公诉视野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对路径

2017-12-05 16:46姚昌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摘 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参与审判活动的方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从公诉角度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从强化证据审查、和谐检律关系、有效运用庭前会议制度、抓好公诉人出庭能力几个方面论述如何加强公诉质量,主动适应、积极作为,以期更好的履行公诉职能,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 审判中心 公诉 庭审实质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姚昌梅,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17

一、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把好庭前证据审查关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公诉环节,要坚持严格审查和运用证据,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合理辩解和审查中发现的证据不充分及证据矛盾,对经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杜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起诉。

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2015年5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南阳火车站,当重庆北开往哈尔滨西的K1064次列车在南阳火车站二站台停车时,王某某趁人多拥挤之际在15号车厢门口,盗窃旅客魏某某裤子右后口袋内棕色长方形钱包一个。盗窃得手后,王某某见失主发现钱包被盗准备报案时,迎面走向失主并将其盗窃的钱包扔到失主脚下,失主拾起钱包后上车,后到南阳火车站报案。经清点,被盗钱包内装现金人民币9200元。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的盗窃数额是12200元。认定12200元的依据是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同路人的证人证言。二人证实的内容是:在案发前一天的下午,因二人是合伙生意人,在武昌做完生意后对钱包里的钱进行了核对,一共是12500元。后在路途车票、生活费共花300元,上车前买车票后钱包里还剩12200元。后被害人上车后发现钱包被盗,立即下车准备报案,王某某把钱包扔给他,被害人上车。上车后二人对钱包里的钱进行清点:剩下9200元,钱包少了3000元。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的盗窃数额是9200元。认定的依据除了侦查机关认定12200元的依据外,还包括有以下证据:一是案发当天南阳站两名接报民警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下午15时40分到南阳火车站报案在南阳站上车时钱包被盗的情况,后接报民警对被盗钱包里的钱进行了清点,共计9200元。虽然接报民警当时做了清点工作,但未制作清点笔录。我们在审查起诉时要求接报民警对当时魏某某钱包被盗报案后清点钱的事实出具相关材料,并与被害人核实。二是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虽然盗窃了被害人的钱包,并打开钱包看到钱包里有很厚一叠钱,正是因为钱多,所以没有从钱包中拿钱出来,而是看到被害人下车害怕被害人报案直接又扔给被害人。三是證人王某、候某某的证言。两人的证言证明没有看到被告人王某某从盗窃的钱包中拿钱。认定王某某盗窃9200元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认定王某某盗取钱包后从被盗钱包中拿3000元的证据不充分,即认定王某某盗窃12200元的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最终以盗窃9200元移送法院起诉,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二、构建和谐的检律沟通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检察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要将律师视为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桥梁,要认识到刑事检察工作与刑事辩护的相融性,两者绝非零和博弈关系。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公诉人应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与律师坦诚交流,充分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向犯罪嫌疑人阐明法律政策和含义,疏导其对抗和不良情绪,从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核实案件证据提供良好的环境。

苏某某涉嫌贪污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与律师积极沟通,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正视其合理诉求。通过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传达法律政策,化解其不良情绪,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苏某某涉嫌两起贪污犯罪事实。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第二起贪污犯罪事实极力否认。因为本案定案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可第二起犯罪事实,给本案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公诉机关及时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沟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一开始认为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认为认定苏某某贪污依据的证据仅有孙某某单方的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对此数额不予认定。全面了解辩护人的意见后,我们对本案证据全面审查,反复研究,认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贪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数额因缺乏客观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那么案件起诉到法院存在不予以认定的风险。经研究,公诉部门提出为了降低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好的认罪态度,可以考虑在起诉阶段砍掉第二起犯罪事实的部分数额的意见,此意见也得到了侦查部门的同意。之后我们从辩护人方面着手做工作,看能不能转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我们真诚与律师沟通,明确表达了对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部分数额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在起诉时可以考虑不予认定,但其余的数额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也并不影响案件数额的认定,犯罪嫌疑人一味的否认只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辩护人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表示会尽力说服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嫌疑人把握其中的利害关系。第二天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我们的意见转达给了犯罪嫌疑人,并反馈了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的意见。在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对第二起犯罪事实的部分数额未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极大的减轻了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公诉人也依法提出了被告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并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endprint

虽然我国未确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诉辩交易已然存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建立检律沟通、协商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诉辩双方可以就量刑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检律双方应建立合作和协商意识,把一些轻微的案件解决在审判之前,减少不必要的法庭对抗。

三、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妥善解决程序性问题争议

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庭审的顺利、有序开展,确保庭审的连续性。有效利用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充分沟通;可以通过诉辩双方对案件掌握的材料和证据进行交换,在庭审中更精准的进行诉辩;可以整理争议焦点,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事先达成合意,集中精力论辩有争议的内容,提高庭审效率和审判质量,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

为缩短庭审时间、提升诉讼效率。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庭前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围绕李某某在侦查阶段中讯问笔录的获取是否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展开,辩护人逐一列举讯问中的细节。公诉人紧紧抓住庭前会议的机会,当场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充分发表了意见,在庭前会议环节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对于庭前确认的不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此没有再发表意见,从而提升了庭审的效率。实践中,虽然庭前会议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王某某受贿一案中在庭前会议中涉及的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第一次庭审中辩护人再一次提出,庭审无法继续,合议庭不得不休庭待下次开庭。

庭前会议为庭审的优质高效铺平道路,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尽管庭前会议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庭前会议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解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等。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语境下,诉辩双方应紧紧抓住庭前可贵的交流机会,将能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争议妥善解决。实务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及重大、复杂案件,可以考虑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具有强制性,刑诉法对庭前会议的召开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召开庭前会议应进一步规范。

四、苦练内功,适应庭审的实质,提升庭审举证质证能力

(一)提高交叉询问的能力

严格落实对证人、鉴定人和专门知识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公诉人还要熟悉交叉询问的规则,特别是要预先厘清询问思路,设定询问内容。既要注意询问本方证人,也要注意质询对方证人;既要尊重辩护人的询问、质询权,也要制止辩护人不适当的发问。要有针对性的展开询问,对辩护人的问话、证人的应答及时调整询问角度。对证人翻证,要通过询问揭穿矛盾,从逻辑上证明证人庭上陈述的虚假性,佐证起诉事实,保证询问的有效性。

(二)提高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

“法庭是解决争议的主战场,争议的解决应该是在法庭内解决的,而不是靠看卷或写裁判文书解决”。在审查起诉、庭前会议及开庭前,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与律师的庭前沟通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辩点作出预判,并通过撰写出庭预案等法律文书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和法律专业知识,以便在庭审中沉着应对。在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应努力做到用词规范严谨、恰当准确,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突出重点,强化法官内心确信。

(三)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要充分运用公诉人首先发问、举证、辩论的优势,力争占领事实评价和法律评价的高地。紧紧抓住犯罪构成的核心,通过证据间的印证进行分析,阐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整体性,排除证据的疑点,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庭审中出现的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要保持冷静、从容不迫、迅速反应,有理有据主动控场。如果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等应建议法庭休庭,以便更好的查清事实和实现庭审活动的公正高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牽动着每一名公诉人的心,也影响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真正的公正,公诉工作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职责。公诉人只有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证据意识、提升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才能适应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新挑战!

参考文献:

[1]韩东成.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中新型诉辩关系之双重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2).

[2]胡云腾.审判规律与中国特色.法制日报.2014年8月,第009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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