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形态下小微企业的特殊司法需求

2017-12-05 22:58张钦利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众筹

摘 要 小微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的重要新生力量,但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意识淡薄,小微企业在融资等方面也面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问题。本文在分析青岛市市南区小微企业现状基础上,结合众筹、P2P等新型融资形式,提出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 众筹 P2P

作者简介:张钦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45

我国首席经济学郎咸平首次提出小微企业概念,即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具有形式灵活、设立简单等优点,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也是经济转型和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近几年,众筹、人人贷(以下简称P2P)、社区银行等经济新形态的兴起,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但“生长必将伴随疼痛”,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青岛市市南区小微发展困境,结合办案实际及司法现状,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提出建议。

一、青岛市市南区小微企业发展困境

国内小微企业普遍存在“三低、三高、二难”的特点,即效率低、技术含量低、利润低;生产成本高、税负高、劳动力成本高;融资难且贵、扶持政策落实难。市南区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上述问题,重点表现在:

(一)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缺乏规范、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

管理水平不足已成为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失败的内部原因之一,也是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水平的一大瓶颈。目前,市南区的小微企业大都是白手起家式的个人创业,经营模式多是家族式。因各企业家受教育程度、对市场形势的预测把握、运营管理意识存在很大不同,各企业发展模式及程度参差不齐。更为遗憾的是,本区中具有科学、合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的小微企业不足10%。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的日常经验管理仅靠企业主自身管理能力在该企业中形成一定的“威信”,企业存续依赖于企业主个人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协调组织能力。小微企业在内部管理上不重视、不系统、不执行等突出问题,导致企业员工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特别是餐饮、食品類企业,无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员工行为便失去了第一道“防火墙”。有的企业因管理水平不足不得不面临经营不善、业绩停留不前,破产倒闭等风险。

(二)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用工荒、招工难是近几年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小微企业在用工上呈现招工难、跳槽快、人才少的特点。从调查来看,市南区小微企业除了软件园等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人才比较集中之外,其他小微企业中外来劳务打工者占多数,技术工人尤其欠缺,加上,小微企业在用才方面的激励机制仍不完善,其本身发展空间局限性导致了人才流动性大。劳动力市场供小于求的供需结构让小微企业成为“技术工种的人才孵化器”。很多工人从这里学徒,在熟练掌握一门技术后,眼界高了,跳槽也变得频繁,直接加大了企业人员维护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同样,技术人才的缺失,导致企业在技术革新和开发新产品能力上后继乏力。

(三)外部融资难

发展之困,源于融资之难。近年来,小微企业由于金融危机及国内大环境的影响,融资难、融资贵、渠道少仍然是成为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现实困难。在本次走访小微企业中,60%的小微企业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70%受调查企业认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金匮乏”,有61%的受调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融资难问题。虽然银监会多次出台意见鼓励甚至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计划完成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不得挤占、挪用,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与全部信贷计划的占比远远低于辖区内小微企业与所有企业的占比,其对于小微企业资金困难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被银行挡在门外,不仅有自身原因,也有银行金融服务面向有限的原因。银行服务的空白市场也给民间金融以发展的契机。

二、司法新形态下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小微企业与知识产权

在青岛市打造“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的扶持政策影响下,小微企业的创新意识增强、科研成果增多,但小微企业往往会忽略对已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是“只懂攻不懂护”。表现在:一是因其法律意识不足,自身创意展示、创新想法被他人盗用而丧失对知识产权专属权的“被害人”,二是对于他人的劳动成果无意侵犯而成为“侵权者”。同样小微企业研发成果的产出效益及转化应用率也不甚理想。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上的“鸿沟”。因小微企业自身技术基础较为薄弱,其研发活动一部分主要依靠与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的支撑,而以高校、院所所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等科学研究项目,其科研经费是国家及省政府等扶持。但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收益若归研发人所得,其行为类似于“用公家钱为自己办事”,其行为存在贪污、私分、侵占、挪用嫌疑,这是现实中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一大法律障碍。科研人员处于此考虑,不愿将自己置身于犯罪边缘,对于其研发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也不积极。

(二)小微企业与众筹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之一。 小微企业众筹融资运作模式是:小微企业通过众筹平台为筹资项目明确一个预设筹资额与预设筹资期,预设筹资期内完成预设融资目标,则筹资成功,小微企业可获得资金;预设筹资期内未完成预设融资目标,则筹资失败,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任何资金。 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负责对小微企业的项目进行审核,并设定规则和对小微企业筹资和项目进行监督。但众筹的融资方式仍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众筹网的运作模式是否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的嫌疑? 众筹平台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承担的角色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牵线搭桥”的中介还是未经允许,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非法经营机构?在小微企业未能按照筹资时所承诺的回报并跑路时,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违约还是已构成刑法所规制的集资诈骗?在众筹这种融资模式未得到法律明确定位,运作模式不规范、监管缺失的背景下,其行为很容易触犯违法的高压线,对投资人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endprint

(三)小微企业与P2P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P2P也迎来了发展高峰期。目前,P2P小额贷款平台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由多个投资人完成,即“1对多”模式。投资人的债权可以交易,方便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但具有潜在风险,所以,部分P2P小额贷款平台同时提供交易担保功能。二是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投资人投资重新组合,即“多对多”模式,并通过转让债权获取资金,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金额要大于转让债权。 资金通道大致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通道型模式;二是平台以备付金的形式将资金存管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三是设立托管型账户。P2P小额贷款和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在短时间内,频频被曝提现困难、老板跑路、平台倒闭等情况。

三、加强和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几点想法

(一)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法律法规

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结合《公司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制定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一是立法保护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法律条规,确保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二是立法内容上,目前对于小微企业融资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大都是地方政策,导致因区域不同,政策有所不同的现象,同时,目前有些小微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问题铤而走险,众筹、P2P等互联网融资方式也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存在巨大的潜在隐患,这对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极为不利。因此,呼吁尽快对互聯网金融等融资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逐渐趋向规范化、常态化,避免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在立法监管方面,建议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由税务、工商等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其发展情况,合理引导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向。

(二)进一步强化各项政策的落实力度

一是建议制定上级推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规划,从财税扶持、企业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科技创新等多方面给予支持。要注重引导小微企业从事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小微企业的合理布局。二是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驻青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同时,建议成立创新扶持基金,鼓励小微企业自建或联合建立产品研发中心、试制中心、检测中心等科技机构,对有愿望、有需要的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智力支撑。检察机关应严格把握执法办案中法律政策界限,对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三)进一步加快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全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一是建议大力发展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有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加快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信息交流网络、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机构及人才市场、法律咨询维护等服务平台的建设, 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市场获得资源和要素,努力解决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信息没有一个有效的获知途径,同样因为信息不对称,政府等部门对于小微企业信息掌握不足。现在我国的征信系统并不完善,呈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信息共享度不足。因此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协调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等机构,在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资源整合,完善社会征信系统。

注释: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

王光岐.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金融创新.2014(6).

郑志来.互联网金融、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研究.财政金融.2015(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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