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挑战与影响

2017-12-05 01:04丁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改革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不断成为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各领域职务犯罪成果显著,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在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国民生命财产安全上做出了应有贡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基本诉权、监督制约侦查权力、维护正当程序等都有着积极作用和长远影响,但也对检察机关以往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侦查制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认真思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并积极从现有条件入手,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对今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供选项,促进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效运行。

关键词 诉讼制度 改革 职务犯罪 侦办策略

作者简介:丁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58

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要逐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指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之前的侦查、起诉等环节必须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开展工作,所有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认定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即在庭审中通过最大限度地实现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实现案件目的的刑事诉讼构造。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权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的开展都以侦查为中心而进行,以往的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往往起诉、审判都服务于侦查,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也是以侦查所形成的卷宗证据为核心,侦查的结果往往预示着审判的结果,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作用十分有限。这次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刑事案件的重心从侦查阶段转到庭审阶段,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基本诉权、监督制约侦查权力、维护正当程序有着积极作用, 但也这势必对检察机关对原来办理职务犯罪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侦查制度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职务犯罪的侦办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更高的证据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中心是侦查阶段,侦查中心,又叫案卷笔录中心,其含义是侦查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笔录、卷宗在诉讼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即侦查搜集的证据材料对起诉、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法院给予犯罪嫌疑人下达判决时的主要依据是前期侦查人员所制作并提供给的笔录。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真相,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都要经过庭审公开接受质证,通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各方的博弈,最后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以此倒逼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势必给今后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更高的难度和要求。

(二)更新的侦查理念

“口供中心主义”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其特殊的证明作用一直是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长期以来,侦查立案、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依据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连法官也依赖口供审理案件,没有口供不去定罪量刑。按照过去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来看,我国多采用的是先供述后取证的侦查模式,换句话说,也就是多以言词证据作为侦查工作的出发点,以此来带动案件的侦破进度。这样的侦办案件模式固然有效率高的优势,但往往存在一对一证据居多、实物证据偏少的特点。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当犯罪嫌疑人当庭推翻供述或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比较严苛的质询时,公诉人往往很难给予有效的应对。因此,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适时恰当的转变观念,把以往采取的先供述再取证的方式转化为先取证然后再听取供述的模式,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坚信“眼见为真,耳听为虚”的原则。

(三)更高的庭审质证要求

由于历史条件限制,我国庭审的质证过程一直是以传闻证据为中心,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一些诸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大都是由侦查部门制作、收集的,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即可,一般情况下不传唤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法庭质证。但与传闻证据规则大相径庭的审判中心主义,则要求增强庭审功能,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和辩论,全部言词证据原则上要由了解案情的证人出庭作证,严格限制传闻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在卷证据”转化成的“在案证据”,侦查讯问笔录原则上不应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法官必须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不允许只依据书面侦查案卷的内容而作出判决。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肯定会给检察院自侦、公诉、庭审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长远影响,进而传导给自侦部门提出更高要求。

综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建立在抑制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目标之上的改革,其目很明显,就是让司法人员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这就对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侦查、起诉必须按照庭审的标准来进行工作。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审判中心主义之策略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特点就是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其含义是把在调查案件中获得的各种证据,如人证、物证、书证等等,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布于众,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强劲有力,就要看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时发表的意见是否充分。因此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取证这一环节,它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传统上,我国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多采用的是先供述后取证的方法,出于其弊端,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适时恰当的转变观念,把以往采取的先供述再取证的方式转化为先取证然后再听取供述的模式,更加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據为核心,实现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目标。endprint

(二)加強自侦公诉协作,形成追诉合力

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当前,职务犯罪的侦查往往从立案到侦查终结都处于独立、封闭状态,公诉部门很难提前介入,同时为了防止案件泄密,自侦部门不愿意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这导致公诉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的合法性、收集事实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证明标准等无法知晓。审判中心主义即是对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变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今后要将审判作为所有侦查、起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诉讼目标上具有同一性,即有效指控犯罪,所以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应加强协作,将各自专业优势结合起来,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建设,来强化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将侦查方向与公诉方向统一起来,形成追诉合力。

(三)建立侦辩双方互信制度

侦辩双方互信是双方沟通配合的基础,侦查机关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理解和尊重律师,保障律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赢得律师对办案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使侦辩双方增进互信,为沟通配合提供基础。侦查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要慎用刑诉法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主动或应律师请求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鼓励和积极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为此提供便利,不得干扰和阻止律师取证。

(四)加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刑事诉讼活动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更加注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近年来非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进步,但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就是犯罪实施者”有罪推定还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很容易采取非中立的方式来获取证据。然而,审判中心主义下这样的证据很难通过庭审的检验。所以,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保障证据客观真实,保障所获取的证据能够经受庭审的检验。 如,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指导自侦部门合法收集证据。通过事前监督,只要发现自侦部门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即可及时加以纠正,预防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严格对职务犯罪中自侦部门收集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旦发现有非法的言词证据,应及时加以排除,若发现有非法的实物证据,以及时引导自侦部门对此加以补正。通过事前与事后的监督,倒逼自侦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逐步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

注释:

龚举文.审判中心主义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辨析及其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15(6).

樊中华.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的混沌原因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

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深刻影响.检察日报.2014-11-10,第三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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