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再认识

2017-12-05 01:19赵洪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基层民主存在问题农村

摘 要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基层反映各种社会现象,基层能够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基层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基层的民主建设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作为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构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它的启动实施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民主发展进程。

关键词 农村 基层民主 发展 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赵洪雪,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02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关系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和改革,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突破口和生长点。“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 农村基层民主的孕育和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要求,我国把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点放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上,是一种必然性和现实性,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成效

(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较好的保障了农民群众的主体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开始选举村委会,这成为农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农民作为建设的主体,充分发挥了作用,不仅启动了直接民主的过程,还在实践中探索出很多好的经验:如选举过程中的秘密写票;实行政务公开、决策公开等,便于人民的监督;候选人公开演讲等。这些都是自下而上形成的。村民自治的模式为国家治理农村提供了新思路,国家开始出台一些列的政策、文件等支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广大农民群众和政府合力使村民自治不断推进。在此过程中,不断发展民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尊重农民主体的意愿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为农村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增强了村干部的责任心,提高了群众的参与热情,他们建设农村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因此,在现阶段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占大部分的村民对村民自治政策持支持和拥护的态度。当换届选举结束后,产生的新的村委会班子会发动群众制定和完善村级的各项制度和发展规划,领导群众搞好农村的工作,做了很多群众满意的事情。因此,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农村的改革和稳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对这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不足作以下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基础薄弱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农民的物質生活得到改善和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从总体来讲,农村经济还没有达到一个比较发达的阶段,并且发展不平衡,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其干部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甚至有很多文盲和半文盲,农民对民主意识还处于起始阶段,对自身拥有的民主权利的意识比较模糊,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积极性低,容易感情用事,农村的经济落后制约着农民民主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二)村民自治认知和参与意识的不平衡

在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参与意愿成为影响农村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

就农村干部而言,特别是部分的农村干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作用认识不统一、不到位。从农民自身而言,其主体意识薄弱,对村民自治没有充分的认识。

(三)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的体制不协调

在村民自治实践的过程中,农村的民主建设体制的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协调关系,其核心为党和国家的政策与农民利益问题的统一。乡镇的行政管理权和村民自治权虽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力,但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这在法律上也有规定,然而实践中二者经常出现矛盾,比如,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选举;对农村的事务随意干涉;将乡级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理解为领导关系,否则,乡镇工作难以落实,等等。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或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擅自做决定,或是不接受乡镇政府提出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弱化乡级政府的影响。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为实现良性发展,便会影响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

第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自治,对于村中工作的大事要主动向村党组织报告,得到村党组织的支持。同时,村党组织要支持村委会行使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二者在村级事务的实际定位中会产生不同程度摩擦,一种是党组织包揽村中一切事务,村支书成为村子里的当家人,不尊重村委会的地位,忽视民主建设;一种是村委会选举结束后,新上任的村主任享有较高的威信,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认为自己对村民负责就行,尤其是在村支书素质不高、威信较低的情况下,造成村主任独揽大权;另外一种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相互争夺权力,互不相让,使村务工作难以开展,党支活动难以进行。“两委“之间的矛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农村民主建设和农村的稳定。

(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程序规范问题

在村民自治实践的过程中程序的作用格外显著。现实中农村自治出现的许多问题,基本都与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有直接关系,例如,民主选举方面,村委会的直接选举过程中,村民可以“秘密指导”原则,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在这个原则贯彻上有一个程序问题。民主决策方面,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在处理村中的公共事务时,往往不与村民商量,擅自作出决定,村民对村级事务不知情,参与不进去;决策信息封闭,使得参与主体之间没有很好的沟通,从而造成决策的不民主、不科学。另外,在民主管理上的落后和不重视,在民主监督上的形式化和不作为等。因此,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每一个环节都有一个程序完善的问题。endprint

三、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的经济,转变农村的生产方式,增强物质基础

1.优化农村经济结构。乡镇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吸收了剩余农村劳动力,还壮大了农村经济,为新型农村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因此,国家要支持非农业发展,增强乡镇企业在农村的活力,减少农村人口的外流,重新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积极的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第一,优先发展农村中的优势产业,政府为优势产业提供政策和资源支持,使优势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优化升级;第二,发展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优化农村的环境,制定人才吸引计划,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2.强化惠农政策。我国在农村的改革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因此,乡级政府和村委会要坚决贯彻、严格执行,保证政策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比如,对种粮农民的良种补贴、农具补贴以及种植技术的补贴等,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的投入,切实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引进新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价值等。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加强民主教育,提高村民的素质

一方面,切实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民主政治素质,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村干部的政策和法律知识,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使其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使村干部充分相信群众的能力,防止过度干预和消极应付,增强服务意识。另外,在增强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实践锻炼与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把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运用到实际中去,让人民群众来检验和评判,从而推進农村的稳定和民主建设。

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加大对农村的基础教育的投资,改变教学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进行民主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培养广大农民的权利义务的法治观念,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培育坚实的文化基础,从而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参政的积极性。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因此,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能为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提供良好的环境。

1. 在法制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其更加规范,易于操作。现阶段,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许多操作性的细则并未做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法治和人治并存的现象,尤其是“人治”更引人注目,经常出现违法的现象。并且,乡村关系也没做明确规定,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二者易产生问题与矛盾。因此国家要加快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制定出具体的、详细的法规和政策,使得农村的民主发展有法可依。

2.在法律执行上,要保证法律落实到位。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方式,协调好与其他基层组织间的关系,促成其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关系。并且, 其对《村组法》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规要有力执行,落实到位。

(四)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

要健全农村的民主机制,促进“四个民主”的发展。村民自治是一个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由这四个环节来实现的,因此,在进行村民自治的活动时,必须健全这四项民主制度,落实到位。

1.民主选举方面,健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在民主选举上,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强选举的透明度,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完善选举的方式,严格做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按照法律程序村民进行直接选举投票、公开计票。

2.民主决策方面,要健全民主议事制度,保证村民的参政权利,它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要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就要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的制度,自觉接受其监督。

3.民主管理方面,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证村民参与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利。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评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并加强农民对这些制度的理解,增强村民的责任感。

4.民主监督方面,规范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保证村民能够有效的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工作。使村务公开制度化、透明化、经常化,保证其真实性;对村民的疑惑和问题,要及时解决等。保证村民监督能够深入、健康的发展,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进行。

注释: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841.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168.

陈俊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核心观点解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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