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典型案例浅谈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领域的预防问题

2017-12-05 11:11王斯奕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例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在三农政策上加大了扶持力度,一大笔涉农惠农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困难村民帮扶等项目中,然而在涉农惠农领域中职务犯罪呈日益上升的趋势,使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本文从一真实的案例引出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的现状,并结合党纪、现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展开研究,针对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领域的特点、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预防措施从而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国家、集體、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 案例 职务犯罪 涉农惠农

作者简介:王斯奕,中共自贡市委党校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07

案例:A村一直是该县重点帮扶村,对口单位是该县的卫生局。针对A村的具体问题,2014年初该县财政局一共向A村发放了6万元整惠农资金用于A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该笔惠农款项由A村的村支书李某和村主任刘某共同管理,二人都是党员均已过五旬,每月工资1500元左右。对于这二人来说,6万元的惠农资金是笔巨款。李某与刘某二人共同商量从6万元里拿出4千元二人平分,然后通过谎报造假的方式把4千元的漏洞填补上。刘某虽然只是个村支书但还是有一点法律意识,他在事前翻阅了刑法里对贪污罪的规定,刑法中对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5千元以上,刘某认为自己只拿了2千元并未达到5千元的上限,且他们二人只是村干部并非是国家的公务员,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事后,二人因其贪污行为未被人察觉,心怀侥幸的二人开始互相鼓励共同侵占该笔惠农款且合谋造假。半年后因李某与其妻子林某吵架,林某揭发了李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才对李、刘二人的罪行进行立案侦查,截至立案二人共贪污惠农款项合计5万6千元,后该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共同犯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年。A村党支部也对二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开除党籍的党内处分。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在研究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领域的预防问题,首先应了解职务犯罪的概述,上述案例中李、刘二人对职务犯罪的概述尚不清楚,错误的将自己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错误。

(一) 职务犯罪的概念

我国在刑法中并没有具体对职务犯罪作出定义解释,只在分则的第八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具体的二大类职务犯罪的表现及刑罚。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阐述,笔者认为刘佑生教授阐述的概念更加科学全面。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 职务犯罪的主体

根据上述职务犯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有别于刑法中其他犯罪,其他犯罪对犯罪主体并没有严格的要求,而职务犯罪对主体却有特殊的要求,仅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狭义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一类主要是日常中我们所称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①上述案例中李某与大多数涉农惠农领域的犯罪主体一样,把职务犯罪的主体仅限于狭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2. 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所谓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②

3.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广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以下七类构成:(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③

而就结合上述案例来看,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构,李、刘二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其只是隶属于乡政府的管理工作,从事对村委会进行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但即便二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但二人均属于职务犯罪主体划分的第三类即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涉农惠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体,常常狭义理解了职务犯罪的主体内涵,大多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罪行时都辩解到因为自己根本不算国家公务人员,所以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谈不上犯罪。因此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概念、主体范畴是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第一步。

二、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领域的现状

(一)涉案人员个人综合素质较低、心怀侥幸

因为涉农惠农领域多为基层单位,特别在村委会,许多村委干部都是高中文化,党纪、法律观念淡薄,个人综合素质较低,大多心怀侥幸,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李、刘二人刚开始涉案数额不大,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被人察觉就可以肆意加大犯罪数额,从一开始贪污几千元到最后的几万元,量变到质变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多呈共同犯罪

如上述案例,涉农惠农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属于共同犯罪,因为这类案件多发生于县、乡、村等基层单位,资金量一般不大,一般由几人共同管理,且基层单位的经办人往往见识相对狭隘、胆量较小,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职务之便,三两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共同贪污、挪用国家涉农惠农资金。

(三)直接经办人或直接负责人

在涉农惠农领域中,涉农项目资金因资金量不大多为该项目直接经办人或直接负责人负责管理,如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工程项目的具体经办人、村基层组织的村支书、村主任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以权谋私、收受投标方贿赂,或与相关人员共谋,贪污涉农资金。endprint

(四)涉及民生部门

由于涉农惠农领域的特殊性,对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人员集中于民生部门,诸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农业水利部门、扶贫开发部门、村委会等。

(五)监管不力

在涉农惠农领域多发生在基层单位,一方面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诸如个别单位出现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账目不公开。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工作效率不高。

三、职务犯罪在涉农惠农领域的预防

(一)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党纪、法律意识

大多涉案人员都是党员干部,但大多数党员干部遇到职务犯罪问题多数会如上述案例中的刘某一样翻阅我国的刑法了解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却忽视了党内的相关党纪、党规。

虽然职务犯罪是刑法里规定罪名,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也系统的规定了诸如贪污错误、挪用公款错误、行贿和受贿错误等多个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条例》第83条规定,构成贪污错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④

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贪污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⑤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党纪处分其实严于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而党纪处分是与道德评价相平行甚至高于道德评价。就本案而言其实刘某一开始已经意识到自己与李某平分4000元惠农款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道德评价,但身为党员的他却忽略了党纪的相关处分条例而是直接查阅的《刑法》中对于贪污罪的,正如上文所述刘某、李某二人并未达到贪污罪5000元的量刑起点,不属于贪污犯罪行为,但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党纪处分里的贪污错误的行为,若是二人一开始并非查阅相关法条而是先学习《条例》里的相关规定,二人一定會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最终避免走向犯罪的深渊。

严格的党内处分条例一方面对广大的党员干部的一般错误行为进行了严肃地处理,另一方面其实保护了党员干部,促使犯下错误的党员干部迷途知返。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应该提高党纪、法律意识,特别是常被人忽略的党纪党规。

(二)多措并举,各部门加强监管

1. 加强帮扶单位对资金流量运行的长效监管。一般而言享有涉农惠农资金扶持的基层单位都有对口的帮扶单位,有些地区在帮扶单位中还专门抽调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驻村帮扶,帮扶单位对涉农惠农工作的开展应更加熟悉,因此帮扶单位应积极加强对涉农惠农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并加强对资金流量的长效监管。在本案中,A村的对口帮扶单位是该县卫生局,若是卫生局加强对该村的涉农惠农资金流量的监管,核对每一笔资金流量明细,刘、李二人也不会侵占惠农款项长达半年时间未被察觉。

2. 相关政府部门对资金流量运行的不定期抽查监管。涉农惠农政策的制定单位、惠农款项的发放单位、款项运行的直接领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都应该加强对被帮扶单位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管。近日中纪委通报了“严查湖北郧西县村干部套取惠农资金问题”的案例,该案例除对涉案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还对直接领导单位林业局局长、副局长,财政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区纪委书记及其他部分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党内处分。因此在惠农涉农案件中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容忽视,在本案中因为A村地处偏远,该县政府、财政局等部门没有及时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管,致使刘、李二人肆意套取惠农资金最终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三)加强财务透明、公开,扩大社会监督

单纯通过各部门进行的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管工作仍然力度不够,相应的基层单位自身应进行定期的财务公开,通过张贴纸质惠农款项的使用明细,主动接受上级领导和广大社会的监督。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宣传,通过宣讲、座谈会、网络、短信等方式多渠道多方位进行基层村民的普法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村民应该自觉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不定期查阅村委会公示的惠农资金的使用明细中,监督是否有使用不实,虚报瞒报等情况,若是发现问题应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本案中刘、李二人可以肆无忌惮的虚报资金使用,该县既没有要求该村进行资金收支明细的公示又没有对该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因此A村长达半年时间没有进行相关的基础设施新建、改造,但都没有一个村民对该村惠民款项的具体使用进行质疑。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②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

④⑤《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一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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