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同性恋问题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2017-12-05 22:22张芸瑞张文斌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关键词:同性恋立法思考

张芸瑞 张文斌

摘 要 同性恋现象是一种自然规律,无论是在人类的文明社会还是自然界中都客观存在着此类现象。目前为止,世界上承认同性婚姻国家已有30余个,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同性恋者和同性婚姻合法的权利。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和法律地位都本该是平等的,性取向的不同不能成为同性恋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理由,科学理智地认识同性恋问题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对保障我国公民人权、完善法律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同性恋 立法 思考 建议

作者简介:张芸瑞,长春中医药大学;张文斌,长春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32

同性恋者的平等权益被称为“人权运动的最后一块壁垒”,而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被视为同性恋者平权斗争的最高理想。二战以后人权运动迅猛发展,同性恋者群体为自己争取平等权益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人引得们愈加重视同性恋者的权利,世界卫生组织早已于1994年将同性恋从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这意味着“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成为国际社会上的共识。

一、我国同性恋问题立法的意义

(一)我国同性恋问题的社会现状

现如今我国同性伴侣的关系大部分处于较为隐蔽的状态,只有极少的人有勇气公开“出柜”,大部分的同性恋者会选择“形婚”,“形婚”是婚姻双方为一名男同性恋者和一名女同性恋者,两者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家庭,双方在婚后依然保持着生理和人格的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来抵抗各自面对的外界压力,这在我国现今施行的《婚姻法》中无相关规定。由于法律对同性恋问题采取无视、不规制的态度,有犯罪嫌疑人组织同性恋者性交易,从中牟取暴利的犯罪。另外,由于同性恋者普遍缺乏安全感以及他们需要面对比异性恋更大的外界压力,所以大部分同性伴侣关系短暂而容易破碎,這又导致了同性恋者频繁更换性伴侣,由此出现一个恶性循环。有调查显示,超过50%的同性恋者在当下的社会情况下最终会选择与异性结婚。由此性病、艾滋病传播的机率大大增加,他们的身体与心理健康状况令社会担忧 。

以上这些情况足够说明,同性恋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今社会发展遇到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须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从法律上规范同性恋问题将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上述状况。

(二)我国同性恋立法的重要性

1.体现人权进步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同性恋者能够不因性取向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平等自由地生活是人权的重要表现之一。同性恋者不应该因为自己的性引力的差异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同性婚姻也应该和两性婚姻一样可以享有真正的爱情。平等权是人权中的一项权利,当今世界已经有30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将同性恋者权利纳入本国法律保护,这正是各主权国家保障公民人权的具体体现。中国有必要在这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变,同性婚姻合法将使我国同性恋群体生活得更自由、富有尊严和幸福,并使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前进一大步。

2.规避“同夫”与“同妻”人群

当今社会也存在另一种情况,一名男同性恋者或者女同性恋者在隐瞒自己性向的情况下与不知情的普通异性恋结婚,与男同性恋者结婚的妻子称为“同妻”,与女同性恋者结婚的丈夫称为“同夫”。大部分同性恋者主要是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压力与异性结婚,传统的思想认为生育才是婚姻的目的。直到现在,大部分中国人依然没有挣脱这个思想枷锁,于是同性恋者不得不选择“形式婚姻”来完成“宗族责任”,而他(她)们的配偶从这段“形式婚姻”里根本体会不到真正的幸福。中国社会现在存在着众多“同夫”、“同妻”,没有法律为他们发声,他们遇到这种情况也不知道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为了家庭和孩子,大部分人选择沉默。“同夫”与“同妻”生活在不幸的婚姻中,还要承受着随时被艾滋感染的风险。同性形式婚姻酿成的悲剧经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网友会咒骂骗婚的同性恋者,却从来不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同性恋者不得不这么做。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会为同性恋群体扫除最大的障碍,为同性恋者的权益保驾护航,他们将拥有选择属于自己的恋爱的自由和权利,也就不会给无辜者带去无谓的伤害。同性婚姻合法化后,能够有效规避“同夫”、“同妻”人群,实现“夫夫”和“妻妻”另外两种婚姻家庭模式。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中国人口已经达到13.39亿,参考李银河博士的调查结果,同性恋的比例约占人口总数的3%至5% ,由此推算可知,中国同性恋者的数额在四千万到七千万之间,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我们必须保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将会严重妨碍到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艾滋病干预,降低艾滋病流行

中国疾控中心数据公布显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逐年增多,同性性传播特别是男男传播速度快速上升。根据张北川教授的调查发现,中国的男男性接触者的艾滋病问题至少直接与1.3- 1.7亿人口相关 ,而对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干预最终获益的将是社会中的普通人群。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了一个道理,当我们的社会把同性恋“污名化”,对同性性接触者进行羞辱、歧视、暴力伤害时,同性恋会成为社会政治问题 。只有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让同性恋享有合法婚姻的权利,可以享受相对稳定的性生活,并且,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同性恋者进行干预,让更多的同性恋者成为宣传“抗艾”的志愿者,配合政府的艾滋病干预工作,这不仅有利于降低艾滋病的流行,而且对个人和家庭、社会、国家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

(一)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三部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而颁布的 ,可是中国目前却没有一部保护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同性恋者、“同妻”和“同夫”相对于占社会群体绝大部分的异性恋者来说无异于都是弱势群体,如若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必定可以规避“同妻”和“同夫”的出现并有效地控制艾滋病流行传播,并使已感染艾滋的同性恋群体得到有效干预治疗。endprint

(二)中国没有宗教障碍

信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教徒反对同性恋,西方国家的公民普遍信仰基督教,阿拉伯国家居民则以信奉伊斯兰教者居多,但大部分中国人只是对同性恋缺乏科学客观的认识,片面地认为其败坏社会风气,违背伦理道德,很少是因为宗教信仰而反对同性恋。

(三)社会具有宽容度

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都会受到当时道德观念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华民族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化沉淀内化成了中国人含蓄坚持而又宽容豁达的民族性格。前者是同性婚姻法迟迟没有在中国被通过的思想桎梏,后者却又为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留下了一扇可以被推开的窗。每个人生而就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不能忽视、扼杀与社会大多数人性向不同的人的婚姻自由的平等权利。而近代的研究早已證明,同性恋与道德毫无关系,性向是人类固有的自然现象 。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关注同性恋群体,同时借助媒体、教育等舆论宣传手段,潜移默化地引导国民关注、尊重、爱护同性恋者,宽容豁达地对待同性恋群体,客观科学地认识这种社会现象,正确地看待它。

(四)法理上要求赋予同性恋者婚姻自由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平等权要求我们不得剥夺同性恋者婚姻自由的权利,可我国的婚姻法却并没有将同性纳入能够享受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这明显与我国的宪法平等权相悖并且不符合我国“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立法准则。宪法中的“平等“体现在婚姻权平等时不但应包含男女性别的平等,更应该包含男女性取向的平等 。

四、对我国同性恋问题立法的建议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人们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群体从心理上接受同性恋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亚洲国家已有反对歧视同性恋,尊重同性恋者自由平等的权利的相关法案出台。我国台湾地区的同志维权运动开展得如火如荼,所以也早在2001年就已经对同性恋者进行了类似于同性伴侣关系的保护 。我国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循序渐进地实现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笔者有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现在同性恋面临的最深刻的问题是社会大众的不理解和歧视偏见,应首先加强对社会大众关于LGBT(非异性恋者)群体的科普教育,注重国民教育中的性教育,并在相关法律中赋予同性恋者与他人同样的权利,并在同性恋者由于性取向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有法可依,进行维权。

第二,当第一步取得一定效果后,可以进一步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可偏重于同性恋者生存发展与其伴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此类立法可参考西方国家的家庭伴侣法 。结合后的同性伴侣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不同于异性夫妻的地方,为最终的通过同性婚姻法奠定法律基础 。

第三,当上述两步实现且实施顺畅时,我们就能考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式了,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修改现行《婚姻法》,将《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将同性婚姻包含在婚姻法中 。二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制订一部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妻拥有同等权利和地位的同性婚姻法 。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同性恋者最有效的保护,也是同性恋群体最深的心理诉求,通过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明确同性伴侣间的权利与义务,不仅能满足同性恋群体的身心需求,并且对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道阻且长,但这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一方面,这需要社会各界的不竭努力,特别是同性恋群体更应该主动地、持续不断地向社会和国家发出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应积极转变落后狭隘的思想,努力克服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应,尊重同性恋。相信只要通过各方的不断努力,一定能更快地推动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注释:

朱志权.同性恋婚姻之立法探讨.法制与社会.2008(31).16-17.

李银河.同性恋文化.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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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北川.同性恋与艾滋病防治.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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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梁玮.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初探.北京林业大学.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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