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遗嘱公证

2017-12-09 21:40陈一飞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大陆桥视野 2017年16期
关键词:公证员立遗嘱遗嘱

陈一飞/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浅议遗嘱公证

陈一飞/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从遗嘱公证的特征与特点入手,分析我国遗嘱公证的现行法律实践中的几个重点环节和事项的各种情形,提出了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等操作性文件,从严掌握工作程序、明晰遗嘱生效确认标准等遗嘱公证中有针对性的实施建议,有效提升其效力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公众对遗嘱公证的认识水平。

公证;遗嘱;财产继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人们物质文化生活及法律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从一穷二白的“无产阶级”变成有房有车的“有产阶级”,这种变化固然欣喜,然而财富的增加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分配更加复杂。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如何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寻找最佳平衡点,是许多有产一族内心纠结的一道难题。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对公民私有财产处分权的保护,而公民也愿意通过遗嘱,在生前对其将来遗留的财产事先做安排,这种做法及意愿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必然更加普遍。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的大多是老年人,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目前,社会对公证遗嘱的认知度越来越高,这也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员如何对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真正体现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是我们每位公证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遗嘱的特点

遗嘱是公证领域中一项传统业务,日常办证过程中经常遇到,其具有以下特点:

1.人群特殊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大多是老年人.由于这类老人所处的时代和经历,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为数不多,法律的认知能力差,接收法言法语的能力较弱,再加上岁月不饶人,书写能力、理解能力、听力都退化不少,而且,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一旦办证过程中出现瑕疵或错误,易引起媒体的放大镜效应,社会影响较大,对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破坏力。

2.利益冲突比较集中

遗嘱继承公证往往会剥夺或限制部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关乎与个人身份紧密相关的经济权利的予夺取舍,关乎家庭成员间亲缘关系、利益关系的调配梳理,然而遗嘱公证发生纠纷一般都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以后,其未得到财产的法定继承人都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产生种种质疑,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投诉。

3.程序多

遗嘱公证作为一种当事人生前处理其财产死后归属问题的公证、对当事人及其家庭、亲属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遗嘱公证需要和当事人详细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所要处理的财产状况以及其对于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愿,而因为立遗嘱人的情况不同,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公证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就使得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比办理其他公证更加复杂,耗时耗力更大。有时按手印,甚至提取十指指纹,所以程序较多。

二、公证遗嘱的优点

目前公证行业在社会上认知度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如何吸引身体赢弱的老人通过办理遗嘱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充分宣传公证遗嘱的优点和好处。公证遗嘱的优点在于它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当事人希望自己的最后意愿能够实现,而其他的遗嘱形式都不能使当事人确信自己的最后意愿能够最终实现,公证遗嘱则因其非常确定的效力吸引了当事人。经过公证的遗嘱在行政管理或民事诉讼中都可直接认定,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一旦发生纠纷,公证遗嘱对于证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最有力证据,因此在老人朴素观念里,公证遗嘱最被他们所认同。

三、遗嘱公证在办理中应关注的重点

1.开神智是否清醒的证明

公证员必须确认当事人具有遗嘱行为能力。一般而言,现今世界各国都规定当事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精神病人在神智清楚期间所立遗嘱有效。至于如何判断立遗嘱人是否神智清楚,很多国家一般以医生的证明为依据,如法国、日本、韩国等。我国在实践中一般由公证员来判断立遗嘱人是否神智清楚。如立遗嘱人是老年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应当测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并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每一个立遗嘱人的身后都会有一个故事,这些故事来源于立遗嘱人的家庭组成和生活状况。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尤其是上年纪的立遗嘱人往往很乐于谈及他们的生活经历,公证员可以抓住要点进行记录。其中包括立遗嘱人有过几次婚姻?如果丧偶或离异,至今是否单身?立遗嘱人生育过多少子女?立遗嘱人的父母亲情况?立遗嘱人是否收养子女?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需要扶养?与其共同生活的人的情况等等。通过看似拉家常随意的交谈,捕捉对我们判断该事项有用的信息,建议对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去医院开神智清楚的证明。当然,即使有医院开的诊断证明,我们也不可掉以轻心,放松警惕,有诊断证明,也只能说明在开证明的当天,对医生所提的问题,是有判断能力的,办理遗嘱时还是应当小心谨慎,不可轻易下判断。

2.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你办理该遗嘱是自愿的吗?有没有受人欺骗和胁迫?”“是否自愿”在我们所有的谈话笔录里几乎都有出现,对一些简单的公证事务而言,当事人会觉得这 句话很多余,但这在办理遗嘱中就显得相当重要了,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都要询问其是否是自愿办理公证,尤其是在办理像遗嘱这种具体公证事项时,就必须更加耐心、细心地询问当事人,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立遗嘱的老人常常生活上需要其他人的照顾,或是跟随子女或配偶而来,“如果我不给她(他),我以后的生活怎么办,他们会不会不照顾我了,如何面对”这些常常造成当事人内心挣扎,也会在言谈间透露出来,如果有这方面的表示。我们是不宜受理的。

3.共同遗嘱是否能办

如果老人双方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共同遗嘱,是否可以受理视具体情况定,如果是任何一方去世后遗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可以受理。如果是共同给其他继承人,因涉及遗嘱的保密性和生效、变更、撤销的条件,以及一方死亡后的执行问题等在实践中不便操作,建议分开立遗嘱。

4.如何认定“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在办证过程中,对于是否缺乏劳动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认定。无论是因年幼尚不具备劳动能力,还是因年老、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都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之列。但是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比较难以把握。一般司法实践中,某一个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虽然有其他近亲属从经济上供养,但只要其本人无经济收入,就属于“没有生活来源”之列。

5.分清遗嘱与赠与

有时候当事人只笼统的说把财产留给XXX。这时,我们一定要告知当事人是生前给还是去世后给,前者是赠与,后者是遗嘱,因为这两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差异性。在现实中有不少老人办理了赠与,在赠与标的物交付之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因种种原因变得矛盾激化,而赠与公证不能撤销,背离了老人的初衷,也背离了公证服务为民的宗旨。相比较而言,遗嘱公证于立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这种方式,可以督促受益人尽孝,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老人的权益。

四、完善遗嘱公证的建议

1.对遗嘱细则从严掌握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公证机构的遗嘱公证因为没有给当事人录音,被法院以程序瑕疵而撤销公证,因此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非常重要,目前可以作为依据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参考是《遗嘱公证细则》,《遗嘱公证细则》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在为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办理遗嘱公证时,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根据目前我处的办公条件,录音录像做起来难度不大,所以应当在这方面严格遵循。该细则还规定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若立遗嘱人无法签名,公证员应记录立遗嘱人无法签名的原因.并将立遗嘱人认可盖章、按捺指印作为遗嘱成立的条件记人笔录。在笔录中公证员可记录立遗嘱人私章的使用情况.该枚私章是否使用过,立遗嘱人是否有其他私章。

2.设立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根据《继承法》第20条,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立遗嘱人生前可以立若干份公证遗嘱,如何判断当事人提交的公证遗嘱就是“最后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设立时形式合法问题,并未解决继承开始后,遗嘱生效的确认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遗嘱是否是合法设立的;其次,遗嘱是否一定是最后遗嘱。遗嘱可以在生前无限制地修改或撤销,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是否存在遗嘱不能生效的法定情形,公证员还要排除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人不得继承的情形:如杀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情形。对遗嘱效力的确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程序。如美国,其遗嘱效力确认程序大致是要求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先将遗嘱提交特定法院,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并按规定通知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公示期满如无疑义才能成为继承的依据。公证遗嘱虽然最具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目前在遗嘱继承方面对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缺失,以及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遗嘱效力的可变性、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仍将可能出现终止办证的结局,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解决上述问题。

[1]马麟.论遗嘱公证的合理性与未来发展[J].中国公证,2016(01).

[2]赵莉.我国遗嘱见证制度之重构[J].海峡法学,2013(1).

陈一飞(1967.5-),男,公证员,主要从事法律和公证工作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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