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对亚洲国际水争端不利影响的国际法回应

2017-12-12 14:02黄颖
江淮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际合作国际法气候变化

摘要:亚洲国际水争端近些年来开始呈现日渐增多和愈加复杂化的趋势,而且由于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不健全,导致争端解决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气候变化因素的叠加,也导致亚洲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河流日常环保治理、防洪治理等遭遇巨大的客观困难。面对这种情况,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法规则形成与发展情况的研究,试图发现高效解决亚洲国际水争端的可能解法。

关键词:亚洲国际水争端;气候变化;国际法;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6-0103-008

近年来,水文地质科学中对于流域水文和水资源演变规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全球气候变化与地球水资源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成为热点,并取得了众多的研究成果。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必须关注和集中反映国际社会中重要的科技成果和观念变革。因此,全球气候变化对于国际自然资源法发展的影响,开始成为当前国际法学者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亚洲国际水争端的独特困难

淡水资源是关乎地球上所有生命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水资源的保护和运用,开始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气象组织(WMO)等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计划,包括国际水文计划(IHP)、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及其子计划“全球能量与水循环试验(GEWEX)”、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及其子计划“水文循环的生物圈(BAHC)”[1],多年来对于地球淡水资源持续进行了勘探、监测和研究,并集中关注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内在的客观规律。联合国据此也不断努力推动相关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的工作。这些努力,对普查地球珍贵淡水资源的情况,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水争端意义重大。

(一)亚洲的水资源分布情况与特点

当前来看,全球水资源的储备情况已经不容乐观。在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联合国世界水发展报告》中,曾经非常直率地承认:当前我们已经处于一种“全球水危机”中。对于亚洲地区而言,水资源需求量和能够开采使用量之间的矛盾,相对而言更加严峻和急迫。

1.亚洲地区的淡水总储量和人均拥有量均过低

地球虽然拥有大量的江河湖海,但是其中仅有2.53%是可以饮用的淡水资源。(1)目前可供人类运用的淡水资源仅仅占到地球淡水总量的1%。[2]而淡水资源分布也极其不均衡,有的地区水资源极大丰富(2),有的则属于严重缺水和干旱的情况(例如广范分布的沙漠地区)。

亚洲地区的情况更加特殊,未来的淡水赤字将会持续加剧。亚洲地区的人口一直非常稠密且持续增长,且区域内从事传统农业的人口较多。未来亚洲众多国家集中进入城市化过程后,人口日常生活中的水资源消耗将持续出现巨大增长。亚洲地区的许多国家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中,工业生产方面水资源消耗将处于一个急剧增长的阶段。综合考虑水资源需求增长的三种最重要因素(3),可以预见在当前以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亚洲地区的水资源需求都将处于持续大量增加的态势。这样的趋势,将进一步拉大区域内水资源保有量和需求量之间的巨大赤字,这也构成亚洲水争端的一个重要特点和重要难点。

2.亚洲地区的地貌,基本呈现一种西部高,东部低的样式

西部高,东部低的地貌导致亚洲地区的国家即使属于同一个流域(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但是水资源的分布在同一时间点上可能會存在很大差别。这种特殊地理情况导致水资源分布差异,可能会在特定的时点或者事件中,成为加剧水资源争夺尖锐矛盾的特殊“催化剂”。

3.亚洲地区的水资源过度集中,使得喜马拉雅山脉及其周边地区成为了所谓的“亚洲水塔”[3]

大多数亚洲河流和地下水的来源,均主要来自于喜马拉雅山脉及其周边地区降水和融雪的供给,使得该地区成为了能够“遏住亚洲水资源喉咙”的特殊地区。这导致亚洲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地理因素的影响相比其他地区尤其严重。此外,还会导致一种“水资源忧虑”,即对本国水资源的安全缺乏保障的忧虑。这种忧虑可能削弱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资源安全互信,而且在水资源争端的预防和处理上,也可能成为消极因素。

(二)独特困难

1.地理因素与水争端形成之间的关系,比其他区域更加紧密

表面上,亚洲大部分地区均属于亚热带和热带地区,降水量丰富。但亚洲缺水地区广泛存在,其原因就是亚洲跨界河流沿途的独特地理因素。事实上,在降雨量充沛的区域内水争端的形成与地理因素之间的关系,相比缺水地区更加紧密。毕竟,如果已经位于一个完全的干旱缺水区域内,则区域内位置的细微差别,将不可能明显影响到缺水程度。相反,处于一个整体雨量充沛区域内的不同国家,如果因为地势高低、山脉朝向、特殊气流等方面因素的差异,而导致其在水资源保有量方面出现差异的话,这种差异将会非常明显。则此时的水争端与争端方具体的地理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将较完全干旱区域内的水争端而言更大。注意到亚洲水争端的这一个重要特点,也意味着发现了突破亚洲水争端独特难度的可能切入点。

2.区域内可能的水争端中,易造成“地理锁死”[4]僵局

这种“地理锁死”,也构成亚洲水争端的一种独特困难。因为区域内的地势西高东低,所以区域内跨界河流的流向基本是固定的,因此沿途国家的上下游国家身份也基本被固定了。众所周知,在水争端解决中,河流上下游国家对于跨界河流的治理要求和开发要求等,可能完全相反。而且,基于跨界河流流向和水资源治理与利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种诉求的不同一般很难进行调和。

如果仔细分析,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开发保护方面需求存在“地理锁死”情况,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基于亚洲河流基本保持自西向东的单一流向这一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亚洲地缘政治与跨境河流地理分布等原因。即地缘政治因素,可能进一步将这种“被锁死”诉求中的差异化和固化程度加剧,导致争端调解难度加大。endprint

具有这种固化特征的跨界河流,在沿岸国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的具体情况,可能与莱茵河这样的河流完全不同。因为莱茵河沿岸地势中平缓地段较多,其流向不固定,其水资源在沿途的自然补给和流转情况,与上下游这种地理位置因素之间,并不具有逻辑关系或者因果关系。比如,上游开采使用量增大,并不一定会直接减少中游下游国家的可开采用量。因此,沿岸国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方面,可能总体呈现一种较为平衡的状况。即沿岸国家的权利义务分配,与其上下游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存在必然联系,并不会呈现上游国家义务过多权利过少,而下游国家权利过多义务过少的情况。所以,导致类似莱茵河这类流向不固定跨界河流的跨界治理经验和机制,在被借鉴的时候,存在很大困难。

3.“亚洲水塔”式水源分布,上游国家易成“众矢之的”

“亚洲水塔”式的水源分布条件,可能导致水争端中的上游国家成为“众矢之的”。“亚洲水塔”式的资源分布使争端中诸多治理义务几乎完全集中在上游国家身上。一般争端解决中,通常认为争端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分配能体现公平性,并保证各争端方能自愿地和长久地执行分配给自己的“公平”权利义务内容。但是,这种“亚洲水塔”式的资源分布情况,将难以取得各争端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基本平衡,明显不利于国际争端解决的公平与稳定。在这种自然条件下,上游国家必须顶住压力,团结区域内国家,引领争端解决的正确方向。这对于上游国家的治国理政能力和大国外交政策,都是严峻的考验。

4.流域争端易成“聚众攻击”上游国家的“牌”

流域争端可能成为域外国家“聚众攻击”上游国家所使用的“牌”,偏离资源争端解决的初衷,不利于区域稳定和区域人口福祉。资源争端解决的初衷或者最终目标,是公平解决争端各方在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权利义务的安排问题,尽量保证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开发,以及保障相关人口的公共产品供给。

然而,这类争端一旦被干预,则争端本身可能成为旷日持久谈判中的一个谈判筹码,成为服务于干预方其他目的的一个配角,不可能被尽快解决。而且,谈判目的的复杂化也可能会使得简单的争端解决复杂化,延误争端的解决。一般的资源争端中讲求务实,即在现有资源禀赋的情况下(即使是完全不均衡的分布状况),能够有所获得即为胜利。但是,若存在干预的情况,则争端方可能的“开价”起点将完全不一样,不利于争端的简单、快速解决。

5.面对气候危机,跨界河流周边自然环境更脆弱

相关流域内人口密集,跨界河流周边自然环境受到的压力相对更大,也更加脆弱。因此,其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将更加明显,气候影响导致的水资源波动程度,将会更大。亚洲地区正好位于海洋板块和陆地板块的相接地段,海洋暖湿气流遇到青藏高原的阻挡,会在亚洲地区形成大量急剧的降雨和恶劣天气。如果是在缺乏人为控制的情况下,那么流域内西高东低的地形,也将导致河流沿途的大量急剧降雨的水量不断累积到下游,造成更加巨大的自然灾害。密集的人口分布,也会使得相关流域自然灾害中的人员和经济损失远远大于那些人口分布稀少的区域。

二、气候变化对争端解决带来的巨大挑战

气候变化对于全球的生态系统和大气循环、水循环等的影响甚是长远。全球气候变化对于“区域降水和蒸发模式、生物光合作用与呼吸的生物物理学规律”,以及“对自然与农业生态具有决定作用的热力模式与水文模式”[5]都将产生影响。在亚洲地区,流域水文水资源演变的规律和流域水资源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因为地理因素显得更加特殊。所以,关注气候变化的影响,对于研究区域内的其他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

专家普遍确认,气候变化首先会影响降水。[6]这种影响可以具体表现为降水量的绝对增加或者减少,也可以表现为降水量在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的变化,以及蒸发量在局部区域或者时段的增减。这些变化都会导致水资源的供给与补充、流转等水生态系统自然规律发生变化。青藏高原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我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所以称为“中华水塔”。近年来,不断有研究者发出警告,青藏高原冰川正在加速消减,而“中华水塔”蓄水量正在下降。从2003年开始,中国地质调查局开始组织对青藏高原生态地质环境遥感监测项目。其调查结果表明,1973—2003年的30年来,冰川萎缩明显,其中高原周边冰川的面积减少10%以上,高原腹地冰川面积减少近5%,专家认为,这正是全球气候变化的直接结果[7]。这些危机与变化,是中国以及依靠该地区水源供给的河流与地下水的共同危机,因此广受关注。

(一)气候变化对亚洲水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亚洲人口密集,该区域降水等受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加明显。上游连续多年降水减少,下游却指责中国截流水源[8];而河流沿途连续降雨增加时,下游又要求中国节流洪水,不考虑我国相关水力设施的升级承受能力。考虑到气候变化对亚洲水资源的巨大影响,仅寄望于依靠中国一国力量进行处理,并不符合现实需要。而积极促进域内全体国家进行国际合作,众志成城,共同应对危机才是正确的方向。

(二)亚洲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国际法

针对气候变化应对问题,当前亚洲国家之间还未建立相应的区域国际法规则,而且预计这种状态在近期内很难有本质变化。[9]因为区域内国家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气候适应型经济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足,例如国内低碳技术、人才、资金、规则、经验等的储备还不足。而各国在国民低碳意识和整体发展观念等方面的改变,也确实需要一段足够的时间,进行缓冲和宣传教育。综合这些情况,亚洲较难在短期内形成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实质性区域国际公约。[10]所以,当前依靠气候治理条约解决水争端的道路,存在现实困难。

(三)亚洲目前尚无广泛信赖的成熟国际合作平台

水资源的流域治理理念,已经基本得到公认。但是对于跨界水系的流域治理,一般均需要跨越國家界限。如果缺乏成熟国际合作平台来实施这种治理职能,在具体治理权利义务执行中,可能因为各个合作方之间的信任问题,而影响整体治理效果。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对亚洲水资源的不利影响,需要建立更加紧密国际合作的机制和平台,以便防止和及时处理在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情况下,流域内国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激化现象。endprint

2015年首次举行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议上(4),王毅外长指出,为了对应东盟共同体三大支柱建设的设计,未来澜湄合作机制将集中在“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三个重点领域开展相互合作。这表明中国作为地区大国,在面对缺乏成熟国际合作平台这种现状时候,我国政府选择重启澜湄合作机制的一种决心,以及选择努力培育一个能够增进区域内国家互信合作平台的坚强举措。可以预见,这一平台在未来的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中,将能成为重要的稳定阀。

(四)缺乏国际合作和国内执行所需的国际法、国内法保障

在国际社会中,水资源的政治化过程才刚刚开始。而跨界水资源保护的核心问题,就是水资源在全流域日常监测和争端发生时候的及时、稳妥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成功解决,都需要依赖区域内国家积极进行日常的、紧密的国家间合作。需要建立高效的跨越国境的水资源日常监测、检验、污染预防、信息分享、争端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建立,首先需要有区域国际法规则进行创设和提供保障。此外,为保证这些制度真正能够发挥作用,还依赖于各国在其国内法中进行贯彻和实施。[11]即各相关国家能够按照该商定的国际法规则,在各自国内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各国之间约定的,且相对统一的、有效的执行措施与规则。

总之,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法律保障。要成功建立国际法保障,对当前亚洲区域内国家间关系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存在极大挑战。而国内法提供的保障对最终治理效果有重要影响力,但是其可能对各国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也有极大挑战。[12]31-39所以,在国际合作机制和规则设计中,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内容至关重要。

三、国际法的可能回應

在国际社会中,水资源的政治化过程才刚刚开始。因此在广泛的国家实践和区域争端解决中,不断累积经验,能够快速有效地推动相关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发展。在面对上述种种压力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重申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亚洲水资源问题时,必须坚持国际法治。我们应当意识到,相关国家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均可能构成全球新规则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亚洲传统的水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压力,叠加了气候变化因素之后,对于沿岸国家的影响力更加巨大。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坚持国际法治的指导思想,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重要事务,为区域人民福祉不断努力推进合作。分析国际法的可能回应,把握相关国际法规则发展的趋势,对于我国做好相关准备有重要意义。

(一)解决问题的思路

1.积极发挥国际合作精神,共同解决跨区域问题

气候问题和跨界水资源问题,往往是某个国家独自努力所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区域和流域内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起到治理效果,成功应对危机。从受灾国家角度而言,不能视别国的合作或者努力为当然;相反对未受灾国家而言,也应该明白地缘政治的重要性。每一个流域内国家,都不可能在气候、水资源等国际性危机面前独善其身。所有国家都应当意识到,一国的不配合或者破坏行为,往往可以轻易毁掉其他所有国家的全部努力成果。因此,应当呼吁各国积极进行国际合作。多元化参与被认为是创造规则,促进改革的一种方式。[13]每一个流域内国家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在合作中相关权利义务的安排中,不存在所谓“某国应该做的”这样的观念。流域国家之间任何的合作行为以及争端解决中的安排,都应当将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和贯彻,放到最高的地位。即应当在国家间合作中明确,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任何争端或者困难能够稳定、长期被解决的前提。

2.流域治理,划定范围;共担责任,共享利益 流域内各国应当成为共享区域内资源以及发展机会的“命运共同体”,即要求流域国家秉承共同的发展理念,并作出共同的努力。在资源保护和国际合作中,不接受“搭便车”的做法。流域治理是区域气候和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最有效做法。但是,保证流域内国家“一个都不能少”地参与其中,才是成功的关键。在国际合作机制和平台设计中,必须保证流域内国家在危机应对和资源共享中,结成“利益共同体”, 保证只有共担责任的国家,才能共享利益。否则,可能导致“搭便车”情形的出现,最终危害各国合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重启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正是秉承了这一宗旨。从2015年开展合作以来,中方设立了澜湄合作专项基金和相关贷款,已经推动“首批45个早期收获项目全面获得落实,并已形成第二批合作倡议”,各方正努力共同打造“澜湄合作走廊”[14]。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的第二次外长会议于2016年12月23日在柬埔寨暹粒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份重要会议成果文件,在推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与区域内环境、资源治理工作方面,收效甚巨。可见,按照流域进行治理,并划定适当科学的流域范围,在流域国家内树立“共担责任,共享利益”的基本精神,沟通、保护和开发流域水资源,能够取得很好效果。

3.区域公共产品供给,需要大国提供“稳定阀”

“公共产品”的提供和资源开发保护秩序的维护,是影响区域安全与稳定的重大国际性事件。有了区域大国的积极参加,作为“稳定阀”引领秩序建立和维护平衡,才能为社会稳定作出更多贡献。我国当前在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与建设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国内绿色经济治理能力方面,也积累了很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积极经验。在推动流域内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气候适应型经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可持续发展型经济、社会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而且,从2015年重启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以来,我国勇敢为区域稳定担当职责。并在绿色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了经济、社会方面的大量成本。在推动合作机制与平台建设上面,在流域环境保护和资源合作治理的初步建设方面,成效均很显著。

(二)可能的切入点

1.“亚洲水塔”式的水循环系统,构成区域合作现实基础endprint

强调这一客观基础,有利于防止出现可能的地理锁死。作为地区大国,在相关治理与国际合作中必然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和压力。合作中强调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正是应对地理锁死的可能解法。因为,地理上的不利或者有利,是一种客观事实。但是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若能正确认识资源分布的不公平性,则在一国遭遇气候灾害的时候,别国才有救助的可能性。(5)这种上下游国家之间降雨量调节的可能性,也正是流域内这种特殊地貌和国家间水资源不均衡分布优越性的体现。如果能够从这个角度,理解地理差异导致的资源禀赋差异,将能够打破“地理锁死”的僵局。有这种心态,也将极大地缓解地理不利国家在水争端中的急躁心态,使得这些国家在争端解决中的心理预期和“要价”更加务实。这样的心态,有利于各争端方之间能够尽快形成共識,尽快解决实际问题,尽量减少灾害或者意外导致的损失,并能够共同成功地应对危机。

例如,下游国家在客观地理条件方面,确实不适合建立水坝,硬是要“反其道而行之”,不但费事费力,电力生产效率不高,而且水坝淤塞问题不容易解决,可能引发灾害或者争端。但是,如果以整个流域整体资源管理运用的角度思考,则可以考虑建立区域性的电力交易平台,由适合建水坝的上游国家更好地发挥河流的水利发电能力,并负责向下游国家提供电力来源。这样既可以避开地理条件上的锁死,又可以开始建立区域绿色能源和绿色经济跨界交易的平台与机制,引领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新举措,一举多得。

2.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能构成亚洲国际争端解决的未来方向

随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顺利开展,可能最终能够顺利产生出亚洲国际争端解决平台以及国际法机制。在相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方面,因为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中项目制合作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参考一些国家与国家间外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做法。例如,可以采取仲裁解决与政治解决叠加和综合的争端解决方式。这种设置可以保障在具体的争端中,各国的选择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综合性,可以符合各方面的不同需要(法律诉求和政治诉求)。事实上,兼容并蓄、有弹性的制度设计,相对于强制选择某种单一争端解决方法的机制,在相关国家中的接受度可能更高。

而且,争端解决的设计,其核心目的是保证争端的和平、快速解决。因此,一种能够允许争端方真实、全面表达其各种诉求的机制,才是具有生命力和在具体争端中最有利于解决争端的方式。既然各争端方必然存在多种诉求(法律诉求和政治诉求),就必须接受和正视,允许各方充分表达出真实诉求。如此才能最快速度地实现求同存异,高效地找到具体争端的解法。

3.遵循联合国相关条约与文本,尊重国际社会共识

考验见证诚意,合作加强联系,危机也同时孕育着解法。当前面临的危机,可能成为开启亚洲国际资源争端解决机制建立的契机。因为水资源争端比较复杂,涉及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式协调、气候变化应对、水资源可持续开发与保护等多种方面的诉求,因此可以成为科学、合理的资源争端机制设计的“试金石”。

在相关谈判基础文本的选择与草拟方面,应当重要考虑联合国相关已有条约和文本。联合国在全球水资源治理和气候变化问题上,通过近20年的连续研究,推出了《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和《联合国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等国际法规则。其内容是在吸收水文地质科学家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各国政府意见,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条约和文本。这些国际法规则,符合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效力来源原理,构成国际社会共识。亚洲区域实务处理,也需要遵循和借鉴。

(三)存在的突出困难

1.平台和机制的独立性

相互信任的建立等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设计中的难点。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只有以人的共生共在为目标的行动才是真正的合作行动。[15]目前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中,倡导的“以项目为主导”的合作原则,非常合理且有助于促进互信问题的解决。在水资源合作治理中,应当延续这一做法,排除可能存在的域外干预,谨防煽动,维护平台与机制的独立性。

2.应对气候危机和水资源治理可持续性

应对气候危机和水资源治理,需要长期、大量的资金支持。各国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也需要很多技术、人才和经验。必须建立资金、技术、人才的可持续来源,才能保证相关平台和机制真正、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在澜湄合作机制中,中国尝试持续提供“政策、金融、智力”三个方面的支持,并选择首先从促进“互联互通、产能合作、跨境经济合作、水资源合作、农业和减贫合作”等五个方向优先推进发展。[16]这些尝试和成功经验对于跨界水治理和争端解决机制与平台的建立,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以后可以在中方主要投入的基础上,引进亚投行项目支持,或者更多的国际社会资金和技术。

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处理

应当考虑区域内国家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求是强制性质还是义务设置的性质,或者是呼吁的性质等等。因为,不同设计和定性,对相关应对机制的执行力影响较大。从国际合作机制执行力的角度看,强制性越大则对于合作的效率越有利。但是,如果对于国内治理要求过严,可能流域内国家的顾虑会比较多;如果要求过宽松,又可能无法防止国内执行欠佳的国家的“搭便车”行为。

4.流域合作与尊重各国政策规划关系

气候危机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分配等,会造成极大影响。水量分配的确定需要依据地球水循环的客观规律,但也需要与流域内国家政策规划对接。即在流域国家的国际合作中,应当做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客观需要,也应当兼顾各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现实压力和需要。重申跨界河流的合作治理,必须以各国主权原则为基础。所以,在流域治理合作中,必须尊重各国国内相关的政策规划,尊重各国自然资源主权行使的需要。

四、对中国的启示

在集中观察和审慎把握国际法体系对于"气候变化对亚洲国际水争端不利影响"的可能回应之后,需要考虑到我国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努力方向。以下集中阐释之。endprint

(一)应对水资源问题结合大国外交策略

我国应全方位贯彻21世纪大国外交策略,在政治、经济、军事、区域治理等重要领域中,努力发展国际合作,创造互信。任何人都不可能只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17]在区域经济合作、环境资源治理等方面,我国需要采取行动,在相关国际法规则创新和平台建立中“牵头”。危机同时也是机遇,面对水资源方面的困难,真正有担当的真诚付出,必然能够取信于人。经过危难考验的国家关系,必能够尽快增进地区国家之间的睦邻友好,并就相关问题形成地区共识。

(二)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国际条约起草

意识到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国际自然资源法规则正处于一种快速发展的崭新过程中。这种国际法规则的快速发展,是之前的国际社会中从未出现过的现象。这种现象,是人类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被视为当前国际社会正在重塑重要规则的一种重要机遇。如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和“新型经济体”,必须敏锐地抓住这一机遇,努力体现自己在新国际法秩序形成中的话语权。这才是最符合国家核心利益的务实态度,也才真正体现我国面临重要时代机遇与时代使命时候的大国文化自信。

全球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大势所趋,发展清洁能源符合这一未来趋势。对于拥有大量水电潜在资源的我国来讲,更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起草与修订工作,在全球环境可持续发展中表明中国态度,提供中国方案。

(三)运用“共享、合作和共赢”精神指导流域合作

“一带一路”精神的核心内容就是,“共享、合作和共赢”。“一带一路”精神呼吁沿途参与国能够团结起来,共同应对时代挑战,并分享发展机遇。将这一精神引入流域治理中,将有利于在地区的重要事务中,真正打破谣言和相关国家的疑虑。将“中国威胁”转变为“中国机遇”,建立起“共享、合作和共赢”的区域机制与平台,这也正是对贯彻和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国际法保障。在流域水资源治理和水争端解决方面,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流域内国家公平共担责任、共享权益,才能保障流域内国家在跨界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中实现共赢。

(四)重视经济关系对资源与环境治理的密切影响

亚洲地区成功应对气候变化,跨界水资源的立体开发与保护,两件大事能够也必须进行结合。当前地缘经济合作中“产能合作、水资源合作、农业和减贫合作”等内容,其实都与流域水治理有潜在联系。而流域水资源的检测和开发,以及保护,也必须有地缘经济合作中的资金和技术长期支持,并需要水力、电力等基础设施等硬件设施建设,才能产生治理效果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目标。所以,流域内国家在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合作中,进行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的新层面结合,也将成为流域水资源治理和争端解决的新思路。

注释:

(1)其中三分之二的可饮用淡水资源以永久冰川的形式存在于南极北极地区,并且融化后直接进入了海洋,没办法为人类收集和饮用。

(2)例如瓜拉尼含水层为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所共有,储水量4千万立方米,按每人每天供水100升计算,足以为55亿人供应200年时间。参见2003年3月16日在日本举行的第三次水论坛上,教科文组织和水文地质协会提交的报告《地下水简讯,为了人类安全管理跨界地下水资源》。报告见www.iah.org/briefing/Trans/trans.htm。

(3)一般而言,在人类社会中,人口增长、工业发展和农业灌溉需求,是淡水需求增长的三个最主要原因。

(4)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议于2015年11月12日,在云南省景洪市舉行,正式宣布澜湄合作机制的建立。我国外长王毅和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外长,均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联合新闻公报。参见人民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议举行 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建立》,网址:world.people.com.cn/n/2015/1113/c1002-27813282.html。

(5)处于上游的中国在下游国家降雨量过大的时候,应下游国家要求未进行原本常规的定期水库泄洪,以缓解下游国家面临降雨量过大的压力。此外,也在下游国家降雨过少的时候,加大了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为下游国家提供更多的水资源。参见凤凰网新闻报道:《外交部:中方将继续为澜湄下游国家应急调水》,网址phtv.Ifeng.com/a/20160413/41593908_0.shtml。

参考文献:

[1]陆桂华,何海.全球水循环研究进展[J].水科学进展,2006,(5).

[2]Mr. Chusei Yamada, Special Rapporteur. Shared Natural Resources: first report on outlines.UN DOC NO.A/CN.4/533.p7,Para.21.

[3]李志斐.中国周边水资源安全关系之分析[J].国际安全研究,2015,(3).

[4]黄颖.论跨界河流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地理因素影响[J].江淮论坛,2016,(5).

[5][德]佩特拉多布娜,著,强朝晖,译.水的政治:关于全球治理的政治理论、实践与批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67.

[6]张强,韩永翔,宋连春.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进展综述[J].地球科学进展.2005,(9) .

[7]王明华.青藏高原冰川加速消减,“中华水塔”蓄水量正在下降[J].水资源研究,2009,(3).

[8]澳媒:中国对湄公河水源控制引发下游国家纷争[DB/OL].网易新闻.网址:news.163.com/15/0209/09/AIOL5UVU00014AEE.html .

[9]郭延军,任娜.湄公河下游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国政策取向与流域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7).

[10]黄颖.全球气候治理:国际法治的发展与挑战[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11]李霞,周晔.湄公河下游国家水质管理状况与区域合作前景[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6).

[12]黄颖.21世纪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国际法新思路[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

[13]关保英.论行政合作治理中公共利益的维护[J].政治与法律,2016,(8).

[14]外交部官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第二次外长会举行[DB/OL].www.fmprc.gov.cn/web/zyxw/t1426576.shtml .

[15]张康之.论合作行动的条件:历史背景与人的追求[J].行政论坛,2016,(1).

[16]人民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议举行 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建立[DB/OL].world.people.com.cn/n/2015/1113/c1002-27813282.html.

[17]胡萧力,王锡锌.基础性权力与国家“纵向治理结构”的优化[J].政治与法律,2016,(3).

(责任编辑 吴 楠)endprint

猜你喜欢
国际合作国际法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22)》发布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气候变化与环保法官
气候变化:法官的作用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ve Programs in Software Colleges of China
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风险及应对策略
关于高校如何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教学质量的建议
探析农业类高职院校国际合作培养农业人才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