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慎刑思想探究

2017-12-22 13:04仝思雨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死刑

摘 要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自古有之,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全球经济的发展,死刑的废除已成大势所趋。在当下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对于死刑的慎用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而清朝无疑是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吸取历代法律制度之经验教训,取精用宏,尤其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方面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死立决案件需要立即执行,但死刑监候的案件则需要在来年秋天进行复核处理,这就是秋审。

关键词 秋审 慎刑 死刑 复核程序

作者简介:仝思雨,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18

法律的强制力由国家保证,其作为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服务于统治阶级是必然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统治阶级只有获得民众的支持其统治才得以长久。因此如何获得民心成了君王统治天下的关键,而实行仁政真是获得民心的重中之重。要想国家稳定,民心所向,就要慎重适用刑法,从而促使慎刑思想的产生。

所谓慎刑,就是在刑法适用中,对于犯人的定罪量刑要慎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对犯人进行合理的处罚,不枉法裁判,做到罪刑相适应。秋审作为一项重要的死刑复核程序,其主要作用在于汇集全国范围内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谨慎复核,从而得出四种结果: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情实就是指定罪量刑无误,不需要再加修改的合理裁判,按法律规定要奏请皇帝批准,经过死刑复奏和勾决程序之后执行死刑。情实是对犯人罪行最为严重的评价,被认定之后大多被处以实刑,但也有在勾到程序中侥幸逃过一死的人,从而罪行得以减轻。

缓决是指案件经核查,情况属实但所造成的危害不大,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则按法律规定,不执行死刑,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得不到减等的人犯中,往往被变相长期羁押,有些甚至被折磨惨死狱中。

可矜是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按照法律规定,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列入“可矜”类的案件主要是涉及年幼、老人及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案件,是统治阶级体现其仁德的一种方式。

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考虑到犯人是独子或犯人父母老病无人奉养,按法应处死者可免死,使他回家奉养父母,不致绝嗣,也符合中国传统孝道文化。

这样的一种死刑复核程序使犯人在定罪之后,还需很长一段时间的等待才能得到最终的处决。不仅从肉体上是犯人得到惩处,还对其精神进行了煎熬,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慎刑思想也更有利于保护犯人,减少冤案的发生。秋审的程序极其复杂、繁琐。对于秋审程序的重视一方面是统治阶级受慎刑思想的影响,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皇帝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利,将司法终审权收归中央的表现。中国古代的法律长期民刑不分,礼刑合一,并且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秋审制度不可避免的体现了仁政的特征,使司法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秋审涉及的死刑复核程序在社会秩序稳定时尚可正常运作,可一旦社会动荡,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维持运转,则秋审程序会陷入瘫痪状态。清朝末年,国力衰弱,西方列强不断侵占中国国家利益,激起了人民对于满清政府的不满,清朝统治摇摇欲坠。秋审制度得以运转的财力、人力被极大削弱,因此其运行方式也进行了重大调整。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行,司法也渐渐从行政权力分离出来,司法变革前,往往是督抚身兼数职,独揽行政及司法大权。而变革后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从中央到地方审判也逐渐由专门部门来掌握,从而对秋审的方式造成了一定冲击。秋审引入了很多的西方法治原则,量刑也逐渐有了梯度,逐渐宽缓与减轻量刑标准。

秋审制度的变化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变革,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同西方文化的碰撞、交流。这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秋审制度的复杂性,秋社会动荡不堪,也导致清末新政的实施环境不是很理想,尤其是地方各级审判机构受地方衙门对人,财,事的掣肘,司法独立之路困难重重。但毕竟反映了清末法律改革的方向,秋审作为原有司法行政合一体制下的审判制度,与改革大势不符而随之变通。 在法律转型的同时, 传统礼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受到挑战,礼教原则在 20 世纪初中国社会层面逐渐退去,这与整个近代“中国社会作为整体的衰弱”大势相符。 清末新政后,各项改革日益趋新,传统法律制度下的秋审所尊崇的“家族主义”、“礼治主义”等原则逐渐被打破, 秋审审判原则开始与西法精神靠拢,量刑也随着刑法的大趋势而变轻,最终秋审按刑律而改,走向灭亡,亦是近代中国“礼之退隐”的表现。

秋审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历代法学思想的沉淀,不断扬弃,从而演变出来的制度,其作为一种刑事程序。帝国往往每年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维持其运转。秋审制度是体现统治者慎刑思想的典范,秋审制度的已实施的原因就是出于对人生命只有一次,不能死而复生的考虑,随意要慎重用刑。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其德主刑辅的法治原则为后世历朝历代所沿用。清朝虽由少数民族滿族执政,但满族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参汉酌金“的法律指导思想,积极吸收汉法的优秀成果,其中就包括儒家的慎刑思想。因此秋审制度中也体现了这种慎刑原则,才得以使冤案平反,不使无辜之人枉死。秋审制度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勾决,即由皇帝决定情实犯人的生还是死,从而将司法权集中到皇帝手中。从古至今,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秋审制度只是中央集权达到顶峰时出现的必然结果。秋审制度就其本身的程序而言,复杂而严格,但并没有对皇权造成制约,反而使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得到制度的维护,使皇帝对于司法裁判的意志可以得到很好的贯彻,从而维护其权威。秋审制度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其运行不仅有司法官员的参与,也有很多行政官员的参与,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在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行政权主导司法程序,导致秋审往往难以起到其真实的作用,很难对案件提出有效的异议。

秋审体现了慎刑的法律思想,从宏观上来看,其对于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存在着复杂而尖锐的矛盾,封建法律需要发挥其协调的作用。封建法律首先保护的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无论是西周时的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还是汉朝得 “上请”制度,直至魏晋南北朝的 “八议”制度、 “官当”制。都对封建贵族官僚做了特殊保护,王子犯法,并不与庶民同罪。贵族官僚滥用特权,满足私利,加剧了人民与统治阶级的矛盾,往往造成人民的反抗,从而威胁其统治。因此秋审制度起到安全阀的作用,用来缓解矛盾,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稳定统治秩序。秋审制度是中央集权的表现之一,它将判决死刑的权力收归中央,使国家对地方的司法权能够全面掌控,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行封建专制下的法制。秋审是一把法律利剑,其将帝国中央与边疆地区紧密的联系到一起,既起到震慑作用,又用司法手段维护了国家的安定与秩序。通过秋审,弱化了法与民众、皇帝与百姓的敌对性,强化了法与情的亲和力,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既提升了统治者“爱民如子”的形象,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又可以使犯罪者悔过自新,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为了教导和帮助百姓实现孝养尊亲属的责任,国法竟不惜降格以求,轻处重罪犯,听任刑与罚不相适应。这是因为统治阶级所信奉的儒家思想认为“无后”为最大不孝,是对祖先的最大伤害,因此,允许承祀乃是为了助民“全孝”,使其实现对父祖的最大的“孝”之责任。所以说,留养承祀既是对罪犯个人的恩赦和人文关怀,更是给其家族的宗法伦理照顾,充分体现了统治者所谓的“仁政”。

死刑的废除已经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但以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来我国民众对于杀人偿命这一思想的认同还有牢固的根基,二来社会犯罪率较高,还需死刑的震慑。但我国对于适用死刑也做了严格规定,少杀慎杀,并且将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秋审制度严格的程序即使在今日也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秋审制度的重视,其实就是对于程序的重视,程序公开透明,即使得出的结果不一定公正,但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更能使人们心中树立起司法权威。程序的设置,使人们的行为有规律可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死刑复核程序使死刑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适用次数也减少、更好的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司法必须独立才能树立自己的权威,在秋审中,许多行政官员参与会审,使秋审制度带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使案件的审理不只服从法律,还要受到行政官员的干涉。造成司法与行政的融合与我国古代以德治国的思想分不开,以德治国就要依赖于人治,也就避免不了行政职权的干涉,要使司法能真正独立,必须使司法与行政分离。司法不只要外部独立,内部也要独立。在封建时期,司法附属于行政,行政官员可以参与决定司法问题,司法权由行政官员统一行使,没有专业的司法队伍。而现代司法强调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审判队伍專门化。秋审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地方的司法权力权力集中于皇帝,从而对地方司法制度实行监督。秋审制度的弊端在于效率太低,其虽然起到了避免冤假错案的作用,但使戴罪之人长期羁押于监狱之中,无故增加无辜之人的负累,不能起到及时惩恶扬善的作用,避免迟来的正义成为非正义。

总之,对秋审制度的再审视可以为我们现在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和反思,从而使我们在改革中少走弯路,在司法制度中更有创新的灵感。我们要以史为鉴,只有不断的反思历史,才能更好的发展进步。清朝之所以能成为封建时期既法制思想的集大成者,就是对前代法制思想不断的总结与发展,从而出现了秋审制度,使慎刑思想得以在制度中得到贯彻。其秋审中所体现的慎刑思想对现在中国死刑慎用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的司法改革也正是吸收借鉴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的精髓,不断砥砺奋进,法治思想正在深入人心,人民对司法的尊重也与日俱增,相信经过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不懈奋斗,法治社会终会建成。

参考文献:

[1]李燕华.清代秋审制度探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

[2]韩非凡.晚晴秋审探析.宁夏大学学报.2016,38(4).

[3]李燕华.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7).

[4]韩非凡.试析清末秋审的改革.内蒙古大学学报.2016(3).

[5]范忠信.宗法社会组织与中华法律传统的特征.中西法律传统.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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