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炭取暖被拘是在避重就轻?

2017-12-23 18:46胡印斌
民生周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罚则治安案件烧炭

胡印斌

并不是说不该治理民用散煤,而是说,政府在环保执法时应该明确重点、难点,而不是避重就轻,习惯性地拿某些弱势个体开刀。

据报道,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日前成功办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据称,该局环安支队大气污染巡查组夜间巡查时,在一建筑工地发现工人王某燃起三堆煤火取暖,散发的烟霾对大气形成了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当地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决定。

这一消息迅速在网上引发争议。对此,忻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拘留是工作需要,而对方在查处污染时“说好话不听,教育不听”。

工地工人露天烧炭取暖,确有不妥。一方面,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王某未尽到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应该人为加剧大气污染。另外,依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城区户外点火,也存在安全隐患。

工人王某行为的不妥,并不意味着要接受拘留的处罚。即便有危害,也只与消防有关,而非大气污染。当地称,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显然是误判。

遍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这一情由的相关罚则。更多的罚则却是指向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比如,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又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等等。也即,因管理不善该被追责的,一是其所务工的建筑工地,再就是地方政府。

事实上,当地警方处以行拘5日的决定,依据应该是《消防法》。该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见,即便是以此为由,也是顶格处理。据此,又怎么可能说这是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治安案件”?

据披露,这也是忻州市办理的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这同样让人费解,忻州空气质量一直都很差。据山西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忻州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恶化率全省最高。空气污染严重,原因恐怕并非单个工人的室外烧炭,而是与当地粗放式的发展关系密切。地方不去严厉治理企业排放,却将本就捉襟见肘的警力盯着市井小民的取暖,还把一个取暖事件列为今年办理的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未免是一个笑话。

此前,有媒体报道,陕西省武功县在治理大气污染时,拆除了一些农村学校的燃煤锅炉,却不解决师生取暖问题,导致小学生“上课的时候都抱着热水杯子,手都冻得通红通红的,直跺脚”。种种怪象,足见当下一些地方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畸轻畸重、进退失据。

并不是说不该治理民用散煤,而是说,政府在环保执法时应该明确重点、难点,而不是避重就輕,习惯性地拿某些弱势个体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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