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及其防范

2017-12-24 17:56杨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9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股权

文/杨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我国股权众筹风险及其防范

文/杨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股权众筹为中小投资者打开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在带来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面对立法的不完善、融资者的欺诈、退出机制的缺乏、中小投资者能力弱等现状,本文从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风险并给出对策建议

股权众筹;风险;风险防范

1 股权众筹概述

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两年后进入我国。2013年国内出现了第一例股权众筹纠纷——美微淘宝卖股权案件,届时引起了各方关注。2014年,中国证券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官方首次发布的最为详细的股权众筹监管法规。之后的指导意见和通知,定性了股权众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服务对象,规定了准入条件和禁止行为,规范了融资行为。提出推进发挥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用,支持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并将其纳入“十三五”期间国家战略新兴产业69个重点任务。标志着我国股权众筹监管规范化、系统化、全面化的开始。

股权众筹,是指基于互联网渠道融资者以股权作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等价。

结合201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可知,股权众筹的定义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小额”融资;第二,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进行;第三,融资方为小微企业;第四,业务由证监会监管。

据众筹家旗下人创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上线过众筹平台752家,正常运营的为532家(其中物权型平台155家,权益型平台149家,股权型平台133家,综合型平台82家,公益型平台13家)。全年共计58605个众筹项目,成功项目48437个,共计融资217.43亿元,有13775.82万支持人次。其中,股权型众筹项目1609个,成功项目为1087个,共计融资58.7亿元,有5.26万支持人次。可见,众筹进入我国以来,平台数量大幅提升,融资项目呈多元化发展,众筹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融资规模也越来越大。

2 股权众筹现存风险

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投资者承担了最大风险。因此,本文主要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探讨股权众筹融资所面临的风险。

2.1 众筹平台带来的风险

2.1.1 审核融资项目与投资者的风险

作为融资者和投资者信息中介的股权众筹平台,在信息发布与审核中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投资者往往是根据股权众筹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决策。目前,我国关于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及投资者的审核制度还不完善,不同平台设置不同的标准。有些项目发起人为了筹集资金,故意隐瞒项目风险或夸大市场前景,若遇平台审查不严,审查失效,后期投资人的风险便同等增加。

2.1.2 信息安全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而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信息泄露的风险。由于股权众筹平台水平高低不一,信息安全防范级别较低的平台更容易被黑客所侵入,导致投资者的隐私被窃取,对投资者的财产造成危害。

2.1.3 信息不对称风险

股权众筹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如果缺乏发达完善的征信体系,信息将出现不对称,就容易发生欺诈。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对于融资者项目的真实性缺乏有效审查,甚至基于自身利益与融资者合谋,隐瞒关键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更有甚者刻意隐瞒平台自身的真实情况,误导融投资双方,从而直接构成欺诈,导致极大的信用风险。加之平台免责声明的明示及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投资者受骗风险很大。最终不利于众筹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2.1.4 资金流管控风险

股权众筹的成败主要是看在融资期限内投资人所投资金是否达到项目发起人设定的数额。在融资期限内,大量的资金汇集,对于资金的管控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筹资平台自行管控,容易引发平台的道德风险,触碰刑事罪名红线;另一种是由资金托管机构代管,资金相对安全,但这种资金风险隔离机制能否获得真正的监控与安全保障仍需要时间来证明。

2.2 项目融资人带来的风险

2.2.1 信息披露风险

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详细程度是投资者关注项目程度和投入资金多少的关键。因此,项目发起人必须就其项目公司基本资料、融资计划书等内容对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人保证其真实性。出于保护知识产权,项目发起人往往对核心内容予以保留,此外,即使是真正想创业的筹资者也会为了筹资成功、为了以最小股权换取最多资金而夸大自己的项目价值及回报。导致投资者了解不到真实信息,做出错误决策。

2.2.2 运营风险

当立项筹资金额达成后,股权众筹项目便开始运行。一般来讲,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都属于小股东,加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筹资者,

重大议题几乎由筹资者来决定。筹资者为了自身利益会对投资者刻意隐瞒一些真实信息,可能做出跟投资者意愿不相符的决策,使得投资者难以实现自己的主张。

2.2.3 投后资金管控风险

目前,由资金托管机构进行资金代管已成行业共识。它更能够起到规避资金管控风险的作用。问题是项目运行后,由于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形成,筹资者是否按约定进行投资,是否合理使用资金或谋私,都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筹资者携款潜逃的情况就可能会发生,给整个众筹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

2.3 其他风险

2.3.1 法律法规不完善风险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使得股权众筹融资容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鉴于此,筹资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的融资方式对风险加以规避,但其合法性及效率仍值得商榷。

2.3.2 投资者能力普遍较弱风险

根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 17年6月,我国网民仍以中等学历群体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仅为11.6%;中学生群体占比最高,而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占比仅为15.1%;国民收入3001-5000元的群体占比最高,为22.9%,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仅占18.6%。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在进行投资时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即使众筹平台更多愿意选择“领投+跟投”模式,风险仍然很大。此外,由于金融知识缺失,跟投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维权。

2.3.3 流动性缺失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投资者对后期项目的运行情况难以监督。加之我国的股权众筹资金与股权流转受到法律严格制约,致使众筹股权流转与股东退出仅限于转让与回购这两种方式。股权转让需要合伙公司其他投资者的确认,股权回购即使在良好的经济效益下筹资者也不一定会愿意。因此,股权流动性较差,投资者的资金退出困难重重。

3 股权众筹风险防范

3.1 强化众筹平台管理

3.1.1 实行准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

鉴于平台在投融资者之间的重要作用,首先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实行准入制度;其次,对投资者也要做出限定,使得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最后,要建立完善起的核准机制和标准。正确评估融资项目,加强审核力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平台的自身信用。

3.1.2 加强平台信息安全建设

一是提高平台操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尽可能降低主观风险;二是完善平台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方式及过程,尽可能防范信息被泄露。三是全面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做好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控工作。

3.1.3 建立健全众筹信用体系

一是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信息,做出较为科学的决策;二是严格审核融资者资质,在接受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要做到行业自律,促进股权众筹行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三是建立股权众筹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形成信用惩戒及约束机制,使股权众筹得以健康快速发展。

3.1.4 选择专门机构管控资金流

很多项目众筹资金的现金流很大,平台自行管理容易监守自盗,选择值得信任的专门机构(第三方平台或者银行)进行代管是必然趋势。融资方在使用众筹资金的用途上和额度上均需先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才能使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融资方随意使用项目资金的风险。同时加强对资金托管机构的监管,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3.2 强化融资者管理

3.2.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做到有法可依。以立法的形式强制众筹平台及融资者信息披露的公开、全面。二是健全信息披露内容。明确在什么时间、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对哪些信息内容、参考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披露。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督体系,保障信息的质量。

3.2.2 明确参与主体权责范围

明确融资者、第三方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责任,是有效解决资金监管与经营管理冲突的良好途径。对于众筹平台和投资者来说,能够很好的履行监管职能,保证融资项目资金安全、合法的使用;对于融资者来说,能够很好的掌控公司的经营主导权,保证融资项目朝着既定目标健康发展。

3.2.3 加强投后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要制定有效的参与方式,让投资者合理的介入到融资企业的生产管理活动中;其次要定期对资金使用状况、项目进展、重要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进行披露。同时注意对投资项目的保密性工作,在信息披露与保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3 强化多方面相关管理

3.3.1 完善股权众筹相关立法

目前对股权众筹的解释和规范仅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市场的主体法的相关描述,因此,必须尽快制定、调整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明确股权众筹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他们的市场行为;通过对股权众筹立法的完善,使得股权众筹有法可依,便于维护众筹平台的经营与金融的稳定,有效降低运行风险。同时,将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两手抓,才能真正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

3.3.2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大多数投资者资金有限,风险承受能力弱,保本意识严重,致使众筹项目成功率低,达不到众筹的预期效果。因此,众筹平台必须给投资者带来较为完整的投资信息,加大对投资者信心的培养。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对待风险要有正确的态度,投后要时时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避免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3.3.3 设置多种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的周期较长,流动性差,导致资金退出困难重重。而退出机制恰恰是股权众筹投资的关键点,是维护众筹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除了现有的退出方式之外,可增加更多的退出机制。如: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自动中止投资收回成本;可以在第一轮投资后一定期限内,自由选择退出此项目或者进行下一轮投资等等。多方位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李佳鹏: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分析与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11)

[2]曹阳:我国股权众筹地方风险与法律规制[J].改革与战略,2017(4)

[3]熊钱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研究[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院报,2017(5)

[4]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

[5]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708/549142.html

[6]http://www.zhongchoujia.com/data/27000.html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16SKGH217)阶段性成果。

杨李(1980—),男(土家族),重庆秀山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工商会计系教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会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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