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研究

2017-12-25 02:11王华石玉莹
市场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会决策

王华,石玉莹

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研究

王华,石玉莹

文章沿着监事会的发展历程探究了监事会的来源和起因,通过对比德国企业中的监事会和美国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探究我国企业中的监事会将向何处发展。对比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和二元模式下的监事会,探究监事会的利弊和现如今监事会的发展,发现分权的重要思想。研究监事会发展现状,发现建立、发展和完善监事会将成为以后公司发展的主流,一个高效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

监事会;德国企业;监事会发展研究

一、前言

监督这一职能自古就有,在中国明清的封建朝廷中设有“监察御史”这一官职,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务。而现代监事会是上市公司很特别的职能部门,它的监督职能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专门性,当高层滥用职权进而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时,监事会对其进行监督和警醒。由此可见,古代监察与现代监事会的职能有异曲同工之妙。

但是,不得不说,在遇到一个强悍的君主或者权臣时,御史台也十分容易成为角逐权利的角斗场,轻易就沦为一方人马的“走狗”,以史为鉴,相信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也会有很多和而不同,监事会究竟该如何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不沦落为任何一方人马的“走狗”,实实在在地成为股东们放心的“放大镜”,使我对此产生兴趣,同时也是我今后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二、监事会的来源和形成原因

(一)监事会的来源

1.监事会的定义

监事会又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成员和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来的成员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2.监事会的起源

监事会起源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委托公司的大股东负责监察公司的运营,同时政治上受到当时的共和制即“三权分立”的影响,分权的思想体系由此在公司之中开始流行起来。而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则是被列入德国的《股份法》之后。随着公司的发展与完善,这一制度渐渐被大多数公司接受,德国的企业率先确立了“监事会”这种说法。并于1861年,德国的《商法典》首先有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大股东会(股东委员会)这三种组织形式(泰赫曼、王彦明、孙昊,2015)。但在1870年,《股份法》(德国)又废除了关于大股东会(股东委员会)关于公司运营的直接监督,同时,将对公司营运的监事权改由新成立的机构——监事会来负责。此后,日本和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借鉴了德国关于监事会方面的法律。后来,各国企业为了公司能够更好地发展都对企业运营的监督设有相关机构。

(二)监事会的形成原因

1.监事会的成立原因

很多公司为了防止高管和董事会滥用权利,造成贪腐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由股东大会选出监事会成员,在平时来代替公司股东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2.监事会的职责

首先,是对公司重大事项和高层人员进行监督,比如财务管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其次,是对公司的经营问题提出调查,出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提案行使建议权和质询权;再次,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作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另外,监事会的其他具体职权可由公司自行作出规定(王双红、邓玲玲、胡洁琼,2016)。

三、企业中的监事会

(一)德国企业中的监事会

1.德国监事会的历史发展

在德国,监事会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838年,德国还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尚未拥有民主、独立的立法权之际就在《普鲁士铁路法》确立了监事会这一概念。在1870至1873年间,德国和美国因为很多股份制企业不规范的管理,造成很多企业破产和很多人失业而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于是,1884年,德国《股份法》出台,首次提出了: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会兼任的规定,可以说,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时很多公司的内部架构,同时,也向现代新型监事会靠近了一步。时至1937年,德国出台了修订版本的《股份法》,其中明确规定:监事会不享有公司的管理权,将公司的管理权与监督权做了非常明确的分离。时至今日,德国企业仍然沿用这部法律规定的公司内部结构,即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运营进行监督。

2.当代德系企业中的监事会

不同于其他国家,在德国,股东大会所选出来的并不是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而是监事会成员,再由监事会成员选择合适的人对公司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同时,监事会成员可以决定董事会成员薪酬的多少,当然,这种薪酬也会和同类公司作出横向对比。

另一个有趣的规定就是:监事会不仅负责监视“过去”“现在”,还要负责监视“未来”。这一点199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点上做了规定,监事会不仅要对已发生事实进行监督,还要对公司未来的决策做出是否合理性和经济性的考量(张宝贤、吴婷、陆易,2016)。简而言之就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

图1 德国企业结构

然而,近三年来,世界500强企业中,上榜德企一直维持在28家,相比十年前减少了十家,当然,这其中可能有其他国家比如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的原因,但我也想谈一下德国式的“监事会”公司管理是否真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由于董事会要对监事会负责,所以监事会成员不仅要对现在和已经发生的决策监督,甚至对未来的决策也要进行监督,这可能就会导致董事会在作出决策时过于保守。的确,人人都想规避风险,但在传统制造业日渐没落的今天,是否应该考虑做出更具风险性的方案,所以监事会成员权力过大导致董事会过于规避风险是否会造成公司的没落就是我想提出的问题。

(二)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1.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美国很多公司卷入了很多包括向政府官员行贿等的一系列的政治丑闻,公众对公司和政府的监察大失所望之余渴望有更完善的规定对此进行监管。于是,1977年美国的证监会决定,每个公司必须在第二年的6月30日以前专门设立一个单独的部门用来监督公司财政的廉洁状况,该部门人员不得与公司的管理人员有关,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这就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当然,除了政治丑闻缠身外,独立董事的诞生还伴随着两个原因:一个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失效及内部管理权的缺失;另一个则是所谓的“追责”制度,即当公司面对风险时,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保证独立董事承担因公司运营不善问题出现的风险,以减少董事会所需承担的责任。

2.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同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可在职责上又大大不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最重要的是保持自身的外部性和独立性,以保证其公正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层管理者;而德系企业中的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要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的地位在其之上。两种制度虽然都在世界企业中各自为营,但不得不说两种都在受两权甚至三权分立的思想影响,当然这也是现代国家执政的核心思想,没有谁的权利可以一家独大,无论哪个部门都必须受到监管。

图2 美国企业结构

(三)我国(中国)企业中的监事会

我国企业的监事会又不同于德国,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中国国情的影响下,我国监事会的情况既不像德国的监事会一样拥有很大的权利可以主导公司的运营,也不同于美系企业中的独立董事凌驾于公司管理层之上,这就使得我国监事会变得非常“鸡肋”,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的监事会又做了什么呢?中国的监事会是否真正在履行其监督的职责呢?

在经济学家杂志的一篇《中国公司的监事会真的无效吗》(冉光圭、方巧玲、罗帅,2015)中,作者以1999年到2012年206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测评了监事会对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和盈余反应系数的影响,以探求中国监事会是否有效,却得出了这样有趣的结论:监事会成员的能力指数与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呈负相关,与盈余反应系数呈正相关,而且,拥有会计背景和学术背景的监事会成员会让两者有显著提高。这一结论证明,高效、有责任心的监事会确实会让公司的盈余水平有所提高,监事会仍然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起着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企业的监事会的确存在很多形同虚设的问题(张文雅,2015),它不能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有效地监督,仅仅是给了相应的职位,却没有给出相应的权限能对公司进行监督,使监事会空壳化。

在《财富》杂志评选出的2016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公司在榜企业不断增长,达到了110家之多,同比去年增长了4家,在榜的企业数量位居世界的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改革开放使我们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果。在中国“十三五”规划经济腾飞的新时期,中国上市公司下一步要考虑的更应该是现代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把更加专业的人才细化分工使人才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使公司进行更加合理、长效的发展,成为了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而这种规范化的运营管理监督就会在现代化企业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四、监事会的作用

(一)监事会的利弊

在国际的公司体系中,监事会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监事体系下也分为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同时负责决策与监督两项职能)和二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只负责监督一项职能)(熊文邦,2016)。长久以来人们也对这两种监督模式的趋同性越来越关注,在此,仅讨论了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状况。

主要益处:

1.监事会独立性强,保证了公司决策强大的执行力。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拥有决策和监督两项权利,在其作出决策之际,所受到的阻力较小,使执行力增强,决策可以顺利执行。

2.信息流通强,公司决策连贯性强。在一元模式领导下的监事会进行决策监督时,因为所有公司成员听命于一个领导机构信息的流通性,以及公司决策的连贯性要明显好于其他公司,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3.及时发现公司高管内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处罚。因为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可以及时快速地发现公司经理、董事会出现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断,问题严重时可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

主要问题:

1.权力膨胀、失衡,监督出现盲区。因为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既进行决策又进行监督,权利的过大会出现失衡的问题,而自己本身既可以决策又可以监督,造成监督的缺失,由此会出现腐败、侵吞公司财产的问题。

2.造成“一言堂”情况。决策监督系于一身的管理模式,让公司出现很多“独断者”形成的“一言堂”,这并不是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而且长此以往,拉近了执行者与决策者的距离,但是再想拉开这个距离就比较困难了。

(二)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随着经济不断地发展,董事会登上了历史舞台,逐步取代了监事会的决策职能,如今,监事会的职能越来越多地被限定在监督里,许多在一元模式领导下的公司慢慢也注意到了职能分离(孙峰,2015)这个问题,他们把公司里的管理人员逐步划分为两个阵营(江国臣、赵凯、崔德泉、孙俞平,2016),一个是领导业务执行人(“executive”),另一个则是非业务执行人(“non-executive”),但非业务执行人仍然可以做出共同决策。

我相信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都需要一个过程,一步一步地走向完善,走向合理,关于公司决策监督职能分离这一点,虽然众说纷纭,改革中也出现很多问题,但我仍然认为这是企业走向现代化的第一步——分权(周国雄,2016),就像历史上人类由君主制走向共和制的历程中分权的思想是核心一样,事实也证明,集权不是历史的选择。

五、监事会之我见

(一)监事会的现状

1.监事会作用大的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

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既决策又监督)权力较大,监事会成为公司最重要的首脑机构,这种状况虽然保证了决策的强有力的执行,但同时也出现权力过大无人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而二元模式领导下的监事会(主要承担监督的权利),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隶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更能体现分权的思想,相较于一元模式领导下公司更加科学。

在19世纪,一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决策还是重要的公司运营形式,而现如今,公司越来越看重角色分工细分,监事会也开始仅仅承担监督的职能。德国也在股份法中规定了十分明确的职能分离模式(王彦明、赵大伟,2015)∶监事会董事会发出关于公司运营的具体指令,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2.我国企业监事会生产经营的现状

监事会作为一个监督机构理应在公司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的很多公司把监事会作为一种摆设,在内部监督方面,很多部门功能重叠,虚有其名,没法展开工作。当然,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在于外部影响的混乱,也有很多问题产生于监事会成员自身。

外部影响:(1)监事会权力小,资源获得少。(2)受制于高管、股东大会,难以展开工作。(3)与独立董事的权利出现重叠,都无法完成相应的工作,使内部监督混乱。(4)缺乏激励制度,大部分监事会成员工资低于公司高管。自身影响:(1)工作积极性较低,没有相应对其监督。(2)监事会成员专业度不够,对公司运营发展盈利情况知之较少。(3)职工监事成员形同虚设,实现监督困难,无法代替职工发声。

(二)总评监事会的建立和完善

高效的、有责任心的监事会的确可以对公司的运营发展盈利起到积极影响,但前提是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模式,我认为日本的二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可以为我国上市企业监事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日本的监事会与董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直属于股东大会,一个进行决策一个进行监督,这极大地体现了现代企业模式下的分权的思想,更加符合现代企业科学发展的思想。而建立有效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应当解决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高监事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明确内部监督的职能归属,让执行权力归于一个部门;再次,选取专业化的人才构建监事会;最后,政府也应该有相应法律保证监事会权利的实施。

在现在这个国际大环境下,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化企业发展重中之重,而内部监督对一个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建立、发展和完善监事会将成为以后公司发展的主流,一个高效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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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0

A

1008-4428(2017)12-26-04

王华,女,山东人,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石玉莹,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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