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12-26 09:50周彤
商情 2017年36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周彤

【摘要】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信贷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宏觀政策环境和微观主体机制建设两方面深入分析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过度干预、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严重不足、小额信贷管理不完善、小额信贷无法满足农户多层次需要、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等,并从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加强微观主体机制建设两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 农村金融 金融机构

一、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政策环境方面的问题

(1)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想要发展好小额信贷就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撑,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成长非常重要。我国有关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这就制约着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目前,不仅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基石,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是少之又少,这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十分不利,同时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及贷款的有效管理。

(2)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过度干预。农村金融机构应扮演好运用金融手段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色,对于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既要采取低利率政策,又要确保贷款的回收,避免呆账、坏账的发生。施行这些政策及要求虽然能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却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压力,农村金融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既要低利率,又要保证资金安全,使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降低。所以,政府应对带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办理此项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专款发放。政策参与到农村金融机构中,可以为其提供最大的政策支持,但政府也应准确定位,不要干预过多,以免削弱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行机制。由此可看出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但政府应做好“无形的手”,不要越位管理,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

(二)微观主体机制建设方面的问题

农村小额信贷的微观主体即是农村金融机构,因此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机制建设如何直接影响农村小额信贷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但是目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机制建设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如下:

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严重不足:

黑龙江省幅员辽阔且平坦,耕地质量较好,是我国粮食主产地,农民人口数量约占全省总人口一半左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业发展模式也在随之变化,不断涌现了农业合作社、互助经营等模式,我国农业开始朝着企业化、科学化、经营化的模式发展。产业化经营需要资金的支持,这就需依靠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黑龙江省经济发展较为欠缺,农民获得资金的途径较为单一,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有限,供不应求,使得一些好的农业合作项目没有上马,制约了省内农村经济发展。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黑龙江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有限,央行给予的贷款规模较小,自身揽储能力也有限,无法满足农民贷款需求,农村经济发展严重受到了金融供给的制约。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黑龙江省贷款发放总额达450亿元,贷款面达88%,没有满足省内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近几年农民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多,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每年投放贷款到农村的资金总量不足客户需求量的42%。

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管理不完善:

(1)借贷者征信情况不了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较为缓慢,很多农民并没有金融信用记录,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很难了解借款农民的还款能力以及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农户间担保、村委会出证明等较不正规的评定方式来进行放贷,这就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风险,使得呆账、坏账的比例上升,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了损失。

(2)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这往往会造成个别贷款发放人员不是按照规则放贷,而是靠人情放贷、靠关系放贷,这不仅有失公允,还容易造成职务犯罪,更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坏账风险。使得一些好的项目没有得到贷款支持,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发放贷款后监管缺失。有些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发放贷款后的监管体系和意识,以为贷款发放后等着贷款人按时还贷就万事大吉了,根本没有追踪贷款使用情况,调查是否能准时还贷的制度,同时金融机构内部也没有对放贷人员工作流程审查和放贷情况监管的规范,这些管理行为的缺失,使得银行对发放后的贷款监管混乱,造成了不良贷款增加的现状,给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带来了风险。

(4)违规操作。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底子薄、能力弱,又都处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所以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发展较为落后,很多业务的办理不规范,尤其在贷款发放环节,一些工作人员没有责任心,发放贷款前不详细了解贷款人的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就批复贷款,还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开绿灯,明明没有贷款能力却成功贷款,以权谋私

小额信贷无法满足农户多层次需要:

(1)贷款额度较小。据了解,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能为农民提供贷款资金有限,无法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可经营的项目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各类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农民经济合作社以及科学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农民最合法且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就是向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可支持的资金较少,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制约,影响农民发家致富的进程,没有实现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目的。

(2)信贷期限较短。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额度小,而且贷款期限也很短,一般贷款期限是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等,这远远达不到农民使用资金的需求。众所周知,农业经济发展的投入和产出的间隔时间较长,有些果树种植项目要经过3年左右才能有收获,这就使得农民即使取得贷款也不能解决生产问题的现状。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省只把当年下达的任务完成为目的,而没有仔细审核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对借贷者具体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短严重影响了农户创收的机会。endprint

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1)自然災害风险。黑龙江省的农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承担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而农业生产往往容易遭受水灾、干旱、大风、虫害、冰雹等灾害。农民一旦遭受灾害,承担能力较弱,受的损失也大。尤其是这种自然灾害,打击面往往比较广泛,使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较难收回大款,造成坏账风险。

(2)市场风险。我国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大多已家庭为单位,这种生产模式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陷入供需平衡的矛盾中,出现即使丰收也不创收的现象。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一农作物丰收,但也是因为多产造成供大于求,农民卖不出去,任由农作物烂在地里,真是让人痛心。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贷款农户将无法按时还清贷款,将风险转嫁给了放贷金融机构,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大的放贷风险,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放贷时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损失。贷款发放工作应由一套科学、规范的流程,其中包括: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调查、家庭情况摸底、经营项目评估、还款能力调查及贷款额度确定等程序。这些步骤繁琐且不易取证,如果放贷金融机构人力不足,拿这些前期工作不可能做的十分到位,再加上个人工作人员为亲属、朋友开绿灯,以权谋私等行为,使得一些农村银行违规贷款金额高,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甚至出现呆账、坏账。这种情况不仅仅影响农村银行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其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好的支持。

(4)信用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现有的评定方法也不是科学的、规范的,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情况会导致申请贷款的农户良莠不齐,优质客户减少,造成信用风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底子较为薄弱,得到的支持也少,发展并不尽人意。农村金融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较少,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强,对贷款申请、发放、追踪工作都不够科学和规范,使得贷款信用风险较高。

二、完善黑龙江省农村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1)完善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想要规范农村金融机构放贷工作,提供贷款回收率,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剔除法律法规中对小额信贷良好发展的不利因素,例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由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信用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1年的贷款期限不足以支持贷款人的经营活动,应取消这一规定,延长贷款时间,给贷款人足够的资金支持。

(2)减少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过度干预。政府应该适当减少行政干预,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来发放和收回小额贷款,不直接干预小额贷款的发放,使小额信贷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在政府减少干预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使用好权利,承担起责任,要加强内部监控,对于发放贷款所遇到的问题,承担自己的责任。

(二)加强微观主体机制建设

(1)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农村金融机构要遵守“存贷同比”这一原则,借此吸收更多的存款。“存贷同比”是指政府部口将财政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存放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原则,这一比例的设定是按照某时期内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所有银行业贷款余额的比。利用这个政策,银行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存款金额,遏制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还要加强“以贷引存”。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多、分布广,应鼓励信贷工作人员深入村屯,开发农民客户,以贷引存,为农村金融机构带来给多的存款。

(2)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多爱出现坏账、呆账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对贷款评估工作的懈怠,农村商业银行有建立信贷评估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强放贷工作的管控。放贷前,银行应尽可能的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信用记录、家庭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并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查,如发现存在信用低、还款能力差、项目违规的应立即驳回贷款申请,坚决不予放贷。政府和银行还要多向农民宣传信用的重要性,让农民自身提供对信用的认识,积极还款。银行还要多发展信用好的“金牌客户”,对于这些客户银行应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提供更优质的客户,以达到高质量放贷的目的。对于那些信用记录差的客户,要施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标准,减少放贷额度。如果有农户恶意欠款,那就要利用法律手段,严惩以待,降低信用记录,在全银行系统中进行通报和公示,健全征信系统。

(3)满足农户多层次的小额信贷需要。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放贷对象就是农民,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所以,作为服务于农民的农村银行,要积极主动调整信贷业务,放宽贷款用途,支持农民生产活动。农村金融机构还应设定灵活的贷款额度,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采取积极地信贷政策,对于那些及时还款甚至提前还款的农户,增加下一期的贷款数额,为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同理,对于那些没有及时还款的农户,要降低其下次贷款的信用额度,当然对于那些受到灾害的农户应该另当别论,主动帮扶他们渡过难关。总之,农村金融机构要灵活掌握信贷政策,既要保证贷款安全,又要最大限度的支持农民的生产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意识。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提高小额信贷风控意识,对于抵押品要有严格的要求,抵押品应该是市场价值较稳定的物品,例如不动产。对于小额贷款的农户,银行可根据农户的财产情况设计抵押品,既能为贷款提供安全,又减轻借贷者的还款压力,最大限度的为农民提供资金帮助。例如接受农户的牲畜、采购的原材料、购进的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也可以用农户的林权、土地承包权、商铺经营权等不动产作为抵押。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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