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和超越

2017-12-28 10:11马跃
人民论坛 2017年34期
关键词:传承

马跃

【摘要】礼法合治思想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治国方略,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积极意义。传承礼法合治思想,并实现其现代性转化和超越,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要通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相结合,培育法律信仰,进而实现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性转化。

【关键词】礼法合治 传承 现代性转化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灿烂文化历久弥新,时至今日,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在解决当前社会棘手问题方面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礼法合治思想便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传承礼法合治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传承礼法合治思想,既要取其精华,又要去其糟粕,要实现对其内容和形式的超越,并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实现其现代性转化,为依法治国提供有益借鉴。

礼法合治是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浩瀚无穷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合治思想只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中的沧海一粟。虽然众多前贤对礼与法的内容、地位以及两者关系的论述莫衷一是,但无疑都将礼与法视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并肯定了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意义。

正确认识礼与法的关系。所谓礼,即礼义和礼仪,最早产生于祭祀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活动中,是关于祭祀等活动的规程,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精神观念,并逐渐固化为程序性的行为规范。法,同样是一种行为规范,与礼不同的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于礼与法的关系,有人将其视为矛盾体即礼与法是对立的,有人将礼与法完全隔离,认为礼与法没有任何关联。正确认识礼与法的关系,直接关系着对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和超越。不可否认,从古自今,无论礼与法的表现形式如何,其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是毋庸置疑的,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将礼与法对立或者截然分离的做法都是不妥的。正确认识礼与法的关系,应当明确其均属于行为规范的内容,不同的是,礼的行为规范具有自愿自主性,而法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礼法合治是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尽管礼与法均为行为规范,但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两者却存在差异。因此,综合发挥礼与法的优势,方能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礼仪更多的是道德层面所提倡的行为规范,需要行为人自觉自愿遵守,缺乏强制力的保障。违反或者不遵守礼仪,至多是遭到道德谴责,并不会因此承受法律后果或者责任。相反,法作为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不遵守该规范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或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结合两者的优势,填补两者的不足,才能达到社会治理的高效。礼法合治思想,正是基于礼与法两者的优势互补,逐步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进而为历朝历代所使用,即便是到了今天,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

礼法合治思想源远流长,其内容丰富多彩,在传承的过程中,应当对其精华予以吸收利用,同时,去除其内容和形式上的糟粕。

吸取礼法合治思想中的精华。礼法作为行为规范,其诸多内容可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借鉴。诸如礼重视社会秩序建设的系统性,将个人、家庭与国家紧密联系起来,认为个人是社会的成员,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风家教是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家国一体,通过一个个家庭、家族的秩序构建,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与此同时,有国才有家,强调公民的责任意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通过强化个人的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这是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除此之外,礼的重要内容的本质是伦理道德,将伦理道德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并且赋予其相对较高的地位,这对于今天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对传统礼法思想的精华内容予以吸收,既是传承礼法合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其现代性转化的重要基础。

去除礼法合治思想中的糟粕。礼法合治思想,是将礼与法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不同时期,礼与法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地位不同。相比较之下,礼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复杂。古代的“禮”作为行为规范,其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诸如等级观念、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背离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除此之外,礼的行为规范在形式上较为复杂,一些规程重形式、轻内容,并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功效。因此,在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上,对一些落后的观念和思想,应当予以甄别进而及时予以去除,方能有助于实现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性转化

礼法合治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其治理效果显著。对于当今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仍有启发意义。然而,相较于过去,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飞速,原封不动照搬礼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不能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必须对之予以现代性转化。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礼法合治思想的现代化转型,还应当正确处理其与我国当今的治国方略的关系问题。礼法合治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应当对应现阶段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予以调整完善。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目标不能动摇,同时需要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以德治国,何谓“德”?其重要内容就是对礼等各种行为的规范。对以德治国的治理方式予以倡导,持之以恒固化其内容和形式,必然形成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进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培育法律信仰。法的强制性确保法的执行,在此意义上,对于被执行对象而言,更多的是被动接受和服从。要改变这种被动性,唯有培养起真正的法律信仰。培育法律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在培育的方法上需要进行创新。礼法合治,通过礼的教化和提倡,形成个体和家庭的秩序感,这种规则是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对其予以固化并传承,较之主动强制施教效果更为突出。通过传授礼的内容,进而实现对法这种行为规范的教化,其实质就是培育法律信仰。除此之外,礼法合治的现代性转化,在具体的转化方式上,同样可以借助现代科技的发展成果,对其内容予以创新,丰富其现代性转化方式。

礼法合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果之一,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礼法合治思想的传承和创新,可以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对礼法合治思想予以现代化转型,使之在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为通化师范学院历史与地理学院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张长虹、王思博:《论我国古代“礼法合治”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②苏洁、武丽佳:《透过软法理论看传统礼法合治思想》,《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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