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气入刑,不能依赖“口袋罪”

2017-12-29 20:43欧阳晨雨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48期
关键词:罚金罪名管制

欧阳晨雨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医用麻醉剂。过量吸食笑气,会引发精神疾病,甚至导致死亡,后果不容小觑。2017年以来,杭州、宁波等地的医院就接诊过数例因吸食笑气精神失常、因笑气成瘾导致行动障碍的病例。

令人遗憾的是,笑气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笑气列为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同一年,一氧化二氮也被国家安监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和民航局等10个部门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因此,刑法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都不能用在笑气上。

既要不突破现行法律,又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刑法罪名中寻找依据,就成为打击滥用笑气的“应急”之选。因此,有人提出,非法经营罪应是一个较为合适的选项。

问题是,非法经营和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相距甚远。对于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毒品犯罪最高刑罚为死刑,显然更有利于震慑犯罪。

环顾全球,对于带有新型毒品性质的笑气,多国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2006年至2012年间,英国至少有17人因吸笑气死亡,故通过医药法案明确禁止笑气滥用。日本也出台了类似禁令,强化笑气管制。

我们应该尽快摆脱“口袋罪”的路径依赖,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大管制力度,尽快将笑气列入新型毒品犯罪范围。立法的严厉,对于亟待保护群体而言,才是慈母般的關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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