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

2018-01-02 11:55黄婷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摘 要:《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确隐藏行为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构成,明确其效力规则,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藏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效力规则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具体包括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错误四种情况。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只规定了与隐藏行为近似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民法总则》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在隐藏行为及其效力的空白点上作了创新性规定,第146条第2款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如何确定其效力,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都值得研究。

一、隐藏行为的概述

1、隐藏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一般与通谋虚伪表示紧密联系,有通谋虚伪表示才有隐藏行为存在的可能性 ,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一是其行为主体须有表意人与相对人。二是表意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而另作虚伪意思表示行为,而相对人须对此有明知。三是虚伪行为隐藏了真实的意思表示。

2、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说认为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是当事人刻意地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方法,将其真实意思隐藏起来,故意用虚假行为予以掩盖。至于其真实目的、动机是规避法律还是其他原因,都不影响隐藏行为的认定。

隐藏行为与真意保留、通谋虚假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性质不同的几种情形。真意保留,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是单独的虚伪意思表示行为,有别于隐藏行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无论其为财产上的行为,或者身份行为,均有适用余地。 一般认为隐藏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如影随形,通谋虚伪表示由于欠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不影响隐藏行为的效力。

二、隐藏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关系

隐藏行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恶意串通”之间的制度认定界限存在一定的争议,将隐藏行为区别于其他类似行为的概念,有助于明晰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该民事行为应为无效,但是无法将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形涵盖其中,在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面,一是表面的合法形式,二是隐藏的非法意图,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 以及《合同法》第52条 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性质应属于隐藏行为,通过合法形式,隐藏一个非法目的行为只是隐藏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并不是隐藏行为的全部。 因此,《民法总则》采取仅规定隐藏行为的方式,将隐藏行为作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上位概念,使隐藏行为制度更具有概括性和可操作性。

(2)恶意串通行为。通过比较构成要素分析,恶意串通行为无论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该行为均为无效,其目的就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双方当事人系通谋而为意思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当事人虚伪行为所掩盖的隐藏行为符合法定有效要件,法律应当对此予以尊重。 因此,《民法总则》采取并列规定隐藏行为制度与恶意串通制度的立法方式,当事人通过虚假行为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时就存在了适用《民法总则》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可能性,按照《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理。

三、隐藏行为的效力适用规则

1、隐藏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了隐藏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隐藏行为中表面的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实质上是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表面的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当事人之间欠缺效果意思,都不想使其行为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隐藏行为背后隐藏的真意行为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应否定其效力;但是隐藏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应当根据该民事行为自身的效力要件予以判断,不宜一律承认或否认其效力。例如伪装赠与实为买卖,赠与行为属于虚伪表示应当无效,所隐藏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判断,如隐藏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则应有效。应注意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实际上就是适用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规定,或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2、隐藏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总则》四审稿中存在的但书规定 最终被删除,一般认为隐藏行为之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因此不应再给予一般保护。隐藏行为虽然不论隐藏的意图、目的,但可能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关联,即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之一依据该民事法律行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就会发生法律后果,隐藏行为对于第三人的效力,是否需要根据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区别对待,或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隐藏的民事法律关系,仍有讨论的价值。

笔者认为,如果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承受,他人自无理由提出反对,即按照隐藏行为的相关规则认定其效力。如果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亦由双方当事人承担,那对于该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应按照其他具体制度处理,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既有的制度已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便无需再于意思表示框架下重复保护。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新规定的隐藏行为,是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确定了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依照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确定其法律效力,给司法实务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注释:

①魏振瀛,《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46页-151页。

② 同上注。

③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参考魏振瀛,《民法》(第五版)。

④魏振瀛,《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50页。

⑤ 王泽鉴,《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2008年修订版,第385-386页。

⑥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⑧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载于《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⑨ 冉克平,《“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现代法学,2017年7第39卷第四期。

⑩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载于《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但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简介:

黄婷婷,女,(1994-),广东,广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