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研究

2018-01-04 10:57胡亚光
关键词:保障体系

胡亚光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保障体系也在逐步地得到完善。养老保障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全国覆盖的养老保障体系,但是城乡居民在养老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异,而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本文主要分析了城乡养老保障差异及形成的原因,提出构建城乡统一养老保障体系的途径。

关键词: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10-0042-03

目前,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我国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这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也与每一个人民群众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目前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之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减轻了年轻子女赡养父母的负担,但是由于我国的人群分隔、地域分割以及城乡不完全统一的问题,导致我国养老保障存在着一些弊端,尤其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要远超于城镇,而农村老年人以及农村子女的收入又普遍低于城镇居民,因此城乡统一是城市和农村老年人享受同样社会养老保障的保证[1]。

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容

(一)经济供养

经济供养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保证,其主要是通过结合个人、国家以及集体的缴费方式来形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保障我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城乡居民还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维持其最低的生活水平,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基本生活能力,要靠国家进行定期或者是长期救助才能维持其生活的城乡贫困居民[2]。

(二)给予老人日常的生活照顾

这主要是为了解决老人平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生病时需要的照料,可以通过社区、家庭以及专业的老年服务机构来提供。家庭养老其一指的是,老年人在家里养老,其与子女、配偶、孙子女或者是亲戚住在一起,并且由他们来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其二指的是,老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和子女、配偶、孙子女或者是亲戚住在一起,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那么老人的日常生活则是由这些人来照料。社区提供养老服务,这是指在政府的扶持和倡导下,并划定区域作为一个单位,并使用本区域内的行政资源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的照料,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方式存在的互济性以及社会性较差、经济来源单一的缺点,让老年人拥有和其他人保持接触的场所,满足了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并也将子女的负担减轻了[3]。专业的老年服务机构是为了有特殊需要的老人而设立的机构,例如,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可以自理,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但自理能力比较差或者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既无生活来源又没有自理能力,并且无儿无女的老人,这种养老机构最常见的就是养老院等。

(三)给予老人精神慰藉

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有大部分的老人会感觉自己越老越不中用,遇到事情容易想不开以及老人常常会有孤独、害怕以及紧张的情绪出现,还有自己的事情不能自己做主,因此对老人的精神给予慰藉是很有必要的,但精神慰藉不能单独提取出来并实行,只有在生活照料以及经济供养过程中进行渗透,并且没有可以对精神慰藉进行衡量的标准。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是在日常生活照料中体现,老人的家人可以多与其进行交流,并且让老人参与适当的社交活动。

二、当前我国养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中未体现社会责任

个人交纳是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进行辅助的是集体补助,同时还要国家的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制个人帐户模式,其指的就是农村老年人对自己的个人帐户进行积累,然后国家根据相应的记账利率来计算利息,其特点就是待遇和缴费的多少成正比,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在此种模式下,集体和国家的社会责任没有较大体现,导致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受到限制[4]。

(二)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不高

就目前來看,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此种情况之下,农村居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比例远远低于城镇居民,从社会救助来看,城镇老年人获得的是政府的救助,而农村老年人获得的是集体救助,并且城镇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了医疗补助费;遗嘱抚恤金或者是生活补助费;丧葬补助费;补助津贴;养老金,而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大部分都是家庭养老,其只能获得实物或者是货币形式的基本生活保障[5]。

(三)农村养老保障模式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的首选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也就是子女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但是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村家庭中在家子女的人数正逐渐减少,农村大部分的青年人为了获得高收入都选择到大城市打工生活,留下父母在家。同时,家庭养老模式主要取决于子女的孝道观念,这也决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因此家庭养老模式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三、形成城乡养老保障差异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的形成和固化

由于我国长时间实行“挖农补工”的发展战略,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固化,因此也就出现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因为工业化大生产的特征,在客观上要求了当工人发生疾病、失业以及工伤等事情时,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让社会生产得到顺利的开展;其次,在最开始构建社会保险制度时,就没有将农村居民包含在内,这主要是由于以前的农村居民有土地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此外还因为要保证工业化所需要的稳定农产品、原料以及资金的来源[6]。从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将农村的集体经济解体,同时消失的还有农村居民的集体保障,但是全新的农社保还没有构建好,而国家为了适应市场改革的需求,将城市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由此强化了我国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能长期存在的,单就养老问题来说,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建国初期形成的城乡户籍分开登记制度

在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户籍制度的职能不仅超出了统计人口和治安管理,而且其还与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以及粮油供應等社会制度先联系,由此彻底将城市和农村分隔开来,同时还衍生出控制人口自由迁徙的职能,此职能还有一个功能就是进一步将城乡居民的身份分开,并且分别赋予不同的权益和待遇,并且给予的社会保障也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本应该保护更多弱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因为身份的不同由此产生差异。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制度同样存在此种问题[7]。

(三)受建国初期政府的“重城轻乡、保工弃农”决策的影响

在建国初期我国为了大力发展工业经济,保证稳定,不得不将农民的利益进行相应的牺牲,而建立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已经得到了大力的发展,而对于农民的养老保障还没有完善的体系,城市居民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牺牲了农民的社会保障而构建的却似乎快要被淡忘了[8]。因此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认知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是已经形成了一个主观意识:将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认为是城里人的“专利”,并且是理所当然的,而认为农村居民足以用土地的收入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不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障。目前也有大部分的农村居民还未意识到,他们也可以拥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利。

四、构建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途径

(一)构建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需求进行满足的主要途径就是构建城乡统一养老保障体系,而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是构建城乡统一养老保障体系的难点和关键点,因此在将养老保险缴纳费水平进行合理的确定之后,应该实行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分担的原则,进行社会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强制建立。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交纳的支持,农村居民的社会统筹部分则是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为主;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则是参保人的缴费,城镇居民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由其工作的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农村居民的缴费主要是来源于财产性收入、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土地经营收入等[9]。

(二)社会救助

这是为了辅助社会养老保险而构建的体系,社会救助是国家应该无偿提供的,这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有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等。我国早在2007年就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受保人的标准和范围,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慈善事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中,中央财政也拨付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城市的低保补助。主要是针对城市中以及农村中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儿女的老人、身体残疾以及孤儿等人群,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经济上的帮助,如发放救济费、粮食之类的,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并且在目前社会救助已经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进行转变,社会救助也逐渐被一些社会保险所代替,有了更好的发展方向。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就理论上来讲,越高的统筹层次,对于人口的管理和流动就越有利,但是根据实践的经验表明,太高的统筹层次不利于企业缴费,主要是由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或者是地区不按时缴费又或是不愿意缴纳多的费用,但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企业或地区过于依赖经济条件好的企业或者是地区,我国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较为集中的管理,由省级单位进行管理,宏观调控保险基金的平衡,并且还要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离基金的一般经办业务和投资运营。为了让养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可以将养老基金投入资本市场,同时还要逐渐放松投资管制,并且向养老保险基金开放国内的相关有价证券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等,并且对基金的运行还要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首先是将投资的组合进行多元化,继而分散投资风险,其次是建立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最后是对投资活动进行限制性的规定,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规范,并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保障养老基金的正常运行和管理[10]。

(四)制定法律法规保护老人的权益

我国孝道文化已经传承了几千年,但是为了将我国养老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解决,除了要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以及实施。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以规定了居民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以及规定了政府在相应条件下为群众提供养老保障的责任,并且具有约束性,不能随意地违背规定,从而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遵循的是“先城镇,后农村”的思想,在以往的历史背景下此种思想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当下这种思想已经不再适用,在今后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应该牢固地树立城乡公平的思想理念,这是构建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最基本的原则,同时国家还要制定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出台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构建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平台,各地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将国家的相关养老政策进行落实并贯彻,如此才能真正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钟仁耀.城乡统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首要核心[J].上海城市管理,2015,(05):2-3.

〔2〕李琼,汪慧.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构建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5,(02):100-103.

〔3〕刘亚佳.基于养老金需求的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付能力研究[D].辽宁大学,2014.

〔4〕王景.社会公平视域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研究[D].广东海洋大学,2015.

〔5〕胡萍,李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评价体系的构建及实证研究——以广东省河源市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6,(03):9-16.

〔6〕杜明义.城乡统筹发展中农地资本化与社会保障体系构建[J].江苏农业科学,2015,43(10):516-519.

〔7〕高振.关于完善泰安市城乡一体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6.

〔8〕万茜茜.Y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9〕蒋正华.构建城乡一体的民生保障体系促进慈善和养老事业健康发展[J].经济研究参考,2015,(39):4-9.

〔10〕陆俊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7.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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