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的存在对公司的影响及其风险防范

2018-01-05 11:40付长洋
商业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付长洋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大量出现,已成为人们投资选择的方式之一。隐名出资不仅对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带来风险性,还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是因为公司不仅涉及隐名股东利益,还涉及其他利益主。因此,应尽量减少隐名股东的存在以减少其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应当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实现诚信投资,同时加强隐名投资风险宣传,建立健全隐名股东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11-0154-03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还被表述为实际出资人、实际投资人等。无论采取何种表示,仅是语言上和表述上的差异,究其实质,别无二致。相关概念均体现出,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但并未被记载在股东公示文件中。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名义股东,即显名股東。

(二)隐名股东具有的特征

1.身份具有隐蔽性。隐名股东其姓名或名称并未记载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所有的对外公示的文件中并不显示其具有股东的身份,其通过借用他人的名义来实现投资。

2.有实际出资行为。名义上的股东仅是形式上的挂名,以名义股东名义所认购的股份应由隐名股东出资认缴,这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前提。向公司实际出资,主要是从出资来源所做出的事实判断。

3.有成为股东的意愿。隐名股东投资的本质是通过投资来实现其股东权益,如果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愿,就无需通过投资来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来实现收益,因此有成为股东的意愿是隐名股东的重要特征。

4.与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实质权属及收益有约定。隐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以后发生纠纷,通常会与名义股东签署相关的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涉及股东权益的归属、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等。

二、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

隐名股东的出现伴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及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等诸多因素所产生。在域外,隐名股东现象鲜少,在我国隐名股东现象广泛存在,其原因主要有:

(一)突破法律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于投资主体、投资人数、投资行业等有所限制。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但是公务员手中掌握权力,人脉广,社会资源多,其也有意通过投资来获取收益,然而面对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奈之下不得不另辟蹊径,即通过其他人员代持股份,成为隐名股东来实现利益。除公务员法外,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对投资方面亦有相关限制性规定。

(二)保护个人隐私等合法目的

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尚不健全,且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身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询到。有的投资人担心自身相关信息、财产情况被泄露,因此多通过代持股权的方式来避免个人隐私泄露。另外还有许多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机密,也通过代持股的方式,来避免信息外漏。

(三)以合法形式,钻法律空子

我国在各种政策上通常会惠及一些特定群体。例如,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我国在税收、企业注册、金融贷款等方面给予了较大优惠。为此,许多人借大学生之名投资兴办企业,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正因为国家各种政策力度较大,因此滋生了许多逐利者,采取各种手段钻空子。

除此之外,由于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引发隐名投资的原因还有很多,难以逐一枚举。

三、隐名股东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隐名投资是股东选择投资的方式,貌似即使发生纠纷,纠纷也仅存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对公司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在实践中,股权代持通常是通过自然人代持、工会代持等多种形式存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不一,利益纠葛其中,必然使得企业承担风险。

(一)可能导致公司被起诉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如发生纠纷,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是以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隐名股东胜诉,公司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并购、重组等受阻

股权明晰是公司上市、并购、重组的重要基石。公司在进行上市、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时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该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目标公司股权情况,查明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公司股权不清晰,存在代持情况的,公司上市、并购等行为将无法正常继续进行,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发展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名义股东的股东权利,完全由隐名股东所行使,而隐名股东通过多个代持股,完全可以突破公司章程等的限制,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四)可能导致公司被其他公司和个人所控制

如果公司的发展获得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认同和关注,且产业具有联系,其他公司或个人就会想方设法去控制公司,其往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但是基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由其直接受让股权,有时股东可能不同意,因此,其往往借用他人的名义来受让股权。如果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表决权的比例,那么,公司就会被其他公司或个人以较小的代价所控制,这对于公司和股东都是极为不利的。

四、公司对隐名股东风险的防范

隐名股东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其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不能以绝对的是与非而论。就目前而言,其存在具有其合理性,但因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会对公司的运行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隐名股东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

(一)建议股东会要求股东签订诚信协议,确保无隐名股东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可通过议案,要求每个股东对是否存在隐名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如果发现股东存在隐名情况,可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对名义股东的共益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但对其自益权不应施加限制。即使有如此决议,在实践中,必然也存在名义股东隐瞒投资的情况,对此要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如果经核实,隐名股东对公司有益无害的,其也有意成为显名股东的,全体股东应同意其显名,公司应配合隐名股东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加强宣传隐名投资风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隐名股东及名义股东对于隐名投资风险认识不足。一方面,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必须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等书面材料,否则一旦名义股东否认,其很难加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的案件比比皆是。更为重要是,即使能证明其是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能否按照其意思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且如要变更为显名股东,又受到其他股东意思的约束,无法实现心愿。另一方面,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之后,股东往往仅是认缴,有时隐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在公司章程认缴期届满时,如隐名股东未出资,那么基于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外观主义,名义股东就应当依法将应缴额出资到位,实际上就将出资义务转嫁给了隐名股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隐名投资对于双方都有风险,因此,双方须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需要隐名投资,这样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几率,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涉及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主要集中在司法操作层面上,目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部司法解释中,其作用更多的是解决现实纠纷,并非是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制。因此,笔者认为,由于隐名股东大量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已属常态,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只有进一步明确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更有利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的利益。

1.明確股东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认定股东资格。之所以出现股权确认纠纷,是因为法律上并未明确清晰地界定股东的认定标准,容易使人产生谁出资谁是股东的错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股东的认定标准,使隐名股东知晓自己存在的风险。

2.建立名义股东及隐名股东责任追究制度。从民事行为上讲,名义股东为隐名股东代持股,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但是如果两者间出现纠纷或者法律对公司代持股行为进行限制时,即会影响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名义股东及隐名股东责任追究制度刻不容缓,尤其是公司及其他股东不知道存在代持股,或在公司让股东申报是否代持情况而该名义股东出具不存在代持股承诺,后因存在股权代持,导致公司无法上市或并购等未成功,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受损的,法律应赋予公司、其他股东向名义股东及隐名股东要求赔偿之权利。

3.确定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对公司存续的影响。现行涉及隐名股东的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属于有效。如果股权代持协议被法院确定无效后,对公司是否有影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稳定公司及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即使代持协议被法院确定无效,因名义股东符合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要求,不应否定名义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存续不受影响。但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名义股东继受股权过程中,知晓隐名出资情况的,且股东身份影响公司性质的,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变更公司性质。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5.

[2]徐佳咏.隐名投资引发纠纷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6(28).

[责任编辑: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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