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

2018-01-09 09:58王泽昊
中文信息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出版社商标法淡化

王泽昊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但是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理论基础还不扎实,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文重点研究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立法现状的进一步梳理。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11-0-01

一、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概述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后,各国相序开展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和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研究起步较晚,2003年,我国正式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市场上。

虽然公司产品声誉与驰名商标认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产品、服务声誉好,再出名的产品、服务也会爆出各种各样的丑闻;而即使产品、服务声誉好,也不一定为认定为“驰名商标”,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知晓程度、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宣传范围等因素。总而言之,驰名商标,乃是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熟知的商标。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

1963年,我国发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此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对商标进行管理的第一步。此后,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在在随着市场的变化不断的完善中。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市场环境发生很大改变,旧的商标保护不再适应,此后,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随着全国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在逐渐影响我国,1985年,《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条文规定同样对我国产生法律效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开始于世界接轨。2001年至2003年,我国对《商标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这三次修改有着本质的飞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法律途径、认定程序都有了严格规定。但是不可否认,现有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保护,是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现。目前而言,我国在驰名商标的理论研究上还有不足,商标的淡化理论研究没有找到本质,现有的商标法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件规定中,仍然出现“误导公众”这样的词语,这很明显是商标混淆理论的要求。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是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不完善。当下,对于驰名商标淡化研究相对减少,我国理论界也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然而,在现实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学界的不足,也促进了商标淡化的保护,例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然而,相关的基础理论不明确,在法律的适用上,各地区的审判标准并未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等现象频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二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不严格。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司法和行政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认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才能资格进行认定,但是部分地区或者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也做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认定,这是不符合我国规定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只能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认定。因此,驰名商标在认定上只能看作案件的一个因素,而无法作为单独的司法程序进行操作。

三是权利预防保护制度缺失。权利预防制度主要通过注册来实现,在方法上设置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以此防御不法分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注册联合商标保护模式,在定义上是指权利人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在其经营范围内注册尽可能多的相近的商标,以防止别人有意模仿注册,其驰名商标就成为了主要商标,而注册的相似商标就成为了联合商标。举例说明,娃哈哈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工商部门再注册类似于哈哈娃、娃娃、哈哈娃等商标作为联合商标。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是加强驰名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立法。反淡化理论已经很百年的历史,但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反淡化的相关法律,其定义、内涵都很模糊。因此,我国应该首先应该将反淡化的定义内涵在法律中明确,这有助于我国司法对淡化侵权行為案件的定性。

二是严格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中,但是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其界定的内容原则性较强,内容比较模糊,只是统笼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要求具有知名度、商标使用时间、宣传使用时间、受保护纪录等,我国应该在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上下功夫,努力构建一个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体系,操作性强,审查制度严格,保证我国驰名商标在认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三是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救济措施。驰名商标全力人可申请辅助性救济。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参考,例如对受害方赔礼道歉、发出更正申明、恢复声誉等方式。在《商标法》中规定,侵权商标通过各种手段让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生误解,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淡化行为,驰名商标权人就可以申请停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商品或服务再次进入市场,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结论

驰名商标是我国知识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其本质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我国严厉打击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体现。在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分析时,指出了面对现实中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基于混淆理论基础上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应对,同时,本文还分析了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以此为基础来完善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这对于维持产品或服务商业信誉、维护驰名商标显著性等都有很强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2014年版.

[2]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胡淑珠:《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商务印书馆,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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