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

2018-01-10 13:24秦慧潘学良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

秦慧++潘学良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逐渐凸显,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要求我们在理论上把握好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学理支撑。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包括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三个方面,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一脉相承,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

DOI:10.15938/j.cnki.iper.2017.04.028

中图分类号:D261;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4-0137-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逐渐凸显,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创新发展,从而夯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深刻把握好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学理渊源。

一、历史唯物主义: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基石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近代以来,西方正义论都是从抽象的人和人的理性出发,论述公平正义的产生、内涵和实质,唯心史观是其立论根基。然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对公平正义问题的探询必须回到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之中才能得到正确合理的解释。

第一,公平正义的实质是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和法的观念。恩格斯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動物界一样。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2]可见,公平正义的实质是人类在经济生活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形成的道德和法的观念,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3]

第二,公平正义的根源在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公平正义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对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意识呈现,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其性质和形态决定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4]一定历史阶段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受到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在奴隶社会里,奴隶的使用和买卖是公正的;在封建社会,政治特权和身份等级则具有天然正义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身份不平等成为正义的批判对象,自由交易和平等交换才是公平的。

第三,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公平正义是生产力有所发展而又发展不充分的产物。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但是生产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导致社会产品分配的不公平。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

第四,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公平正义的意识形态性,决定了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和阶级的范畴。平等、公平“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运动的。”[6]公平正义是生成于一定历史语境的范畴,并非超历史的永恒存在,任何脱离历史规定性的正义概念必然流于空洞。同时,“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7]

马克思恩格斯从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考察中切入公平正义问题,在最根本层面上抓住了公平正义的本质,拨开了一直萦绕着西方正义论的形而上学迷雾,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建国后一段时期,我们党在对公平的理解上曾一度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中带上了主观主义的理想色彩,致使社会主义建设发生了严重的失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重新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唯物史观原理,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逐步深化了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促进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不断发展。

首先,立足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和具体国情来把握公平正义。我们党对公平的认识和把握曾一度脱离了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邓小平指出:“不要离开现实和超越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8]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情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准确的判断,并强调,“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9]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始终注意从现实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来认识和处理公平正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习近平强调必须立足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0]endprint

其次,认识到公平正义的物质性,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推进公平正义。建国后,我们党在解决公平正义问题上曾一度盲目迷信生产关系变革和阶级斗争,忽视了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才逐渐认识到发展生产力在促进公平正义中的根本地位。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到了第二阶段,即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经济高度发展了,物资极大丰富了,才能做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1]他将公平正义与生产力发展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指明生产力发展是公平正义的物质前提,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是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2]以江澤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为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不可持续问题、社会不公正问题日益凸显的严峻形势下,提出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发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努力为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可靠的经济保障和更可持续的经济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的风险隐患和不确定性增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临更大挑战和压力的新形势下,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始终牢牢扭住发展这一促进公平正义的关键,着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习近平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13]

再次,更加重视程序公正,加强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权利平等、机会公平、规则公正等价值理念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实现从根本上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由于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甚至还远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尚不具备实现完全实质正义的社会历史条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由权利、机会平等、规则公平等程序公正体系是现阶段我们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任务。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后,重新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14]“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5]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制度体系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他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更是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制度的公正性。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7]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支撑

恩格斯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8]马克思在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揭露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事实,并揭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平正义问题的核心,极力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私有制及其带来的种种不公正问题。

第一,经济正义在公平正义中具有基础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平正义在原则和实践之间是互相矛盾的,经济不平等导致政治权利平等的虚假性和欺骗性。马克思指出:“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9]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质公正要求平等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必须扩展至经济社会领域,经济平等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事实是不平等,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带来了经济的不公平。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正问题的核心。马克思在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过程中发现了剩余价值。由于资产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除了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能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其在生产中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然而资本家没有向工人支付同等价值的工资。马克思由此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劳动工人的秘密,并找到其根源所在,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使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达到了违反人性的顶点”[20]。“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21]马克思强调,“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22]无产阶级的公正诉求必然要建立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之上。

第三,生产决定分配,分配正义依赖于生产正义。马克思指出:“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3]这就揭示了分配关系从属于生产关系,分配方式及其性质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公正问题上,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生产正义性问题具有根本性、始源性,分配的公平与否是次要的。endprint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实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实现经济平等,必须铲除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不公正现象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广大劳动者在生产资料上的平等占有,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奠定了最根本的制度前提。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继承和坚持毛泽东公正思想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均贫富”、“大同”等公平思想与马克思关于经济平等的思想结合起来,创造性的提出了“共同富裕”理论,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的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24]“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25]他认为,“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26],并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思想,为实现共同富裕探索更加切实可行的经济制度。邓小平还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作了有益的探索,包括提出先富带动后富的发展途径,制定实现共同富裕“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平衡发展的“两个大局”战略构想等。江泽民把共同富裕的目标进一步诠释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进步,并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还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构想和加快西部大开发的新战略途径。胡锦涛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人的视角对共同富裕的内涵作了新的诠释和拓展,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要举措,继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提出“共享发展”的新理念,推动共同富裕思想的具体化和深入化,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7]。“共享发展理念要求维护制度正义”[28],习近平基于实现共享发展的要求,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公有制是共享的制度保证。他指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29],“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0]

三、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依据

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学说,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对人类未来社会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设想,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并指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首先,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不同阶段的正义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的公平原则是按劳分配。“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31]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尽管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范畴,并且存在一定的弊病,但是它消灭了任何形式的剝削,在原则和实践上已经不再相互矛盾,具有历史进步性。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刚从旧社会中脱胎出来,生产力尚未足够发达,社会产品还不十分丰富,实行按劳分配无疑是适应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最能体现平等价值的正义原则。按需分配是比按劳分配更高阶次的正义原则,其实现必须立足更高的社会历史条件:生产力高度发达,集体财富充分涌流,奴隶般地服从分工最终消失,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等。

其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关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劳动的异化,“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32]正是基于批判私有制、分工以及阶级压迫导致人的自我异化现象,马克思提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正义命题。在能够实现完全意义上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需要、能力以及关系等得到全面发展,个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且,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与集体发展有机统一,“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3]

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构想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思想,为中国共产党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并实践中不断实现中国化,成为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配正义是社会公正问题的焦点和热点,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分配正义问题上,坚持以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为指导,逐步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建国后,毛泽东认为在分配问题上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收入分配过分悬殊,社会主义应实行按劳分配。他指出:“应指出绝对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绝无所谓绝对平均。”[34]然而,由于苏联模式和“左”倾思想的影响,以及毛泽东晚年对按劳分配缺乏正确认识,按劳分配原则最终无法真正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重新肯定了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并将按劳分配作为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35]他立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将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发展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江泽民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这一分配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6]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的重要创新,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发展史上有着里程碑性的意义,极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胡锦涛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分配政策,把公平正义摆在分配问题的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坚持强调,必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endprint

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毛泽东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结合起来,通过革命手段推翻压迫和奴役中国人民的三座大山。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将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建立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强调要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江泽民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之中。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他指出,“我们……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37]明确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作议程。胡锦涛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入到执政治国的理念之中,贯彻到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之中。深刻揭示了我们党立党执政的本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在“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基础上,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凸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根本地位,推进了党的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理论在新时期的发展。

总之,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理论扎根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科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一脉相承,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理论底蕴。当下,我们应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根本的原则基础上,立足当代中国的发展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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