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018-01-10 00:28毕娜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完善环境保护

毕娜

【摘要】: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并结合国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完善

1、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然而在实际环保工作进程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公众参与范围较窄、公众参与方式单一等问题。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由于相关环保政策法规普及程度低、基本环境科学相关知识宣传不到位等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缺乏自觉性,公众往往在政府部门的倡导与建议下进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而不是公众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作用有限。一些公众参与制度并不可行,缺乏实际意义,没有可行的公众参与渠道,导致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且范围较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两个方面,然而配备具体公众参与制度的却少之又少,甚至没有,这就大大限制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参与范围,限制了公众参与制度的效果。

1.2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不够完善

除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范围不够广,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仍旧不够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着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一方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参与方式较单一,尽管我国在环境法中鼓励公众参与,但是在实践中针对如公众如何参与,如何组织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降低了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缺乏环境教育作支撑,一些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知识没有宣传单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凭借与根基并不稳固。

1.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不足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不足,影响了公众参与制度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规定的不够具体,部分规定模棱两可,使公众参与不够彻底;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过少,参照物不足,不能够在客观上形成符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评价;环境影响的公众参与阶段过少,

参与范围过窄,不能在参与过程中形成多样化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进程当中,公众介入环境评价的时间过晚,没有从源头开始进行评价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另外,尽管我国在很多法律法规上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但是最终掌握这些方式的不是公众,而是政府,如何让政策法规切实落实,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优越性,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扩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

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就要切实整治公众参与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公众参与的环保效果。公众对环境的体验与感受真实的反映着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但可以及时反馈环境污染问题,还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快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整治环境问题。要想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首先需要扩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扩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转变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效果,使其具体化、制度化。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方法,抓紧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扩宽公众参与范围。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尊重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积极力量,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听取环保团体及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见,进一步扩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范围。

2.2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与程序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规范的公众参与途径与程序。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公众参与环保立法的程序,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程序中加上评论等步骤,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问题,扩宽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一方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营造绿水青山的生活氛围,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环境权益,顺应当今世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度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原则,利用法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我国法治的民主化,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作制度保障。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对城市环境与环保政策有大范围的监督与评价,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是保障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不要支撑。首先,政府及有关部门细化参与评价主体的规定,扩大被评价的对象范围,扩大参评的有效阶段;其次,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都应配备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的范围,扩大环境評价客体的范围,扩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评价的阶段,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论环境民主下的公众参与制度[J]. 王泽宇. 法制博览. 2015(14)

[2] 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重塑——对厦门PX事件的法律思考[J]. 陈雅婷. 法制与经济(中旬). 2014(04)

[3] 论环境民主下的公众参与制度[J]. 王泽宇. 法制博览. 2015(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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