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

2018-01-11 11:12董学敏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

董学敏

摘要:广场舞是中国舞蹈的一种特色表现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其发展尤为迅猛,时至今日已经风靡全国。经过长期发展其已经改变了原有形式,成为一个新兴事物。新事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其本身,广场舞这一娱乐活动在带给广大中老年朋友(下文以“大妈”代称)以娱乐消遣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如广场临近居民的安静权,其他人对广场的使用权等一系列争议。由于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主要探讨大妈们制造噪音(大妈跳广场舞所放音乐产生的高分贝的声音)的权利与广场临近居民安静权的问题。

关键词:权利配置;交易成本;责任规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2.065

1权利初始配置的重要性

当面临一个甲乙之间的侵权案件时,“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要解决的是如何制止甲的问题,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此处讨论的广场舞案例中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涉及的是资源(社会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论述中曾提到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才会导致社会产值的增加,不论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其不会影响最终结果。但事实上任何交易市场都是有成本的,当将交易成本考虑进去以后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如此的重要。

1.1零成本下的权利界定

在假定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初始权利如何分配都不影响最终交易结果。

假定大妈对居民的损害负有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源于音箱发出声音的分贝及时间。假设声音在55分贝以下是不赔偿的,超过55分贝要赔偿500元,每增加一分贝或每延长一个时间单位对居民的影响损害赔偿就要多支付100元,1500元就可以为所有受影响的居民安装隔音玻璃,1000元可以为每位大妈配一副蓝牙耳机。现有一十人组的大妈团每晚六点至八点在一小广场跳舞,当声音达到60分贝时,大马可以选择支付1000元赔偿,也可以选择为自己配蓝牙耳机而不需要支付赔偿。若戴蓝牙耳机跳舞会影响大妈的心情对大妈而言就失去了跳广场舞的本来意义,则大妈很可能选择支付赔偿而不是限制自己。若60分贝的音量不足以满足大妈的需求,其需要达到65分贝甚至更高,则对大妈而言赔偿费用是很不划算的,其会选择给受影响的居民安装隔音玻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的运作很容易在大妈与居民之间达成协议解决这一问题。

反之,若大妈不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则居民更愿意支付一定费用给大妈使其减少噪音影響。基于上文的假设,大妈现在用65分贝音量跳舞,在这个音量上正合适。这时居民会乐意拿出一部分费用让大妈降低音量以给予补偿,当声音由65分贝降至60分贝时居民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这个数字对大妈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当然若是大妈愿意的话这1000元可以配蓝牙耳机以消除影响。当声音降至55分贝以下居民最高愿意支付1500元补偿,因为55分贝音量对居民而言是几乎没有影响的,而这些补偿也足以让居民自己安装隔音玻璃以达到同样效果。在此情况下居民与大妈也可能达成一致从而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不论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权利总能够转让和重新组合,社会产值总能实现最大化而不受其任何影响。

1.2交易成本的不可避免性

显然以上的假定的零交易市场是不存在的,现代社会的市场交易过程是复杂的,有时会导致一项交易的成本会很高。当一项权利通过市场调整后产值的增加大于其所需要的成本时,在市场处于完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这种权利调整才会进行,否则会导致权利调整的终止。

广场舞案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一点,居民的安静权与大妈因娱乐而产生噪音的权利调整结果会因初始权利的界定而不同,因为二者之间达成交易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及产生的社会价值会因初始权利的界定而改变。

若大妈对噪音产生的损害负责,则只需要确定大妈跳广场舞所使用的音箱产生了高于55分贝的音量,以及所受影响的居民即可在相应范围内达成协议实现权利的配置,由于跳舞的大妈是固定的,受影响的居民也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因此交易成本不是很高。若大妈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则要想使大妈与受影响的居民之间达成一致,首先受影响的居民之间要达成一致,或者每个受影响的居民单独与大妈达成一致。这一情况下的交易成本显然要比前一种要高,而且由于各种因素这一方式下很难完成权利的调整,居民之间达成一致接受赔偿的机率要比达成一致给予补偿的机率要大。两种权利的初始界定方式完全导致了不同的后果。

2权利设置的规则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已经得知初始权利配置的重要性以及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如何进行权利配置是接下来讨论的重点。因为经济效率是权利设置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这里将运用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提供的模式去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三种类型的法授权利即三种法定权利的设置规则——财产规责、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规则。财产规则是指权利被设定后,若有人想从初始权利人处获得这一权利则必须通过市场交易并以权利人所同意的价格购买才可以转移。这种保护模式决定了此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只要支付确定的价格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不可转让性是指一项权利被设定后是确定的不允许自由转让的,这种权利保护方式不同于以上两种方式,其不仅是授权,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限权。因此我们要考虑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要授予一项法授权利和在什么情况下用何种规则保护这一法授权利。

2.1财产规则

在广场舞案例中通过财产规则来设置权利在交易便利,成本较用公权力重新配置权利要低的时候是很有效的,但由于各种因素会使这种权利的市场调整不能很好地完成,或交易成本过高相对运用公权力重新分配而言没有效率。

2.2责任规则endprint

具体而言这一规则是对财产规则的弥补。广场舞一案中假定大妈有跳舞的权利,且受影响的居民为10户,每户最高愿支付150元,共1500元以获得居住环境的安静,而大妈只要获得1300元补偿就愿意不在这一广场跳舞,因为这一数额补偿足以让她们获得其它更舒适的跳舞环境。表面上看这一交易是可以达成的,但实际上很可能失败。只要有足够的大妈认为居民可能支付更高的价格,她们就会待价而沽以获得更高的补偿。或者有足够多的居民说其只愿意出100元或更少的费用来获取安静权,事实上他们对安静权的估价都为150元,他们只是希望其他人会表现出更高的对安静权的欲求以补足差价。不论这两种情况出现哪一种都会导致交易失败,而且这两种情况通常是会出现的,因此责任规则便会更有效。

即使以上兩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财产规则也可能是不合适的。假设我们再花费150元就可以使双方内部成员之间都达成一致,消除那些企图占小便宜的情况,并且大妈会显示她们的真实补偿要求,则交易在上述假定条件下是可能达成的,但是如果这多支出的150元成本高于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定价所需要的成本则在这一交易是没有效率的。

2.3不可让渡性规则

这一规则的运用是比较严格和狭窄的,因为如果运用这一规则设置权利则意味着法律不仅决定谁拥有这项权利和消灭这项权利应支付的对价而且还规制这种权利的转让行为,所以这一规则一般不会被运用除非涉及较为重要的权利,如特许经营权。显然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广场舞案件的权利界定。因为不论确定大妈和居民哪一方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要么会导致广场原有的经济价值减损要么,会扼杀了这一娱乐方式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还会导致老年人交流机会减少,健康水平下降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4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得出广场舞噪音侵扰案的四种规则模式。第一,没有周边居民允许的情况下大妈不能在广场上跳广场舞;第二,大妈不需要经过居民的同意就可以在广场上跳广场舞,但必须给予居民一定的损害赔偿;第三,只要居民给予大妈一定补偿,大妈就不能在广场上跳广场舞,这不要求大妈同意;第四,只有居民给予大妈补偿并且得到大妈同意,大妈才可能不在广场上跳广场舞。第一个规则是肯定了居民免受噪音侵扰的权利,受财产规则的保护;第二个规则也肯定了居民的安静权,但受责任规则保护;第三个规则肯定了大妈跳广场舞的权利,受责任规则保护;第四个规则也肯定了大妈的权利,但受财产规则保护。

假定我们认为居民比大妈更容易避免噪音污染或减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成本,则我们回适用第一种规则,反之则适用第四种规则。但已经过论证,若是交易成本并不便宜,财产规则就不能发挥其效用了。尤其是在交易成本不对称的情况下,一种权力配置可以被市场进行二次调整而使经济效益得到实现,而相反的权利配置可能引起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往往会选择责任规则。而且一般会选择第二种规则,因为作为一个实践问题第三种规则并不适合司法强制,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很多法院难以处理的问题。

3解决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能确定哪种权利分配模式就一定是正确的,只能在相对较优的原则中选择。很明显居民安静权与大妈制造噪音的权利而言前者更居于优先地位,但也并不能因此而禁止大妈的权利,因此第二种责任规则是合适的。当然还需要和其他方面的配合。

首先,要加强法律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和大妈的道德素质和权利义务意识。

其次,在立法上选择第二种责任规则,并对大妈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居民的安静权是一种静态的权利,大妈跳广场舞的权利是一种动态权利,当二者冲突时一般是后者侵犯前者,因此对后者的限制是必要的。目前许多地方针对这一问题已经推出了地方性法规并实施“三限”政策即对广场舞进行“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控制,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操作问题,同时还要明确责任管理机制,纠纷产生后应该由谁管,谁负责的问题。

再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事,灵活处理实际问题。小问题以调解为主,尽量将矛盾解决在法庭之外。建立以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小组,开展常态化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性组织的力量,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管理,或者建立广场舞社会团体通过内部章程对其进行约束。建立健全养老机制,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问题。

4结语

综上,解决广场舞中私权利相冲突的问题,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必须慎重考虑的,选择相对较优的责任规则,配合以其它配套措施,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英·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J].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60,(3):3.

[2]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J].哈弗法学评论,1972:1092-10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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