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致伤者的责任认定

2018-01-11 21:12李勇
东方教育 2017年24期
关键词:麻将馆共谋伤者

李勇

一、案情简介

王某曾被李某殴打,为报复李某,2012年8月1日晚,王某邀约刘某、陈某、杜某共谋伤害李某,并驾车携带刀具来到李某经常打麻将的麻将馆,由刘某驾车在路边接应,王某、杜某、陈某进入麻将馆找到李某,杜某、陈某对李某拳打脚踢,致其腿部、背部多处受伤,王某持刀将李某的手臂砍伤,后王某、陈某、杜某跑出来后,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手臂所受损伤属轻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的轻伤后果不是杜某、陈某造成的,根据“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在分清直接致伤人的情况下,轻伤案件只追究直接致伤者的刑事责任,故杜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刘某没有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故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王某、刘某、陈某、杜某共谋故意伤害李某身体,共同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该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刘某、陈某、杜某属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体责任”是共同故意犯罪的追责原则,“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共同故意轻伤案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的成立条件是:主体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方面上,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只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主观方面上,共同犯罪人需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王某、刘某、陈某、杜某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该四人事前共谋伤害李某,四人都明知携带刀具去麻将馆是为了报复李某,主观上都有伤害李某身体的共同故意,并且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整个共同伤害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客观上王某实施了持刀砍伤李某手臂的行为,陈某、杜某對李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刘某实施了接应逃跑的行为,最终造成李某轻伤的后果。该四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属于共同犯罪,都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分清直接致伤人的情况下,轻伤案件只追究直接致伤者的刑事责任。这种“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并不是在任何情况都可以适用。比如,对于多人参与的轻伤案件,确实不能查清具体哪个行为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适用“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能够查清具体致伤行为人的,也不是直接适用“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而是必须排除各行为人有共同伤害故意,只有在各行为人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而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

故,对于多人临时起意,事先没有共谋而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对能分清直接致伤者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直接致伤者的刑事责任,这也与罪责刑原则相适应。但对于事先通谋的故意轻伤案件,不能采用“谁致伤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否则就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相违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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