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违纪构成要素分析的纪律审查工作路径探析

2018-01-11 22:44姚志敏
东方教育 2017年24期
关键词:路径探索

姚志敏

摘要:纪律审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也是反对腐败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分析违纪构成的四个要素,从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找准纪律审查工作切入点,对纪律审查工作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纪构成;纪律审查;路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临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纪律审查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成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关于纪律审查工作

纪律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一项政治性工作。从运用法治思维的角度讲纪律审查是运用证据认定问题线索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党纪政纪处分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纪律审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该条款规定明确了:纪律审查的工作原则是“实事求是”,纪律审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审查的依据是“违纪事实”,纪律审查的准绳是“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对纪律审查工作提出了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处理的工作要求。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纪源于国法、严于国法。纪律审查工作作为党的重要工作,自然也要依法依纪,做到工作囿于法纪之中。纪律审查的定性处理是以证据为基础确定的法律事实。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一方面要遵守国家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更要遵守党的纪律规定。

二、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违纪构成四要素分析

违纪构成的概念源于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学说。违纪构成是指依纪依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即某种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需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四大要素的总合,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化和认定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也是使行为者受到纪律处分的根据。违纪构成四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一)违纪行为主体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行为主体是指共产党员或党组织,具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党、国家、人民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其他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共产党员或党组织。

违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类型,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均可构成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不仅要具有责任能力,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一身份或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

(二)违纪行为主观方面

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者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即违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包括违纪过错(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等要素。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违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违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违纪过失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违纪故意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违纪目的是指违纪人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既影响定性,也影响量纪。违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违纪人实施违纪行为,以达到违纪目的的内心起因,不是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三)违纪行为客体

违纪行为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任何违纪行为都侵犯一定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违纪行为客体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与之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违纪行为对象,它是指违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两者对比,违纪客体是一切违纪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违纪对象则不是每个违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些过失违纪行为就不涉及违纪对象;违纪行为客体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违纪行为对象不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如使财产所有权是否改变决定贪污与否,但公共款物这个违纪对象不决定是构成贪污还是挪用。

(四)违纪行为客观方面

违纪行为客观方面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即违纪主体所进行的违纪活动。主要包括违纪行为本身及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

违纪行为是指违纪者在其违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客观上危害社会、为党纪国法所禁止的行为,它在违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定性量纪的主要依据,也是纪律审查工作中关注的重点所在。危害结果是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物质性的如贪污数额、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额等,也有非物质性的如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侵害、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等。

三、基于违纪构成要素分析的纪律审查工作路径

当对违纪事实构成的四要素无法同时与具体的党政纪条规对应认定时,容易出现不同认定意见,影响纪律审查工作研判。如何做到准确分析判断违纪与非违纪、区别此违纪与彼违纪?纪律审查工作要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结合,深入拖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纪律审查的作用保护干部,形成震懾,服务和保障中心工作。找准纪律审查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探索科学路径:

(一)审查违纪行为主体

首先,纪律审查要审查违纪行为主体,属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其他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共产党员或党组织,且按照管辖权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二)审查违纪行为主观方面

审查违纪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违纪行为的,审查违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能够认定的心理态度是对其违纪行为定性和量纪的重要依据。

(四)审查违纪行为客体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查违纪行为所侵犯的是何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

(五)审查违纪行为客观方面

通过违纪事实,全面审查违纪行为本身及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这些客观事实就是纪律审查中定性和量纪的情节。

面临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做好纪律审查工作,以违纪行为四要素为切入点,全面审查,综合考量处置,准确定性量纪,既要坚持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又要严格依据党纪政纪与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实现科学有效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取得纪律审查工作最大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参考文献:

[1]徐家平,《改进和优化纪律审查工作》,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5月11日;

[2]谢亚云,《纪律审查工作如何把好“三关”》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5月11日;

[3]上海市委党校,《纪律审查工作要做到“四讲”》,2015年09月21日;

[4]齐英武,《对违纪且违法、涉嫌犯罪党员纪律审查的工作探析》;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3月;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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