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综述

2018-01-12 18:33王荣
神州·下旬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综述制度

摘要: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行政复议制度的内涵与性质如何?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现状如何?又应当怎样去完善?基于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学者在行政复议制度领域所开展的研究与成果进行概要综述。

关键词:行政复议;制度;研究;综述

按照我国的法律部门分类,行政复议法可以归为行政法一类。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在近年来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学术成果,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深度等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的全貌进行概括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一、有关我国行政复议性质的学说及述评

我国的《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之前,就有大量的学者看到了准确理解行政复议性质的重要性,因而,学者们在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任何一个问题的时候,总要考虑到行政复议的性质问题。但是学这么在行政复议究竟是具有怎样的性质这一个问题上,观点并不统一。概括起来看,一种观点是“行政说”,该观点主张将行政复议看成一种纯行政性的活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职权或者行政上下级的监督关系,直接地、单方地行使行政职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种观点是“行政司法说”,该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该观点可再细分为“偏行政活动”与“偏司法活动”两种小观点。其中,主张“偏行政活动”者认为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活动;主张“偏司法活动”者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活动。第三种观点是“司法说”,该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就其内容而言是司法活动,因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司法性质,或者把行政复议视为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司法行为。因此,杨海坤就曾说过(2000)“一部分同志,尤其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偏向认为行政复议是完全的行政行为,可以按照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处理。”而另一部分学者仍主张司法说,比如刘恒在其著作《行政救济制度研究》(1998)中指出,行政复议程序一方面具有行政程序的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司法程序的特征,因而属于一种“准司法”程序。而应松年(2002)也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准司法活动,因而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此外,还有一部分学者,比如熊文钊在其所著的《现代行政法原理》(2000)一书中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一种行政裁判行为。叶必丰(2003)则认为,从实质上来看,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监督行为。但是,占据主流的观点仍是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行政复议兼具行政与司法的部分特征,杨海坤(2000)对此有过以下表述“就复议的主体、结果而言,表明其行政性质;就复议的性质与程序看,又具有明显的司法性。”

二、关于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研究

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如何实现二者程序的幼小衔接,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要焦点。

章志远(2005)通过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研究后指出,二者在衔接关系的设置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他对域外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做了考察后指出,尽管各国对此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设置目标的正当、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李煜兴、谈玲(2006)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种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他们也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制实践进行了考察,总结出在二者衔接关系上主要存在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两种基本模式。他们认为我国实定法所规定的衔接类型纷繁复杂,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设置上存在不足。要做好两种救济机制的衔接配合,二位学者提出了如下对策:一是应当遵循司法最終解决原则,取消行政终局裁判权,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审查;二是应当确立以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模式;三是应当顺应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将特殊类型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

顾磊君(2013)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现有基本类型进行了总结,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的程序衔接模式。进而指出了该模式存在的缺陷,一是程序衔接模式设计标准模糊,基本没有规律可循;二是现行程序衔接关系的设计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侵蚀;三是程序衔接的模式设计无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影响制度功能的实现。他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立法模式的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模式,做好二者程序衔接的建议。

三、综述总结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综述,可以得知:一方面,我国学者非常关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问题,在性质、关系、衔接领域都展开了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学者们还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同,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争论。但是,大家一致认可的一点是,从实现二者的效力方面而言,必须要实现二者在程序、实体等诸方面的有效衔接,这也是未来该领域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杨海坤.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530.

[2]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

[3]应松年.依法行政十讲[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97.

[4]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7.

[5]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76.

[6]杨海坤.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53.

[7]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解[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作者简介:王荣(1979.08.27)女,单位:山西省司法学校,研究方向:法学,籍贯:山西临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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