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2018-01-12 11:51梁洁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研究

梁洁

【摘 要】人权在刑法学上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其体现了在刑法中的时代本质,所以保障人权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通过对刑法和人权本质之间关系的分析,对一些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和完善,不断强化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的刑事法治。

【关键词】刑法;人权保障;研究

一、人权的基本概念

人权是人们最基本的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对人权保护的直接体现是社会的文明。在我国宪法中对人权的保护十分重视,并且在保护人权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将中国政府保护人权的决心进行了充分展现。在保障人权的众多措施中,法律是最有效也是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对人权保障可以通过明确法律条文和法律职能达成,将处于应然状态下的人权转化到实然状态,使得人权的保障从没有观念权力直接转化为真实有效的法律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环节中,刑法保障人权机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所以其位置不可取代。

二、中国刑法首要任务

罪刑法原则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将其定罪判刑。”在我国的一位资深教授眼中看来,在我国刑法中的这一条规定,强调了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判刑,这一点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这样一来国家刑法对人权缺乏了重视。国家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一直都存在着忽视,这一观念在中国的长期依法治国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并且在现在这个特殊的事情,正确的应用刑罚权来惩罚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是当前的刑法首要任务,立法者没有对人权的保障进行强调,而实对自己所立之法强调严格依照执行加以适用,这是很合理的情况。但是也有着许多的学者对其有着不一样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说其在规定上存在着问题,法律在规定上并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具体就是要看对法律的解释是什么情况了。因此,根据立法机关给出的相关解释,刑法中的该条规定是通过限制入罪、禁止滥用刑罚权方向进行的,防止刑法的使用混乱,目的在于限制司法权和立法权,对人民的基本权利有着更好的保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人权保障。

三、对中国刑法保障人权的相关建议

1.减少死刑、限制死刑

死刑的理法和司法情况在一个国家中是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重要体现,在1997年中国刑法出台之后,法律上对于死刑的限制和减少也在不断的进行,对此国家也做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综合我国的国情考虑,对死刑进行废除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说在当前时期是不能进行的。但是这不会对我国在刑法上对死刑的限制和减少有很大的影响,在限制和减少的基础上,对人权的保障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死刑是否存在着公正性和有益性在许多的国家中都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一直都在进行着。当前社会中许多的国家在法律和实际中都基本上废除了死刑,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也需要对自身刑法的不足做出及时的修改完善,在立法上对死刑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对于在司法渠道上的死刑限制和减少,这一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官对死刑必要性和正当性重视,对死刑树立慎用的思想观念,在进行案件的处理时,综合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最大可能的减少死刑的判处。在另一方面则是制度上充分的发挥死缓制度,将死缓制度作用尽可能的体现出来,为死刑犯做出最大可能的缓期执行或者给予他们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力,这也可以和对死刑犯的救济机制相结合。

2.对刑法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作为刑法中的首要任务人权保障来说,对其实现不仅需要细化其本身发条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对其他的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进行有效的提升,在实际中实现对人权的全面保护。

(1)溯及力的明确

在刑法的溯及力规定方面,我国的刑法具有明确的规定,在刑法12条第二款中清晰的记载了对溯及力的要求:在本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并且在我国的刑法溯及力要求中,本质上是旧兼从轻。但是对于一些新法实施之前,没有经历过审判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中缺乏了明文规定是使用新法还是使用旧法的情况下,在实际的审判中会造成一定的误区。其次对于已经接受过审判了的犯罪人,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其不能再接受新法的审判,但是刑法本身就是处于对国家公民的保护,保障人权更是刑法的首要任务,所以既然新法的成立可以为罪犯带来减刑,可以适当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在法院生效判决和人权保障这两个方面中,更应该着重对人权的保障,这同时也是对溯及力进行明确的重要意义所在,让人权保障真实有效的做到刑法的首要任务位置。

(2)前科制度的完善

通过我国的刑法第100条第一款中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和就业的时候,需要和相关的单位或者企业上报自己曾经受过的刑事处罚,并且不能有隐瞒的情况。对于这一义务的执行不包括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人,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基本保护。但是这一个规定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其充分的暴露了我国对于犯罪前科的报告制度缺陷。对于这个义务的免除条件难度极大,很多的犯罪人在释放后都很难满足这一个要求,对刑满释放后大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这对具有前科的人在今后的就业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得他们失去了很多的就业机会,让他们更加难以融入到现代社会中,并且对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有着提升的作用。所以在我国刑法前科制度的完善上,还有着很大的更新空间,在前科制度完善上即使是很微小的一步,对人权保障的实质性形成也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在本质上法律和自由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刑法是我国最重要的部门法,人权保障是其中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人权保障任务的实现也就是对这一个道理的体现。对于人权的保障其本质就是对自由的追求,这就需要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人员对待每一个条款和案例都要真正的意识到法律的本质,刑法的核心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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