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研究

2018-01-14 12:00马社强
关键词:后果因果关系道路交通

马社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 北京 100038)

0 引言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新纪元,之前所称的“交通事故责任”,被其改称为“当事人责任”,二者并无本质变化,并被日常通用。目前,国内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方式分为两类,即“认定”和“推定”,“认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推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有一些学者将依据该92条确定的“当事人责任”称之为“法定责任”。

为了使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70号和公安部令104号)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46号,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并没有此赋权。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有约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当事人责任的确定细则或者标准[1],它们在确定思路、理论依据和确定方法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多数对交通过错行为进行了分类,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方面差异较大,部分主要依据的是“路权理论”[2-4]或者“险情避让理论”[5-6],有的采用了“加重一级责任”的方法。它们的局限性主要在于过分模式化,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面显著不足,弱化了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实事求是地具体研判,多数是根据事先设定的情形确定当事人责任大小,在具体案例中,针对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明显不足。

事实上,我国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理论和方法也在不断完善[7],进一步对当事人责任认定有关问题剖析,对交通责任科学、公正认定具有有现实意义的。

1 当事人责任概念剖析

当事人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之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所起客观作用的定性和定量关系描述;定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后果扩大化之间有作用、有联系,是否有因果关系的描述,即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事故的“原因”;定量是指在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原因”的前提下,对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起作用大小的“相对性”描述,即作用大小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就可以负同等责任。作用大小差异显著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负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就负次要责任等等。

总之,当事人责任就是当事人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客观联系的描述、关联程度的描述。但是依然有人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相混淆、相混用。事实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不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后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二者主要还存在以下区别:(1)承担的依据不同。认定当事人责任依据的是交通事故与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的内在客观联系,而确定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2)承担主体要件不同。当事人责任承担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不论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如何,只要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联系、有作用,该行为人就是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主体;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需要满足一定法定要件,如年龄、精神状态或者行为能力等条件;(3)分类不同。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而法律责任通常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当事人责任与法律责任又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是否承担当事人责任是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即雇员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雇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以后同时当事人责任达到同等责任以上的话,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责任的大小直接影响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大小和刑事责任大小。当事人责任越大,表明当事人的过错所起的作用越大,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就可能越大。例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2 当事人责任认定有关问题剖析

当事人责任“认定”的最高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实践中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适用效果。本文在此针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当事人范畴、因果关系判断、当事人过错判断依据及标准、当事人行为所起作用及其大小相对性等方面进行剖析。

2.1 “当事人”范畴在交通事故处理不同阶段是不同的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阶段的“当事人”指的是那些与民事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而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阶段,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指的是对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或者事故后果扩大化“有贡献”或者“有关联”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即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的承担者或者制造者,不能仅仅理解为就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参与者”,既包括因车辆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维护人员或者单位、因车辆质量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生产单位、因道路施工或者道路维护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的相关管理人员或者单位,也包括因操作不当或者交通安全违法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因道路设施存在问题或者维护不当而引发交通事故的相关管理人员或者单位等。虽然有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出现在交通事故现场,但是他们是交通事故原因因素的管理者、制造者或者生产者,由于他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交通事故原因因素存在并导致交通事故出现。基于此,“当事人的行为”也不能仅仅理解为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参与者的“行为”。

2.2 对事故发生起作用和对事故后果扩大化起作用的当事人行为均应考虑

实践中,“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被部分学者过多地强调了“发生”字眼,他们在分析交通事故原因时,认为那些导致交通事故出现概率增加的“当事人的行为”才是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的行为。基于此,我国部分省市在分析交通事故原因时只关注此类因素,而对于那些在车辆碰撞的前提下进一步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化的因素重视不够或者不予考虑。

某摩托车驾驶人甲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摔倒,甲受伤。乘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乙未佩戴安全头盔,乙摔倒后头部触地,头部严重受伤。该案例中,甲乙均为成年人,乙头部严重受伤是在甲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摔倒的前提下,且乙又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形下共同作用而造成的;如果只有甲的操作不当,乙佩戴了安全头盔,乙头部受伤就不会如此严重;如果没有甲的操作不当,即使乙未佩戴安全头盔,该起交通事故也不会发生。基于此,甲的操作不当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乙未佩戴安全头盔又加重其头部受伤程度。因此,本案例中,乙头部严重受伤的结果是甲和乙共同“贡献”的结果,乙既是该事故的受害者,也是该后果的“贡献者”,因此,作为成年人的乙应当预测到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后果,也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当事人责任,否则只强调“发生”而让甲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正的。

此外,甲的受伤完全是由于其本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若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否意味着乙也要为甲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呢?为了解决此问题,在探究交通事故原因时更要理清当事人的行为的“贡献后果”。甲的受伤不是乙贡献的结果,而乙受伤是甲和乙共同作用“贡献”的结果,针对该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贡献”结果的差异,科学而公正地表述可以细化为:甲对自身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乙的受伤后果,若甲的作用大于乙,则甲承担主要责任,乙对自身的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交通事故是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的事件,在探究或者分析交通事故原因时,既要考虑那些为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具有“贡献”的因素,也应考虑对事故后果扩大化具有“贡献”的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行为的“贡献结果”的差异性。

2.3 分析“当事人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时,要注重具体案例中的因果关系研判

当事人责任认定也不是寻求各方当事人有哪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是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孰多孰少,也不是看谁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而是在具体案例中寻求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或者后果扩大化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或者有“贡献”的因果关系,只有与交通事故存在此种关系的当事人行为才能对其分析“作用大小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

张三酒后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李四未携带驾驶证并开车接打电话未注意前方车辆追尾了张三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本案例中,张三的酒后驾驶行为和驾驶无牌车辆行为虽然是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对本起事故并没有“贡献”,所以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之用,依法应该受到处罚而已;李四未携带驾驶证的行为对本起事故也没有“贡献”,其开车接打电话未注意前方车辆的行为对本起事故有贡献、有作用,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之用,故此,本起事故只与李四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李四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常,可以借鉴其他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基于此,可以采用“如果没有”检验法、剔除法和代换法进行因果关系检验。(1)“如果没有”检验法,是指假定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或者未发生变化,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亦然;(2)剔除法,是指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交通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或者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3)代换法,是指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将其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不一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越多,并不一定就起的作用越大;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性质越严重,并不一定就起的作用越大;当事人某个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一起事故中起作用,在其他事故中不一定起作用或者起相当小的作用。因此,在分析当事人行为所起作用时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因果关系。分析因果关系的理论和方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8-10]。

2.4 判断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时,不能局限于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

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形下才能表明其有过错,以当事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其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前提和基础。这种理解是有局限性的,也是片面的。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不仅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等,而且应依据各省市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也应依据有关车辆、道路、道路设施、道路作业、驾驶操作等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甚至应包括人们的习惯和常识在内。当事人只要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常识习惯等就是存在过错,换句话说,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以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的,过错性不等于违法性。

此外,有些人指出,在评价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时依据“社会一般人标准”[6],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机动车驾驶人,就应以一般机动车驾驶人的认知、感知能力为依据;当事人为行人的,就应以一般行人的认知、感知能力为依据;社会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就应当认为能够预见,反之,则应当认为难以预见。本文认为,在坚持“社会一般人标准”的基础上,也应该考量“特殊类人标准”,事故当事人是危化品车辆驾驶人的话,对他的认知、感知能力要求应该高于“社会一般人标准”,应以危化品车辆驾驶群体的标准为依据;如事故当事人是公交车司机的话,对他的认知、感知能力要求应该以公交司机群体的标准为依据,若事故当事人是摩托车赛车手的话,对他的认知、感知能力要求应该高于“社会一般人标准”,应以摩托车赛车人员群体的标准为依据,依此类推。

2.5 结合具体案例中当事人行为作用大小“相对性”确定各方责任

在某起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只有在具体案例中综合分析各方作用大小的“相对性”,才能给出相对公正、科学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结果。由于我国的当事人责任大小不是用数值表示,而是用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表示,比较抽象。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应该基于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各方当事人行为所起作用大小的“相对性”,再给出当事人责任认定结果。

例如,某起交通事故中,甲所起的作用大,乙所起的作用小,最终甲和乙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两人作用大小的“相对性”。若甲所起的作用稍大于乙,既可以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也可以认定甲和乙均承担同等责任;若甲所起的作用明显大于乙,应当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若甲所起的作用远大于乙,乙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既可以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也可以认定甲承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基于此,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到可能给出多个认定结果的情形时,尽量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给出相对公正、科学的结果。

3 结语

本文介绍了当事人责任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责任区别,剖析了当事人责任认定时对当事人范畴、因果关系判断、当事人过错判断依据及标准、当事人行为所起作用及其大小相对性分析等问题,旨在抛砖引玉。虽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理论和方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理论界和实践界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当事人行为作用大小评价、当事人责任组合、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等。通过不断完善和丰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理论和方法,促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化。

猜你喜欢
后果因果关系道路交通
“耍帅”的后果
因果关系句中的时间顺序与“时体”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在古代,分家的后果很严重
做完形填空题,需考虑的逻辑关系
众荣的后果8则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口袋书系列
欢迎订阅2017年《道路交通管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