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会销”监管问题与对策

2018-01-16 21:22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天彭市场和质量监管所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保健品销售经营

□ 陈 红 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天彭市场和质量监管所

为了打击保健品“会销”骗局侵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红盾春雷”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以“会销”形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以及保健品的行为。通过对彭州市辖区内保健品“会销”案件的整理分析,本文就如何有效监管保健品“会销”骗局提出几点思考,并就如何解决相应问题提出了对策。

2018年伊始,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以健康讲座、现场体验、产品试用等进行保健品“会销”的手段开展了“红盾春雷”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以“会销”形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截至目前,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出动执法人员350人次,共计查获涉嫌虚假宣传的会销窝点12处,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涉嫌刑事犯罪的会销案件1件,刑事拘留2人。

通过对彭州市辖区内保健品销售市场的摸底调查,以及保健食品“会销”案件的整理分析,虚假、夸大宣传已经成为保健食品行业的通病,以保健品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保健品市场混乱,销售价格高昂,“会销”团队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依靠销售人员“忽悠”来销售产品,证据难抓,监管执法无具体法律条文可以依托,致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困难重重。保健品“会销”骗局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保健品“会销”问题的思考

通过对彭州市辖区内多起保健食品案件的整理分析以及实践监管经验总结,就如何做好保健品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提升保健品行业品牌质量,促进保健品行业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了几点问题和相应的对策。

保健 品销售人员是否需要相关的任职资格

1.问题提出

由于保健品与普通食品、用品存在很大的不同,保健品销售人员是否需要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在销售人员既不是医生也不是营养师的情况下,是否能给老年消费群体进行健康体检以及健康咨询?销售人员在无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能否科学的宣传保健产品并指导合理使用?

2.问题分析

保健品作为特殊品与普通的食品、用品相比较,专业知识含量高,然而普通的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真假以及质量没有较强的甄别能力,大部分依靠专业人员的介绍和指导才能进行消费,因此销售人员在保健品销售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目前的状况是保健品销售人员准入门槛非常低,素质参差不齐。根据彭州市辖区基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保健品销售市场的摸底调查数据分析,在彭州市城区内保健品经营单位有260余户,其中正规药品或食品经营单位兼营保健品的占60%左右。此种经营单位一般比较规范,职业人员素质普遍偏高,监督管理风险小。其余保健品经营单位则大多是以“会销”模式进行经营销售。此类“会销”模式经营单位数量波动较大,流动性较强,隐蔽性高,“会销”场所不固定,出现违法行为也很难调查取证;往往是通过口头形式的夸大、虚假宣传,很少留下有效证据;销售人员素质低,销售产品基本靠“套路”忽悠,满嘴术语偷换概念糊弄消费者,然而销售人员实际对所销售的产品情况也是一知半解。。

3.监管对策与建议

笔者根据基层监管的经验,对保健品销售人员管理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建议。

一是实行保健品销售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二是建立保健品销售人员的培训制度,保健品销售单位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保健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品的经营活动;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建立制定与规范保健品销售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使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有所依托,销售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所畏惧。

如何 解决保健品价格的虚高问题

1.问题提出

保健品行业的暴利使得不法分子趋之若鹜,暴利也是不法分子进行保健品“会销”诈骗的原动力。而价格没有约束,更没有相应处罚依据是目前保健品市场 “会销”骗局呈逐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也模糊了市场调节机制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2.问题分析

保健品与普通商品相比,专业知识含量更高,消费者对保健品的功效以及自己的需求均处于不了解状态,因此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状态,而正是借助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优势方的销售者,为了牟取暴利,向信息劣势的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消费者因为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完全不能作出理性的判断,尤其是对于处于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匮乏的老年消费群体。保健食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保健品市场的价格扭曲,不能真实地反映价值与市场供求的调解关系,达不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现在市场上到处都是保健品,而且价格高,只要能卖出去,价格就可以随便定,因此保健品价格的有效监管是根除会销虚假、夸大宣传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对所谓天价直销保健品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手段。

依据《价格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据调查,老人在会销中买到的保健品,其价格与厂家定价相比,普遍高出了几十倍。这是否已经超出了合法的边界;看似是正常的市场交易,是否是诈骗犯罪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很难全面把握和区分。

3.监管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保健品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分析,对保健品虚高价格监管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建议。

一是规范保健品销售单位主体资格。从事保健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核发时应严格把关,要对经营单位建立一户一档的监督档案,落实企业责任,要求经营者签订承诺书,承诺提交的资料、宣传等内容的真实性,不涉及虚假内容等事项,销售产品价格要严格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规定应该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

二是涉及虚假、夸大、高价销售保健品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因由虚假、夸大、高价销售保健品被处罚的从业人员或企业要给予禁止再次从事该行业的行政处罚。对保健品 “会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从重处罚。

三是明确保健品的定价机制,严格按照保健品定价机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按保健品销售是否符合正常市场规律,销售价格是否严重偏离正常的定价机制来判断商家是否为合法的经营行为或是违法的诈骗犯罪行为。

四是加快健全和完善保健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对于流通领域的保健品监管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新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范保健品的注册与备案,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将保健品销售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但是其许可要求也并未有特别的明文规定,因此造成流通监管无具体法规可依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保健品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保健品会议营销的准入条件、操作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加大社会共治的力量,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社会组织、媒体对非法 “会销”、高价销售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成立专门保健品行业协会,监督、引导行业规范化、持续性健康发展,为遏制保健品乱象助力。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等单位也需要对这些非法推销保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清理。

对于保健品“会销”的监管,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创新思路、完善体系。目前,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也将抑制保健品“会销”欺诈进行,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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