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市发布食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8-01-16 22:51宋向东
食品安全导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牛栏山湘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宋向东

7月30日,湘潭市2018年上半年食品药品稽查打假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湘潭八大食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罗振湘经营虚假标签白酒案

2018年5月15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开展酒类专项整治,在岳塘区新旺酒水食品店发现其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系假冒白酒。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仓库又发现10个品种的“牛栏山”系列假冒白酒,共计720件,涉案货值17万元,执法人员当即扣押上述批次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湘潭市公安局,并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联合督办案件。

案例二 李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12月19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岳塘区民德大药房、岳塘区金佛大药房、岳塘区华安堂大药房涉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九九糖肽”。2018年1月5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单位经营的保健食品“九九糖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格列本脲”西药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湘潭市公安局。

案例三 湘潭市之王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18年5月10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湘潭市之王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成品和未封口预包装食品“老总枸杞槟榔”6200包。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所必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食品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上述成品及半成品槟榔6200包并处罚款12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韶山红色纬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案

2018年3月1日,韶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韶山红色纬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外出售“复合胶原蛋白小分子活性肽”食品(以下简称“小分子肽”食品),且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以699元/盒的价格销售“小分子肽”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 韶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复活胶原蛋白小分子活性肽”食品4盒及违法所得7376元,并处罚款76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湖南唯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虚假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2017年12月15日,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湖南唯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九华大道17号厂房进行突击检查,对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其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6400瓶,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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