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与反思

2018-01-16 08:42胡忠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2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胡忠毅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都只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存在监督信息匮乏、监督手段单一、稳定性和系统性不足等问题。诸暨市检察院近年来不断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主动摸索,逐渐形成一套以“三三制”为核心,配合其他手段的监督模式,提升了监督效果。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三三制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财产刑执行监督成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新增职能和重要业务。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都只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目前仍缺少一套可供遵循的监督方法和工作标准,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不断探索之中。诸暨市检察院自2014年开始不断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主动进行摸索,形成一套以“三三制”为核心的工作模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囿于各种影响因素,实务工作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监督信息匮乏

执检部门通常只能了解罪犯的财产刑判决情况,无法掌握其经济状况、执行态度和能力,也难以获知法院的执行情况。其他监督信息要靠执检部门自己去挖掘,但如何才能更有效率地挖掘到有价值的监督信息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监督手段单一

很多情况下,执检部门仅仅是就发现的问题发一下检察建议,然而对后续监督的保障方面没有可靠的配套机制,使得很多建议最终石沉大海,导致很多监督工作成了虎头蛇尾的摆设。如何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手段以及配套举措,成为现有制度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监督的效果不佳,缺乏稳定性、长效性

一是当前的监督很多基于个案进行,难以给今后的财产刑执行工作带来长期成效。二是监督执行中,不能较好区分情况以针对罪犯不同的经济能力、执行能力灵活运用现有政策,监督工作不够细致,不能适应罪犯存在不同执行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三是监督过程中,重监督执行到位,轻错误执行纠正,忽视了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和对错误执行的纠正。

(四)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

在实务中,执检部门限于人力不足往往只能将重点案件作为监督的主要着力点,结合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要对所有财产刑案件逐一监督则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检、法两家在此工作中的信息共享度不够,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充分掌握财产刑案件的相关资料,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不充分。从长远来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得较为艰难。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的探索

为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问题,诸暨市检察院经过三年的摸索,逐渐形成一套以“三三制”为核心,配合其他各种手段的监督模式,提高了监督信息来源的丰富度,解决了监督、执行刚性不足的问题,也提升了财产刑执行的效果。“三三制”就是通过三项审查,破解监督信息匮乏的难题,通过三个结合,破解监督手段单一的难题,通过三项举措,破解执行效果欠佳的難题。

(一)三项审查,破解监督信息匮乏难题

诸暨市检察院根据监内、监外罪犯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多方调查核实,多渠道摸清罪犯财产情况、执行能力等,为成功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打下基础。一是依据法院判决,审查执行情况。利用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平台、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掌握罪犯的判决及财产刑执行情况。同时,根据法院判决书以及执行文书,核实判有财产附加刑的罪犯,一人一表逐人登记,有效筛查出财产刑监督对象。二是实地调查走访,审查财产情况。通过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共享平台,赴银行等部门查询信息,走访罪犯居住地村、居委会等地,向社区矫正机构及当地居民了解罪犯平时生活的消费情况,充分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财产经济状况。三是日常谈话教育,审查执行能力。通过检察谈话、查询看守所在押人员消费记录等,掌握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是否符合减免政策等情况,摸清底数,逐人建档,为有效实现对监禁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奠定基础。

(二)三个结合,破解监督手段单一难题

财产刑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诸暨市检察院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多措并举开展监督,确保法院执行不缺位,检察监督不越位。

一是沟通协调与刚性监督相结合。针对财产刑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强化沟通协调,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个案进行剖析、总结经验,督促形成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规范法检两家在财产刑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特别对于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的犯罪,督促法院严格依法及时予以强制追缴,视情建议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财产直至司法拘留等措施。

二是财产刑执行情况与罪犯日常考察奖惩策略相结合。协调监管部门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考察重点,在日常谈话中加强财产刑执行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公示判决书、宣传成功案例、举办财产刑执行讲座、张贴宣传资料等手段,增强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意识,将财产刑履行与转化教育结合起来。对于积极履行财产刑的监禁刑罪犯,在宽管人选、亲情电话、日常开账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从严审批;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则形成名册,在司法所辖区内予以通报,同时上报司法局并抄送诸暨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继续进行追缴。

三是大额财产刑与小额财产刑执行监督相结合。由于监外执行罪犯相较于监禁刑罪犯更愿意缴纳罚金,相对监禁罪犯履行能力相对较强,也更容易进行监督,因此以监督大额财产刑执行为主,以此形成示范和警示效应,带动小额财产刑执行。监禁刑罪犯则从“小处入手”,即以监督小额财产刑执行为主,一方面金额不高,且相当一部分具有执行能力,易于缴纳,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纠正罪犯“打而不罚”的错误心态,扩大法治教育宣传效果。

(三)三项举措,破解执行效果欠佳难题

为切实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规范、有序、有效开展,特别是《刑九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扩大和提高了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比例,诸暨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本着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机制,提高法院执行主动性的理念,确保财产刑执行的合法依规。endprint

一是着眼长效监督,积极建章立制。诸暨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并不在乎监督法院执行到位多少人多少钱,而将促使法院逐渐形成财产刑执行的完备机制、使财产刑执行进入常态化作为最终目的。诸暨市检察院牵头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理顺和规范了法、检等各机关在财产刑执行和监督方面各自的职责。同时,诸暨市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与法院加强联动,促使法院内部建立健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理顺执行案件移送流程。针对“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罪犯的财产刑判罚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问题,及时督促法院重点加强对该类罪犯的跟踪执行,同时,监所部门与检察机关案管、刑检等部门形成联动,通过提前介入开展同步监督。另一方面,推动法院建立与监狱的财产刑沟通机制,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做到一案一表,并与判决书等相关材料一起随罪犯移送监狱,由监狱在呈报减刑、假释中继续追缴。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视情况落实减免、分期政策。建议法院在执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条件和家庭困难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落实财产性“减免”政策。对于无经济来源、家庭条件差、生活困难的罪犯,诸暨市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裁定予以减免;对于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刑有困难的罪犯,则考虑同意其缓交或者分期缴纳。通过以人为本,灵活执法,极大地提高了财产刑执行的到位率。

三是注重权益保障,不断规范财产刑执行。建立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对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机关侵犯其自身权益,向监所部门申诉的,诸暨市检察院及时展开调查,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员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对于一审判决时已经预缴罚金、二审改判减少罚金数额,而一审法院尚未退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及时予以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建议

(一)健全财产刑执行制度,明确检察监督责任

为了使执行工作有据可依,充分保障执行工作的程序规范性和执行刚性,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制定完备的财产刑执行及监督的规定,该制度至少应涵盖以下方面:

1.财产刑执行的立案和基础信息调查方面。对于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可由刑事审判庭接受犯人履行的财产刑;超过该期间的,一律将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同时向执检部门报备。对于立案后的基础信息调查方面,明确经济状況调查责任,以便以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明确执行措施和程序。对于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可以采取查封、拍卖、抵扣等措施。对于犯人本人不便履行的,可以由亲友代为履行,或者将相关其他资产委托有关机关部门和人员代为处理履行等。对于犯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参照失信人员的相关机制,纳入征信系统,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等禁止令。

3.细化减免、缓交政策。原有关于财产刑减免、缓交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具体,对一些现实中的具体情况考虑也不够细化。在统一的财产刑执行制度中,需要对减免、缓交政策予以细化,同时对于相关程序的启动、条件等予以明确。

4.明确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工作中与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权限。人民法院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基础信息应当及时共享,有关资料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因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调取相关的案卷和材料。同时,明确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场合和作用。

(二)统筹协调,整合执行力量

通过整合公、检、法、司等各方力量,将财产刑执行的经济状况调查等基础工作根据不同情形由相应部门分别协作,在经济状况调查、执行保障、情况报送以及当事人不配合履行财产刑的相关后续措施等多方面予以配合协助,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公安、司法、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将有关财产刑执行中涉及的必要信息及时共享或为调处提供必要便利,为执行工作开辟信息获取的绿色通道。二是建立财产刑执行工作统一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在该平台上查询当事人的财产刑及经济状况,适时进行监督。当财产刑得到部分或全部执行时,由法院在该系统上及时更新信息。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各方力量,又可以方便各方了解财产刑情况和执行情况,极大提高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效率。

(三)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完善征信系统建设

对财产刑方面宣传方面,可以从三个层面开展。一是宣判时,法官应当加强对财产刑政策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告知;二是在犯人服刑中,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也需要承担起必要的政策宣传职能,在日常谈话教育和监管中,宣传好财产刑相关制度;三是法院、检察院和相关部门要能够充分利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对财产刑的政策、典型案例等多加宣传,营造全民重视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造良好的群众基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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