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核算在近代中国的发展

2018-01-17 08:36缪德刚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国内生产总值

缪德刚

摘要: 20世纪初,在西方国家国民经济核算潮流的影响下,一些学者对中国的“国民所得”进行了估算,其中最具代表性是巫宝三的研究成果。概括来说,巫宝三对“国民所得”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介绍了“国民所得”核算理念及统计框架,并通过研究完善了相关理论;二是根据中国调查资料的特点选择了可行的估算方法,并对部分年份的中国“国民所得”做出了估算。虽然对“国民所得”的估算受到了当时国民经济统计理论发展水平和参考资料的限制,但不容否认的是,巫宝三在近代中国国民经济核算领域中的贡献是奠基性的,对当前的相关研究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国民经济核算;巫宝三;“国民所得” ;国内生产总值;GDP

中图分类号: F092.6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8)06001909

Abstract: In the early 1920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national economic accounting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some scholars began to engage in estimating national income of China. In each of these achievements, Pao-san Ou's research is the best representative. Generally speaking, Pao-san Ou's contribution includes two aspects: First, he introduced the theory of “national income” and its statistic structures, and then improved the relevant theories through his research. Second, he selected appropriate methods to estimate the national income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survey and estimated the “national income” in some years. Although the estimated “national income” is restricted by the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statistics and reference materials at that time, it is undeniable that Pao-san Ou's contribution in the field of national economic accounting in modern China is fundamental and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national economic accounting; Pao-san Ou; national income;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一、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学者对本国的国民收入进行了初步估计。1908年,现代统计学与经济学先驱之一鲍利(Arthur LBowley)以税收、人口普查、1907年生产普查、工资、就业的资料对英国的国民收入进行了估计。[1]1915年,金(Willford IKing)估算了美国的国民收入。[2]

两次世界大战以及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刺激了欧美国家对国民收入核算问题的关注。1920年,米契尔建立了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研究美国国民收入及收入分配问题,并在1921年发表了1909-1919年美国国民收入数值。1926年,这项工作又补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的数值。经济大萧条后的1932年,美国对内对外商务局(Bureau of Foreign and Domestic Commerce)承擔了1929-1931年国民收入核算工作,但是没有取得预期成果。1933年1月,对美国国民收入的估算由任职于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库兹涅茨承担。库兹涅茨及其团队用一年的时间估算了1929-1932年美国国民收入。1934年,沃伯顿提出了国民生产总值核算法。沃伯顿认为,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减去折旧才是衡量资源消耗的正确方法。1934-1935年间,柯里及其团队则将国民收入估算的重心放在了每个经济部门对国民购买力的贡献研究上。1932年,克拉克用国民生产总值的概念估算了英国的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但直到1940年克拉克的研究才受到关注。1940年夏,斯通等人估算了1938年和1940年英国国民经济核算数字。1940年,希克斯(John RHicks)提出了国民收入等于消费加投资加政府收支差额的公式,这个公式逐渐演变为国民收入核算的基本公式。[3]257-263

20世纪上半叶,随着国民经济核算理论的传播与发展,英、美等国的国民经济估算成果陆续发布,随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国家效仿。最先对中国“国民所得”估算的是在华外国机构。1926年德国德累斯登银行(Dresdner Bank)根据中国“国富”“国富”简意上来说是根据资产收入计算出的一个国家各种资产的总价值。数额估计了“国民所得”“所得”即收入,为了与20世纪上半叶的术语保持一致,本文沿用“所得”一词。的数据。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国内学者掀起了对中国“国民所得”的估算与理论研究的热潮,一些学者根据不同的材料、采用各异的方法对中国“国民所得”进行了估算,如程孝刚从消费领域推测了战前中国的“国民所得”。英国学者克拉克运用卜凯和工商部的工厂调查数据推测了中国1925—1935年的“国民所得”。刘大钧在主持国民经济研究所期间也对中国战前的“国民所得”有过估计。[4]基于对中外文献的整理与爬梳,笔者认为,在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趋于定型过程中本文将1953年联合国推广使用国民收入核算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视为现代国民收入核算体系的定型,参见邱东:《国民经济核算史论》,《统计研究》1997年第4期。,中国学者在该领域的贡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向国人介绍了源于西方国家的“国民所得”学说;第二,对部分年份的中国“国民所得”做出了估算。在这两方面皆有建树且迄今被学界引用的首推巫宝三的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著作是《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

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成果虽然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肯定与应用,但目前鲜有论著从学术史的角度对其进行专门阐述。本文拟对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研究进行概述与评述,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阐述巫宝三此项研究工作的当代价值,以弥补当前国民经济核算史领域在该方面的研究不足。

二、巫宝三对“国民所得”的理论探索

(一) 界定“国民所得”内涵并理清相关概念

在“国民所得”进入经济问题分析视野之前,一些机构和学者最早关注的是中国的“国富”。最早对中国“国富”进行估计的是日本人高桥秀臣,在其《支那之富力》一文中对中国1913—1914年的“国富”进行了估计。高桥秀臣的数据虽然没有说明来源,但却屡被引用。除此之外,日本内阁统计局、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和一些英美学者对中国的“国富”均有过估计,但都没有说明数据出处。[4]除上述研究对“国富”的估计语焉不详之外,从反映一个国家生产能力上来说,对“国富”的估算远不如估计“国民所得”重要,“国富”只是反映一个国家既有的资产价值。巫宝三认为,开展对“国民所得”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从“国民所得”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基本全貌,反映该国的生活水平;第二,“国民所得”是反映一国经济变动的材料;第三,可以从 “国民所得”中反映一国的收入分配;第四,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生产能力的高低以及该国国民的纳税能力。[5]

现代国民经济核算理论与方法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而形成,这些理论与方法不单反应了研究者如何理解国民经济,其差异还会影响到研究者对数据材料的选取与处理,并最终体现为估算结果的差异。在巫宝三《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与刘大中、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1933-1959年国民收入和经济发展》中,对1933年中国资本工厂总产值的估计都是基于刘大钧《中国工业调查报告》,由于二者对“工厂”的界定不同,导致了刘、叶的估算结果大于巫著中的估算结果,参见久保亨:《关于民国时期工业生产总值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直至20世纪40年代,虽然“国民所得”估算工作早已开展,但在“国民所得”核算理念方面,西方经济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马歇尔(Alfrod Marshall)从净生产率观点出发,主张“国民所得”应计算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货物与劳务的净生产数量,费雪(Irving Fisher)则主张只计算一国在某时期所生产的货物。[5]因此,在对中国的“国民所得”进行核算之前,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由于国际收支的存在,“国民所得”的核算会变得复杂。按照对国际收支的处理方式不同,巫宝三给出了“国民所得”的两种定义:一种定义是一个国家所生产的全部所得,不包括国外所得的收入与国内所得的支出;第二种定义是一个国家的居民获得的全部所得之和。第二种“国民所得”要在前一种“国民所得”的基礎上加入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同时减去外国人在本国的所得。[4]20世纪30年代,关于国际收支如何在“国民所得”中计算,库兹涅茨和科普兰(Morris ACopeland)对此有过争论。巫宝三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是否将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居民的净收入利息和股利视为国家内部的生产资源,如果“国民所得”的界定是来自一国内部的收入,那么居住在本国的外籍居民的汇款和对外投资可以认为是“国民所得”的一部分。[6]巫宝三等人关于国际收支在“国民所得”估算中处理方式的讨论,衍生出了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两个不同的统计指标,对从地域和国民两个不同视角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前研究的基础上,巫宝三等人将“国民所得”的概念明确为:一段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居民的货物与劳务的净生产总额。在此界定下,“国民所得”不是一个国家各个生产组织的总所得,而是不同生产组织的净所得或净产值。[7]12“国民所得”与国际收支的关系是,在“国民所得”的基础上加上从国外汇入的所得,再减去汇到外国的所得,即为一个国家能支配的所得。[8]

20世纪40年代,国民经济核算学说尚未定型,又加之中、英文语言方面的障碍,造成了“国民所得”与另外一些相近的概念混淆,巫宝三对部分国民经济核算术语进行了规范。他认为,“国民所得”是National Income的中译名,有时也被称为社会所得(Social income)。由于“所得”是从生产中得到的,所以国民生产(National output)与“国民所得”意义相同。[7]11

(二) 解决“国民所得”核算实践层面的问题

20世纪40年代,理论界在“国民所得”核算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是计价方法。一种观点主张用生产成本计价,即按照投入的生产要素带来的所得计算,或者按照不同生产部门的净生产计算。另一种观点赞同以消费价格计算,即在生产价格的基础上加入间接税。[7]20理论上来说,按照以消费价格等于生产价格加上间接税的逻辑,以消费价格计算的“国民所得”比按照生产价格计算的“国民所得”数值会大些。巫宝三指出,计价方法上的争议实际是由核算“国民所得”是否包含间接税引发的,但现实统计中却未必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通过消费价格计算出的“国民所得”会因为物价的提高而使得“国民所得”降低。[7]841-842

“国民所得”统计项目的设置是当时理论界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以现代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来看,产生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经济学者主张运用的统计方法不同造成的。马歇尔等人认为,“国民所得”的统计项目包括一年中生产的所有货物和劳务,费雪则认为“国民所得”应该只统计最终被消费的货物与劳务。受这两种观点的影响,西方经济学者在“国民所得”核算中分别设置了不同的项目。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折衷做法,即瑞典学派所主张的将新投入的设备作为“国民所得”的一部分,而与之配套的劳务或机器的生产所得不算在“国民所得”之内,如建造房屋、修筑公路的工资及利息都不能视为“所得”,因为这部分新投资在当期并没有产生新的产品或劳务,只有在房屋建成、公路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所得”才算“国民所得”。另外,De Follner等人认为,“国民所得”只包含新的产出,而劳动力投入带来的“所得”不应计入。巫宝三对此的看法是,“国民所得”包括货物、劳役、转移所得、生产者的消费品、国外债务等统计项目,是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国民所得”之内要进行具体的讨论。[4]巫宝三认为,一个项目是否纳入“国民所得”统计的重要标准有如下四点:一是封闭经济与开放经济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二是只计算在市场上有交换价格的产品;三是“国民所得”不包括赠予的物品;四是非法所得不进入“国民所得”统计。[5]

(三)介绍“国民所得”核算方法

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对GDP的统计方法有产品流量法和收入(成本)流量法。前者是指消费者在最终消费品上的货币价值的加总,后者是对生产要素的收入进行统计得到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国民所得”的含义不同于GDP,具体的统计方法也有所不同。20世纪40年代,学界提出了多种“国民所得”核算方法。巫宝三将其归结为五种:第一是加总一个国家个人、组织的所得;第二个方法是企业组织及政府机构付出各种分配项额的总和;第三是增加的生产价值的总和;第四是最终产品(Final products)价值的总和;第五,个人消费和储蓄总和。巫宝三将第一种统计方法称为所得法(Income method),第二、第三种方法叫做增加价值法(Value added method),第四、第五种叫做堆积法(Social heap method)。巫宝三指出,核算“国民所得”时所选用的方法,应视已有的统计材料而定,如果统计材料齐全、正确,这些方法得到得“国民所得”统计结果是一致的。[4]在材料充分的前提下,方法本身并不重要。由于各个国家的统计材料具有不同的特征,当时不同国家所采用的“国民所得”统计方法也不尽相同,所得法在英、德两国较为普遍,增值法通行于美国。

在后来的研究中,巫宝三又提出了核算“国民所得”的四种方法。一是增加价值法,即产品售出价减去原料后得到的净生产值,并去掉重复統计的部分。二是支出法(Paid out method),即将一个企业为了生产所要付出的工资、薪水,利润、利息等进行加总,从而得到“国民所得”的分配。三是所得分配或收入法(Income distributed or income received method),这种方法根据所得税的统计来估计“国民所得”。四是消费与投资法(Consumption and investment method),即根据一个国家的货物与劳务,估计全社会生产的产品分别用于消费和投资的数量。[5]巫宝三前后提出的统计方法名称各异,但从实质上来说大致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945年的支出法是从1944年的增加价值法中分立出来,消费与投资法从堆积法中单列出来,所得法纳入到所得分配或收入法中。载有这两套统计方法的文献发表的间隔只有一年,但却介绍了并不完全一致的“国民所得”统计方法,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经济学界在“国民所得”的问题上尚未形成具有共识性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巫宝三本人在持续完善“国民所得”的相关理论。

上述“国民所得”的统计方法是基于理论层面得到的,现实中许多国家因为统计材料缺乏,使得任何一种统计方法都不能完全有效采用,因此只能综合并用上述统计方法。最常见的统计方法是所得法兼增加价值法,巫宝三称之为混合法(Mixed method)。由于中国的统计资料极不完备,估计“国民所得”只能采用混合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估计“国民所得”重点把握的是“净所得”,即一个国家生产的货物和劳务的净值。[4]

20世纪40年代,增加价值法和消费与投资法是当时经济学者核算“国民所得”所采取的两种最常用方法。有鉴于这两种方法的重要性,巫宝三对其进行了着重介绍,并指出,这两种方法估计的结果不但可以彼此对证,还可以从两个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状况。这两种核算方法也是后来《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中所运用的方法。[9]

三、巫宝三对“国民所得”的三次估算及其影响

(一) 第一次估算与重要结论

1945年《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完成书稿,1947年由中华书局出版,该书是20世纪40年代中国“国民所得”估算的代表性著作。巫宝三、汪馥荪、章季闳、马黎元、南钟万、贝友林等人参与了估算工作,他们皆有相关研究经历。20世纪30、40年代,巫宝三主要致力于中国农村经济问题、经济学理论、“国民所得”估算等方面的研究。汪馥荪即汪敬虞,汪敬虞主要研究中国工业生产。章季闳即章有义,章有义主要从事国民收入研究。马黎元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耕地面积与农业所得估计。南钟万关注的是人口估计与灾害救济,贝友林的研究重心为经济学理论、财政与货币政策。[10-12]

从《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一书的内容安排来看,对各个产业的所得估计是其主体部分,这些产业分为十一类:(一)农业;(二)矿冶业;(三)制造业;(四)营造业;(五)交通运输业;(六)商业;(七)金融业;(八)住宅;(九)自由职业;(十)公共行政;(十一)国际收支。[7]V-VI与巫宝三在1944年发表的《中国国民所得估计方法论稿》一文中的行业名称相比有了少许的改动。在《中国国民所得估计方法论稿》一文中,巫宝三将生产产品与劳务的产业分为十一类:(一)农业、林业及渔业;(二)矿冶业;(三)制造业及手工业;(四)营造业;(五)交通运输业;(六)分配业、旅馆饮食业及娱乐业;(七)银行及保险业;(八)住宅 ;(九)自由职业;(十)公共行政;(十一)国际收支。参见巫宝三:《中国国民所得估计方法论稿》,《华大经济学报》1944年第1期。相比此前马歇尔、费雪等人所主张的统计项目,《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更加全面。

1933年是这次估算的主要年份,生产所得及所能支配的所得按照增加价值法估计,消费总值按照消费投资法估计。部分在当时有争议的统计方法书中也给出了说明,得到的主要结论是:1933年,中国净产值20119亿元,减去折旧得到当年的“国民所得”为19946亿元。平均每人12美元,与美国的313美元相比,说明中国的生产能力很低。农业比重在“国民所得”中占比太大,农业中45%的所得被10%的地主及富农占有。制造业比重低反映了中国工业化程度低。商业所得比重高于制造业,说明中国虽然脱离了自给自足的经济,但却一直固守“有土斯有财”与“逐什一之利”的生产方式,经济活动的主角是地主和商业者。消费品中食物的消费比重最高,反映了当时中国生活水平较低。[7]26-30这组数据说明了当时中国经济结构中,传统经济仍占有较大地位,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社会经济整体上发展滞后。

巫宝三还根据不同年份的价格,计算了1931—1936年的“国民所得”。其中,1934年为最低,1936年最高,除了经济衰退较为严重的1933年、1934年外,农业所得增加最多。在这一次的估算中,运用增加价值法估计得到的1933年的全国“生产所得”为19 946百万元,加上国际净收入“所能支配的所得”為20 044百万元,按照消费投资法估计的1933年的消费总值为20 441百万元,消费总值高于全国“生产所得”和“所能支配的所得”数据。[7]34

(二)对《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的修正

1947年《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出版。同年,巫宝三对其进行了修正,写成了《“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修正》一文。为了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1947年的修订中加入了“可支配收入”以及巫宝三本人所主张的“可支配的货物与劳役”。修正之后,1933年的中国的“生产所得”为20319亿元,“农业所得”增加了322亿元,“工业所得”增加了051亿元,共计增加373亿元,较原数增加18%。[13]《“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修正》中的结论与《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的结论基本相同。

在对《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修正中,巫宝三等人根据库兹涅茨、张培刚、丁忱、吴承明等人的观点,结合日本学者调研的外国人在华工厂就业情况,以及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对部分行业采用了新的数据予以估算。1933年中国“生产所得”被修正为20 319百万元,“所能支配的所得”修正为20 387百万元,“所能支配的货物与劳务”为20 417百万元,消费总值为20 441百万元。相较于第一次估算得到的数据,运用增加价值法得到的前三组数据与运用消费投资法得到的消费额之间的差幅明显缩小。

(三)对1946年“国民所得”的核算及核心结论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各界急于了解战后的国民经济情况,巫宝三又对1946年的中国“国民所得”进行了估算。与此前两次估算“国民所得”相比,这次估算面临的主要困难是:货币贬值太快,用货币衡量货物或劳务没有意义;各产业的统计材料缺乏;行业的折旧材料不足;国统区和解放区的材料归属不同的机构管辖,无法做出包括全国的统计。为此,巫宝三提出的针对性解决方法是:不使用1946年价格数据,所有的“生产所得”按照战前的价值计算;没有产量统计的产业,用各种产品的产量平均数作为产量指数;解放区的统计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统计。[14]

根据对1946年“国民所得”的估算,巫宝三认为,“农业所得”仍居首位,占“国民所得”的一半有余,但其重要性在降低。除了“农业所得”之外,“矿冶业所得”“制造业所得”“营造业所得”“运输交通业所得”“商业所得”“住宅所得”都有所降低。1946年全部“生产所得”与1933年比较减少1295亿元,而与1936年比较,则减少2489亿元。

除了估算1946年的“国民所得”之外,巫宝三对以前的研究进行了又一次修正:剔除折旧率过高的农具及农舍样本,重新估计了1933年的“农业所得”,推算指数由收获指数改为产量指数;引用了日本人关于在华工厂及生产材料的收益数据,重新估算了制造业的净产值;“家内劳务”从自由职业中分列单成一类。[14]

(四)巫宝三研究成果的影响

巫宝三等人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成为估算中国“国民所得”领域的代表性成果。1946年,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聘请库兹涅茨担任该会顾问,库兹涅茨请吴承明为其提供中国国民收入方面的资料,吴承明提供的主要材料就是巫宝三主编的《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1946年,库兹涅茨来华是受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经济研究室主任孙拯(公度)的聘请,请他帮助设计一套资源和工矿产业的调查统计制度,参见叶坦:《学贯中西古今 德泽桃李同仁——吴承明先生的生平与学术》,《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9期。很多学者对巫宝三等人的研究成果表示了肯定。方显廷认为,巫宝三等人对中国战前的“国民所得”作出了详盛的估计。[15]陈立仪[16]、丁鹄[17]分别撰文指出,相较于刘大钧、刘大中等人的估算成果,巫宝三搜集的资料最完备,估算的方法也最谨慎,数据可靠性最大。沈经农认为,在当时已出版的“国民所得”著作中,巫宝三等人的估计成果是最详细、最完备的。[18]方锦指出,虽然对中国“国民所得”的估计并非始于《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但该著作将估计的结果、如何得到此估计的各种材料与计算方法全部发表则是首创。[19]1949年以后,《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被费正清、托马斯·罗斯基、许涤新等国内外著名经济史学者引用。在近代中国国民经济估算的论著中,使用巫宝三等人的统计方法的成果占到了约70%。[20]一些学者在巫宝三等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延展性研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965年刘大中、叶孔嘉的估算。相关研究如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刘瑞中:《十八世纪中国人均国民收入估计及其与英国的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李敦瑞、朱华:《抗战前夕上海GDP及结构探析——以1936年为例》,《史林》2011年第3期;Ta-chung Liu, Kung-chia Yeh, The Economy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National Incom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1933-1959,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5在刘、叶对1933年中国“国民所得”的估计中,巫宝三的数据是基础性的资料索引来源,但在农业、制造业等项目的估算方面,巫宝三的估计更为细致。[21]

总体上肯定巫宝三等人的研究工作的同时,一些学者对《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中的不足进行了商榷。20世纪40年代,以库兹涅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的估算框架与结果提出了两点异议:第一,巫宝三等人定义的“所能支配的所得”(Disposable income,即税后所得)不符合大多数学者的界定,将外债计入“所能支配的所得”中是不当的;第二,巫宝三低估了一些职业的人口,有些项目所得的总数估算少了,食物费用也低估了。该论文的英文题目为“Comments on MrOu's Study of the National Income of China”,并未发表,部分内容见于巫宝三:《“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修正》,《社会科学杂志》1947年第9卷第2期。针对库兹涅茨的意见,巫宝三回应指出,“所能支配的所得”的界定是为了使价值增加法与消费投资法的估算结果一致,并可以相互比铰,将外债计入“所能支配的所得”是因为债务的增加能同时增加所能支配的“国民所得”。后来在《中国国民所得1933、1936、1946》中,巫宝三意识到了将债务归为国民所得的不妥,为此专门提出了所能支配的货物和劳务(Disposable Goods and Services)对其进行了统计。方锦对巫宝三与库兹涅茨之间关于“国民所得”的争论进行了总结。方锦指出,库兹涅茨认为外债不应计入“所能支配的所得”的意见是中肯的,因为债务的增加通常只是资本的增加,资本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所得增加。巫宝三等人对部分行业的从业人数的统计确实有缺失。方锦还提到,1936年的“国民所得”数据在1933年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外插法得到的,这会造成1936年的数据不够准确。巫宝三在估算1946年的数据时,又以1933年、1936年的数据为参照,这可能造成了更大的估算错误。[19] 继20世纪40年代研究之后,20世纪60年代,刘大中、叶孔嘉对1933年的中国国民所得进行了再次估算。在这次估算中,刘大中、叶孔嘉除了对巫宝三使用的参考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整外,他们在部分行业所得的估算方面存在差异。如刘大中、叶孔嘉认为,巫宝三对1933年的估算遗漏了天然橡胶、染料作物、调味料、草药、花卉、兔、鸽、鹿、蜂蜜、乳制品、驼绒、鹿皮等农产品。[21]后来也有学者指出,《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中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估算商业所得,可能遗漏了大都市就地贸易。[22]

四、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研究贡献及其当代价值

(一) 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研究贡献

17世纪末, Gregory King就对英国的“国民所得”进行了估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虽然很多国家估算了本国的“国民所得”,但此时经济学者并不注重此项研究。随着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国民所得”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的基本指标,逐渐引起了经济学界的重视。[7]320世纪20年代左右,涉及“国民所得”的中文作品开始出现。[23]在同一时期,一些机构和学者估计了中国“国民所得”,但往往只有一两个年份的数据且没有说明出处。1933年,署名为“公度”的学者在《再生》杂志上依据马歇尔的观点,介绍了“国民所得”的概念与内涵。文章作者应为孙公度,参见公度:《何谓国民所得?》,《再生》1933年第2卷第3期。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参与了“国民所得”问题的探讨。纵观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学者对“国民所得”问题的研究,大多成果集中于介绍“国民所得”内涵与展示他人的估算结果,除巫宝三外,对中国“国民所得”进行推算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学者为数并不多。

概括来说,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研究成就表现在理论贡献和实践贡献两个方面。从理论方面上来说,巫宝三是较早对“国民所得”的相关概念进行系统性介绍的国内学者之一。在进行“国民所得”推算之前,巫宝三研究了西方学者的“国民所得”的概念与估计方法,发表和出版了《中国国民所得估计方法论稿》《国民所得概论》《国民所得中的国际支付》此文即Pao-san Ou, International Payments in National Income,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46(60):289-298等论著。更为重要的是,在与库兹涅茨、科普兰等学者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巫宝三发表英文著作澄清了当时国民经济核算框架體系中存在的部分重大理论问题,并由此奠定了估算近代中国“国民所得”的基本理论框架与方法。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巫宝三依据中国社会经济的产业特点设计“国民所得”的统计项目,综合运用增加价值法、消费与投资法,开创性地估算了部分年份的中国“国民所得”,其研究成果也成为“国民所得”研究方面的范本。这项研究成就的取得,并非一蹴而就。在巫宝三20世纪30年代初期发表的论文中,就开始利用相关统计材料进行研究。1933年,巫宝三用物价指数与上海重要商品市况数据分析了1932年中国物价、进出口贸易、金融市场的状况。[24]在1934年发表的《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农业经济》一文里,巫宝三依据中央农业试验所农情报告的农作物产量、上海及天津批发价格对造成1933年农民收入减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25]这两篇论文中的统计材料,在巫宝三从事“国民所得”估算过程中,均得到了再次利用。

(二)巫宝三对“国民所得”研究的当代价值

现代国民经济统计普遍使用GDP作为指标,GDP减去折旧后得到国内生产净值(Net Domestic Product, 即NDP)。为了更好地理解GDP在不同生产要素中的分配,在一些现代经济学教材中,构建了国民收入(National Income, 即NI),NI是从GDP中减去折旧得到。也就是说,NI等于NDP。在假定两者界定范式一致的宽泛意义上来说,巫宝三研究中“国民所得”等于NDP,而非GDP。严格来说,“国民所得”诞生于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定型之前,GDP则是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术语,两者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

20世纪40年代是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定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探讨的很多理论问题在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皆有所体现。国民经济核算是一项现代意义上的统计,而非估计。中国历史上因为没有统计,做经济史研究只好采用估计的方法。[26]20世纪上半叶“国民所得”的估算方法与现代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不同,决定了当时所做出的一些估算与运用现代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得出的结果之间肯定是有差异的。

尽管如此,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研究贡献对目前从事该方向研究的学者仍有不可替代的借鉴意义。第一,相较于现代的国民经济“统计”,“国民所得”的“估算”方法可能更适用于估计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所得”理论衍生出的增加价值法、支出法、收入法、消费与投资法切合于依据“史料”估算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从巫宝三的研究来看,在某一方面的统计材料缺乏时,还可以将上述方法综合运用,从而提高估算的可行性。第二,巫宝三的研究成果不单为1933年“国民所得”的估算提供了系统的材料索引,更是后续研究的重要基础。20世纪中期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趋于定型,该领域现已淡出经济学理论界的视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史学定量研究、比较研究的发展,巫宝三在“国民所得”方面的成果,再次受到学界关注。“定量研究”是指计量经济学与统计学方法在中国经济史学研究中的应用,“比较研究”是指“加州学派”关于中欧经济史比较研究的成果及其引致的相关回应性研究。特别是,“加州学派”成果中使用的部分数据引起了学界争议,由此部分学者对中国历史上的国民经济总量进行了重新估算。这些估算成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了巫宝三“国民所得”的估算成果。表面上看,随着目前经济史资料的发现与整理,相关统计数据可谓充裕,遗憾的是,得到学界广泛认可的国民经济估算数据仍然缺乏。因此,这一领域仍有较大探索空间。在后续相关研究中,一方面要研读已有的研究成果,对其中的数据史料与估算方法二次甄别,另一方面需要搜集更多的原始材料,对已有研究的查缺补漏,从而估算出更符合历史真实的国民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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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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