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秋游断了腿,谁来赔偿?

2018-01-19 21:43陈雷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秋游旅行社孙子

陈雷

事件回放:亲子游乐事变伤心事

秋高气爽,幼儿园通过旅行社组织小朋友去森林公园秋游,家长也一起陪同去玩。王奶奶陪着五岁的宝贝孙子一起兴高采烈去公园游玩了。森林公园里的勇敢者道路很吸引人,奶奶买了15元的门票,带着孙子进去探险。

在这个项目中有一座2米高的攀登设施,参与者要沿着一根长长的木棍攀登上高台,再从高台沿着晃晃悠悠的绳梯下降到地面。别看小孙子只有五岁,但他的体重已经达到了80斤,是个不折不扣的小胖墩,胆大的他跃跃欲试。当他从高台上沿着绳梯往下降时,没有抓住梯子,不小心从2米的高处掉了下来,直接砸在了地上的沙坑里。导游、老师和奶奶连忙叫了救护车将孙子送去医院,经检查,孙子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需经两次手术才能康复。奶奶和公园、旅行社、学校多次协商不成,提出起诉,要求公园、旅行社、学校一起赔偿孙子的各类损失及精神損失费约10万元。

各方意见:

幼儿园园方:我们选择了依法对外经营的公园作为秋游地点,委托了具有资质的旅行社进行组织,孙子的受伤是在奶奶的陪同下自行玩耍造成的,所以受伤是家长监护不力,幼儿园对此无责任。

旅行社:我们对秋游的安全已经作了详细的告知与妥善安排,勇敢者道路不适合5岁的小朋友玩耍,受伤是奶奶所造成的,和我方无关。

公园:没有证据证明勇敢者道路的设施存在缺陷,且门口贴有注意事项,1.4米以下儿童需监护人陪同游玩,且该项目自费,不在秋游游玩的项目之内,应该由奶奶承担责任,和我们也没关系。

那么,奶奶能争取到赔偿款吗?

本律师认为幼儿园对小朋友有保护职责,奶奶虽然陪同孙子一起秋游,但不能免除教育机构所负的职责;公园没有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游玩人群作出相应的告知和提示,也存在过错。当然,奶奶也没有尽到其监护孙子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就能对这一事件谁该负责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公园、商场、宾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如果安全告示不清晰,安全设施不周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无民事行为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教育机构应该对无民事行为的人强化安全教育,并应对其依法尽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本案被侵权人是年仅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尚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或安全风险,需要其监护人就是其奶奶给予正确的行为引导和全面的人身保护,由于奶奶的监护不力导致孙子受伤,因此可以减轻幼儿园和公园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法院确定孙子的损失约为8万元,最终考虑到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程度,决定由奶奶一方的家长自负40%民事责任,幼儿园负担40%民事责任,公园负担20%民事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本律师提醒家长、幼儿园以及公园,在春游和秋游过程中,要按照自己各自不同的身份来落实相应的监护责任和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内容要明确告知和风险提示。在游园过程中,学生和家长可以和不可以做的内容最好也明确告知,幼儿园可以通过和家长签署风险告知书来规避风险。家长也要做好自己孩子的管理教育和监护责任,开开心心去玩,平平安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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