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8-01-22 08:01张烨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传票公告被告

张烨辰

(710086 武警工程大学 陕西 西安)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人民法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送达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院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到对方手中,因此为了保障诉讼效率产生了公告送达制度。在实践中送达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社会情况复杂,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失信事件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情况较为少见,一般积极应诉人仅为诉求利益保护的原告,很多被告经常逃避接受法院送达的文件。所以很多情况下文件都难以送达到被告手中。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采取送达传票的措施是,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采用电话联系方式与被告沟通。如果电话通知之后,被告不去法院领取传票,法院的工作人员就会采取第二种方式,以快递的形式将传票寄送给受送达人。如果还是无法将传票寄送到受送达人,一般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会要求原告带路、指认。只有在原告带路、指认仍无法送达后,才认为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法院工作人员才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告载体选择随意,制度规定简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送达既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又可在报纸、信息网络刊登公告。因为对于公告载体规定的选择性较为随意,因为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方式接受性较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选择采用报纸作为载体刊登公告。但是对于报纸的选择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以至于在选择上参差不齐,市级、省级、全国发行的报纸都能刊登,没有一个确定的刊登准入条件。还有一些法院会选择《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信息,如此专业的报纸阅读人群受限,导致很多人根本无法知晓法院已通过报纸传达信息。而且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只有第92条,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例如对于公告应当传达的必要内容未有明确规定,公告传达的信息有时过于简略,有时无法明确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因此导致公告送达不甚规范。

二是公告期间过长,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公告期是60天,涉外案件公告期是3个月。过长的公告期间导致诉讼周期增加,致使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状况并不利于原告民事权益的恢复或实现,漫长的诉讼周期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审判效率,不利于审判的进行。当然公告期限也不应一昧缩减,我国应该结合现实情况,探索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告时间。

三、对公告送达程序的完善

公告送达的规定过于模糊,公告的载体随意性太大且公告时间较长,不利于审判的进行。完善公告送达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选择公告的媒体

考虑到可行性和实用性,在公告载体的选择上法院多采取以报纸的方式传达公告。想要规范公告送达制度,应该对于报纸的等级有所限制,明确报刊的准入资格。因为我国具有人口流动性较强,地域辽阔的特点。报纸的选择可以考虑确定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应该根据审级的高低、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力的大小确定登载报刊的类别,并可以建立统一的网上公开平台。

2.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

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公告时间的过长对增进送达效果也无多大用处,能否有效送达不在于时间的长短,而在于送达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到位,只要送达方式合理送达到位,就能有效地送达,并可以有效地提高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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