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8-01-22 1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高 云

(16110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 齐齐哈尔)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所谓的民商法信用,是指第三方对民事行为人偿还索赔能力、履行义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所确定的可信赖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性不断增强,并且日趋复杂,构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要难题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依据不完善

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实行的《民法通则》第4条之基本规定可知,诚实守信原则可以从学理角度被认为是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保险法》之中更是将诚实守信原则最大化,将其与自愿、守法等原则单独并列规定,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法律之中已经被确立。除此之外,《合同法》第6条以及第42条规定之中也明确指出,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倘若其在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中的第4条规定也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对于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都做出了基本规定,以上皆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视。虽然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之上承认并且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也在实践之中对于保护民事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原则并没有在相关法律之中明确相应地位,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合同法》为例,现行《合同法》没有对事情变更原则进行体现:倘若处于事情变更情况之下,仍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将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解释难度,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消极作用,此问题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尤为凸显。

(二)信用原则最高行为准则地位不足

物权法以及债权法之中对于信用原则体系均有所涉及,鉴于该体系的构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和民生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在民商法之中构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界对于信用体系尚未达成统一明确思想。语义说、双重功能说等观点难以统一,信用原则的优先性并未体现出来,导致信用内容的建设始终落后于时代发展。我国每年由于合同欺诈、逃债等信用问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这也从侧面表明了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紧迫性。

(三)市场经济下危机不断显现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实际需求,只有满足市场的基本需求,能够切实解决社会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才有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尤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崛起,虚拟经济所占的市场比重日益扩大。但是由于虚拟经济之中存在较大的信息落差问题,也会引发严重的信任危机。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将对对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一方面要注意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另一方面更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实际操作指导,这也是现阶段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深层次问题。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举措

(一)突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原则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直将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准则,同时民商法之中对于诚实守信也有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之时,对于突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诚实守信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对于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予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基本的义务;其二,以宪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地方民商法,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其三,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完善司法制度建设,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之中,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其相关内容,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听取各界的建议,增加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实际社会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之中信用权的建设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之中,信用权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应当对其予以足够重视。在遵循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信用体系立法机构,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的立法权和人格权,将信用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互区分开来,从而使企业和个人具备更加完善的法律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通过建设信用权,一方面能够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另一方面更能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赋予信用权实际内容可以使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基本保障。信用权的建设能够极大地提升民商法的控制力度,民事活动必须在民商法认可的基本范围内发生,有效降低了民事活动超越边界行为的概率,也可以减少信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信誉度,使之向良好的方向进行发展。除此之外,构建完善的民法信用体系的目的之一在于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信用权的完善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这种举措对于我国市场的积极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基础在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系,而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危机不断涌现,日趋多样化和不稳定化。由此,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必须依据主体的特点以及社会的发展现状,以保证不同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并且履行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积极的主要参与者,大多数纠纷来源于企业。由于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多样化的潜在风险,对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威胁。所以完善企业的信用体系,保障企业基本权利的同时明确其基本义务,避免由于失信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除此之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之中拖欠款项等行为时有发生,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使信用度低的企业难以获得融资,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完善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之一,限制低信用度个体的经济活动,对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保障。特别是其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现阶段,政府和各级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以当前经济现状为出发点,大力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社会各阶层也应当了解和遵循民商法基本信用原则,在遵守信用体系的前提之下积极维护自生利益。

猜你喜欢
民商法市场经济信用
市场经济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
探析社会经济环境中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趋势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关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信用中国网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