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调解协议书?

2018-01-22 11:10
兵团工运 2018年1期
关键词:调解书约束力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名为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2)争议事项,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主张及理由;(3)调解内容,对于双方调解内容的记载要具体、明确、可操作。如工资支付争议,调解协议要对支付工资的数额、税金支付、支付时间写明确。对于当事人放弃权利主张的事项也要在调解协议中载明;(4)调解协议书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者一方要有其本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人的签名,用人单位一方要有具体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5)调解协议应当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6)调解协议一式3份,由调解组织备案1份,当事人各执1份。

调解协议书要注意哪些事项?

虽然双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组织是应当子以制止的。也就是说,调解协议书不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负有审查的责任。

调解协议作为调解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件,应当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产生约束力。送达程序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协议制作完成以后当事人反悔不领取的,调解协议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样,调解是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行为,在双方领取之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都不能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调解书,必须向当事人当面直接送达,当事人双方均签收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没有直接赋予其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至于如何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性质,可以参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的相关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其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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