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

2018-01-22 13:47张晓璐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检察队伍检察工作法学

张晓璐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一、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问题的内因

(一)法学高等教育学科教学内容不能与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形成严格对应契合,无法满足实践需求。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在此重要论述的指引下,检察建设也逐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检察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也是检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高校走出的法学高等人才不能完全满足检察队伍建设专业的实践需求,法学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不能完全相契合,毕业生从校园理论学习中走出,步入检察实践中时,不能把法学理论准确的转化为专业的检察实践,从而极大影响了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水平。基于教授形式仍然以机械填鸭为主,缺少联系实践的锻炼,与法律实操相脱节。教学讲授中涉及的实际案例不能满足检察工作实践的具体要求。学生法律素能的考察大部分着重在理论知识的考察上,对于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的考察重视程度不够,使得检察新人的学历越来越高,与检察实践、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匹配度未形成同步的增长,形成了理论武装与实践能力的矛盾。

(二)检察队伍选人任用制度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人员初任选用的限制条件过于宽松,缺乏专门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的权威机构和模式,检察人员选拔任用的途径过于宽泛。

(三)检察队伍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实行中存在不彻底、不明晰的问题。从完全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管理检察工作人员,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形成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等四大类,进行人员单独序列分类管理,虽然体现了检察人员管理的去行政化,避免了检察官追求行政职务职级的晋升,逐步从检察一线转战到行政管理岗位,优秀检察业务骨干的流逝。但是,阻滞了不同类别检察人员间的自由流动,不同类别的人员间交流受阻、晋升途径差异化、薪酬收入不均衡,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积极性和检察队伍的凝聚力。

二、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问题的外因

(一)影响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历史性原因。自封建时期以来,中国司法机构运转一直作为行政管理的附属关系而存在,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行政执行官作为审判权的执行者,而皇帝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掌握着最终审判权,司法与行政长期处于一体化状态存在,一直延续至清王朝。这种司法体制传统极大影响了我国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发展。这种状况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检察体制建设才真正得以重视和改善。同时,中国人情化社会文化传统的沿袭,法文化中情大于法的情感观念深深根植在社会中,存在重情轻法的观念,从而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检察队伍的专业化。

(二)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存在的地区化不均衡。首先,我国各地区法律精英人才分布差异较大,大量检察人才和优质资源主要聚集在东中部地区,相对西部地区人才和资源的匮乏从而限制了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水平。从法律高等学府分布角度来看,受限于地区性经济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均衡性,西部地区培养的人才大大低于东中部地区,相对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等次的人才资源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区域之间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常住人口数、案件类型数量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化,从而不存在置于各方均能行之有效的单一模式。从而给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模式化程式化形成了巨大挑战,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无法将地区个体差异化逐一列举,缺少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导致专业化建设推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限制。

三、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新论述

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中国方面的重要论述映证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建设探索过程的中成果经验的总结,集中了马克思主义中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理念中国化过程中一步步的演进。

(一)将领导带动建设放在关键位置

基层检察院处在执法办案的前沿阵地,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既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检察执法队伍,更要有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管理有力、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一是转变观念,强化加强学习的责任意识。“一班人”以什么样的态度抓学习,不是个人兴趣爱好问题,而是称职不称职的突出标志,是对党的事业是否负责任的重要体现。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想想肩负的历史使命,时刻不忘党的事业和检察工作的大局,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抓紧学习。二是与时俱进,注重提高理论思维能力。要在检察工作的实践中,研究探索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情况下的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对现实经验进行理论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三是求真务实,切实做到学以致用。要进一步强化学以致用的求真意识,切实运用理论抓好基层建设和世界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昂扬的精神状态,带领广大干警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培养机制

根据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但着眼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来看,法治人才队伍培养机制有待提高。针对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可从理论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使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学教育中形成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及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从教育层面上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二是,注重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特别注重西部法律人才的培养以解决中国区域间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巨大差异,以便整体提升中国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整体水平。三是着眼长远,在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量化学习时间,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正规化岗位培训,充实干警从事各项检察工作必需、急需的各项专门技能和检察业务知识,全面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的放矢,全面提高干警素质。

(三)从司法发展规律出发,深化推进法治中国

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是推动法治队伍建设过程中最核心的部分,遵循司法规律,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实现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根本。实现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保证公正公开、尊重程序,并对权力进行制约,要针对司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总之,在新时期需要以司法制度为关键,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保证司法人员尊重司法规律为手段,以建设法治专门队伍为目标,从而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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