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引渡制度的法律研究

2018-01-22 13:47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政治犯犯罪行为双重

宋 璇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引渡的概念和特征

(一)引渡的概念

引渡是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是指一个国家将在该国境内且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提出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引渡制度可以说是专门针对犯罪外逃人的员所成立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二)引渡的特征

第一,引渡具有双向性。需要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进行协商交流与配合合作,如若只有一个国家是无法成功进行和开展的。

第二,引渡的依据是国与国之间的多边引渡条约或双边的协定。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引渡工作无法开展。

第三,引渡发生的前提是“双重犯罪原则”。要求一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犯罪行为在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中也应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第四,具备“请求权”的主权国家才有权突出引渡请求。该主权国家需要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所属国,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犯罪行为所在地国,或者被害人所属国。

二、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引渡工作面临的现状

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贪腐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治理,但是在我国依旧存在一些国内犯罪出逃国外来逃避法律惩罚与制裁的现象,对于这种贪腐经济案件来说,涉案金额通常会比较多,资金外流,严重损害我国国家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官员贪污受贿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官员出逃躲避法律制裁不仅冲撞了我国的司法尊严,同时也降低了我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力的信任。

(二)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一,我国缺少专门机构来处理引渡相关问题。一般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各个部门共同处理,但这些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职责,并不是专门处理引渡问题的部门。

第二,我国的《引渡法》及引渡条约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足。我国《引渡法》目前还不够完善,无法为我国引渡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同时,引渡条约的签订范围非常有限使得引渡工作很难开展。

第三,引渡原则方面存在漏洞。死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都被出逃人员当做是“救命稻草”进而被不法人员滥用。

三、关于我国引渡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构想

(一)增加引渡条约签订的国家数量

引渡条约既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协商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即由多个国家统一签订,在引渡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次引渡工作的困难都是来源于没有与该国签订引渡条约,随之而来的便是繁杂的洽谈协商,同时耗费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却又不一定能够成功进行引渡。而如若两国已经签订了引渡条约,一国再提出引渡请求时候,工作效率就会提升很多。

(二)修改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也为很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逃避引渡的可能性。用双重“可罚”原则代替双重“犯罪”原则,对于“可罚”的范围进行清晰明确的定位,即引渡提出的犯罪行为,应当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中是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若在一国是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另一国无此规定,则不符合双重可罚原则,除此之外,也要明确“可罚”的例外情况,避免在引渡过程中出现太多自由裁量或者不确定的因素。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犯罪嫌疑人恶意利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往往会增加我国引渡工作的困难。所以在于一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时,应将“政治犯”的概念尽量明确,如具体到所属于“政治犯”的具体罪名,这样在被申请引渡的过程中,可以限制被引渡国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所触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在两国约定的罪名之内,这样就有利于减少甚至消除引渡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性。

四、结语

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我国司法尊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引渡制度不完善,引渡工作开展起来效率低下,并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引渡制度对于完善追逃工作的开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完善本国引渡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同时也要增加与他国的学习交流,加强国际反腐协作。这对于控制反腐追逃领域,对于打击跨国犯罪领域,对于维护世界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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