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

2018-01-22 15:02李文艺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部门法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李文艺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未成年人既是一个民族的希望,又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有利于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责无旁贷的使命之一。科菲·安南(联合国第七任秘书长)曾说过,当前人类最为重要的义务就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让他们能够与贫困、恐惧分离,能够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是国之根本。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较为关注,全球首部未成年人法庭法于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实施,1899年7月,美国伊利诺斯州芝加哥市还率先设立了全球首个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时代正式得以开启。我国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较多需要健全与完善之处,本文就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行研究。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现有规定

1.现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

从目前来看,我国有两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参与权、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等。

2.包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内容的其它法律

包含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内容的其它法律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3.相关国际法律规范方面

纵观全球,目前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相关的较为重要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

(二)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有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法律体系务必要具有实用性、全面性、系统性。基于当前法学界来看,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已经基本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力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保障,以继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行政法等为辅助。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还远远没有建立起相对健全、缜密、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法律还各自为政、自为一体,既缺乏逻辑与理念的统一,又缺乏有机地配合与衔接。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实用性

只有在实践中执行法律,才能够让冷冰冰的法律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只有响应现实需要和解决实际问题,才能够让法律变得有效、有用。为了能够更好地对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应该要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热点问题予以正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使之能够切合实际、真正落地,确保程序与实体互相配合、义务与权利相互一致。其次,要对目前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对于那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的措施,可以适当地将其升华为法律法规。

(二)增强全面性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综合性较强,涉及到劳动就业、食药安全、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还涵盖了公检法机关、政府、社区、家庭等。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若存在着漏洞或者衔接不畅等问题,那么必然会影响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贯彻执行。有鉴于此,务必要注意对法律盲区进行消除,查漏补缺,切实增强全面性。

(三)适当集中与相对独立

未成年人还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断完善的状态,与成人的思想和行为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在完善健全过程中,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进行区别对待和尊重。有鉴于此,应该要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内容布局和法律体系建设进行建立健全,避免其对成年人法律规定过于依附,要保持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相对独立。

(四)保障协调一致

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只是制定几部专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是无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还需要在其他部门法中对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内容进行完善与补充。有鉴于此,务必要对其他部门法与专门立法之间的关系和定位进行明确,对部门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地修订、定位。务必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原则,以部门法为辅、以专门立法为主,来共同构建起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方案

(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进行完善。务必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在相关部门法中予以制度化、具体化,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突出政府保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设置一章来对政府保护的相关细则进行说明,包括:建立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合理安置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监管力度。政府各机构相互的配合与衔接等。

3.完善司法保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内容,并且要注意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4.强化学校保护。建议在学校内建立起防止学生欺凌与性侵机制,并且还要适当地在学校教育基本课程中加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在设置中小学课程内容时,既要确保未成年人有充裕的体育锻炼时间、娱乐时间、睡眠时间,又要兼顾兴趣教育与基础教育。此外,还要将学校的职责范围、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都予以明确。

5.细化社会保护。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于基层社区力量的建设,让基层社区能够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与帮助,其次,要强化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参与方式、职责与定位。再次,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积极发动广大社会力量来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

6.强化家庭保护。要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予以细化,逐步建立起监护委托制度、监护人确定制度等,尤其是对于没有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要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惩处措施。

(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原则、专业预防原则、早期干预原则、教育矫治原则等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再犯预防、临界预防、一般预防。

1.一般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尽量不要出现重复或者相互矛盾之处,特别是要注意明确规范在一般预防中新闻媒体、政府、社区、学校等的相应职责。

2.临界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要逐步建立起分级干预体系,以此来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与不良行为进行有效预防。

3.再犯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要对未成年犯人的跟踪帮教及矫治教育予以逐步完善,包括应该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建立起相应的再犯预防机制,包括:未成年犯人回归社会的跟踪帮教机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犯管教机制等。

[1]许畅.关于青少年权益法律保护情况的调研与思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16(05):182-187.

[2]苏丽君.论行政法视野下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7,16(07):209-217.

[3]夏星星,郭明瑞,耿小宇.让家庭远离伤害——关于保护受虐待儿童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6(19):18-23.

[4]王宝卿.被忽视和被损害的“未来”——大众传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与对策[J].新闻战线,2017,21(13):180-186.

[5]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04):119-133.

[6]Germany,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Third and fourth periodic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due in,2009.

[7]Kay P.Kindred."God Bless the Child:Poor Children,Parens Patriae,and a State Obligation to Provide Assistance,".Ohio State Law Journal,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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