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建议制度

2018-01-22 18:43韩婷婷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量刑法庭被告人

韩婷婷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内容

(一)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

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具有紧密的联系。2010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量刑程序意见》。其中规定量刑建议应以起诉时提出为主、以出庭支持公诉时为辅。并且确立了两种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一是随同起诉书一起向法院提交,从而使量刑建议出现在法庭调查之前;二是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使得量刑建议出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开始之前。

(二)量刑建议的范围

量刑建议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所有案件包括自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是否所有案件都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关于第一种争议,大多数人都认为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是针对公诉案件,并且在《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也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关于第二种争议,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的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这是一种义务。也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这是一种权利[1]。2010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诉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程序意见》也进一步延续了这种做法。由此可以看出,检擦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司法操作流程来加以考虑。

(三)量刑建议的程度

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量刑建议的内容已由概括性转向明确性。通常将量刑建议分为绝对的量刑建议和相对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往往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要想使量刑建议权制约法官取得良好效果,一般情况下量刑建议应当具体、明确。但是,绝对的量刑建议法院也往往不会采纳,并且会认为检察院触犯其权威性。故而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一种相对的量刑建议方式,在合理范围内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都明确地采取了这种做法,并且还对量刑建议的幅度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

量刑建议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普遍支持,在各地人民法院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高。并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规定,实行量刑协商,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这一系列改革措施都充分地表现了该制度的优越性[2]。但是仍然存在问题,即表现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庭审理当中趋于形式化,法官定罪量刑仅仅依据控诉方的量刑建议便作出了有罪判决,很少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诉方在法庭审理当中享有绝对优势。而这些情况在律师出庭率低,缺少有效辩护的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是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问题,也是量刑建议制度中棘手解决的问题[3]。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

(一)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

法院往往依据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就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法庭审理也逐渐趋于形式化,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并且在我国定罪与量程程序合一的情况下,往往淡化了量刑问题的处理。有必要将量刑程序独立设置在庭审中,将定罪与量刑区分开来,先审查被告人的定罪问题,确认清楚后再审查量刑问题[4]。

(二)增强量刑辩护的力度

目前,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各地人民法院高达90%以上,形成了法官对量刑建议的确认程序,但量刑建议的形式化审查却导致法庭审理时间缩短,周期缩短,违反了程序公正。要想确保量刑公正,增强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就要将量刑辩护的力度加大[5]。逆转量刑建议中心状态的趋势,让法官更加注重被告人本身的态度、犯罪动机和无罪、罪轻的证据,积极保障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是仅仅因为简单的量刑建议书就判为有罪。

(三)法官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量刑裁判过程当中,法官一味地保持中立超然的态度,对于维系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以及实现量刑程序的公正性和均衡性都未必是有利的。法官应当积极发挥调查的职权,避免完全的中立化。法官应当积极对量刑信息进行审查,对量刑的幅度也要有着合理的控制能力,吸收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的建议,综合全案,作出理智的判断。加大庭审中律师对于量刑建议的质证,保证量刑程序和法庭审理程序的公开与透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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