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2018-01-22 11:39徐叔聪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继承权继承人

徐叔聪

吉林省敦化市公证处,吉林 敦化 133700

转继承是继承中的特殊形式,转继承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相应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公证实务中转继承却没有得到明确实行。所以对公证实务中转继承的法律瓶颈进行有效突破,让转继承获得到良好落实,从而对转继承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转继承制度

转继承就是继承人在开始继承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而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转由相关的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与一般继承制度相比,转继承制度有着其明显特点。首先,继承人是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后,并且是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死亡;其次,被转继承人具备合法继承权。而被继承人是否拥有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状况对其是否具备合法继承权有着决定性作用;再次,转继承人必须具备同等的继承权;最后,被继承人必须具备没有放弃或者是表示接受的态度。

二、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转继承的案例申请包括多种情况:第一,全部合法的继承人都进行继承;第二,代位继承人全部不进行继承,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三,本位继承人不进行继承,代为继承人以及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四,部分的转继承人表示不继承,本位、代位继承人以及部分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第五,有相关转继承人出现死亡状况,本位、代位继承人以及部分转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其中前三种情况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可以以《继承法》为依据,对转继承公证活动进行有效操作,可以轻松理解。而后两种情况比较复杂,并且在公证实务中也有着不同观点:第一,让转继承人中的一个对财产进行继承,再让此转继承人与相关的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或者是此转继承人以继承份额为依据对财产进行转赠;第二,在转继承人放弃的情况下,由被转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对财产进行继承,并以此类推;第三,直接由子女对财产进行继承。

三、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需要注意的点

对转继承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需要认真、严谨的开展公证活动,并且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调查,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相关部门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只有各方面的有效努力,才能够为转继承的有效公证提供可靠保障。而对转继承进行公证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明确转继承人数量

在转继承的公证实务中,需要先对转继承人的数量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公证中不出现遗漏状况,从而避免出现相应的后续问题。在对转继承人数量进行明确时,公证人员可以对多种方法进行应用。第一,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直接询问,以对继承人数量进行明确,这样更加高效、直接,通常能够对继承人的准确数量进行明确。但是需要注意,避免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对实情进行隐瞒,造成继承人数量调查的不准确性;第二,公证人员还可以利用走访调查的方法对继承人数量进行确定,这就需要公证人员走入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中,对其亲朋好友、同事等进行走访核实,这种方法的效率会比较低,但是所得到的结果会比较准确;第三,公证人员还能够通过相关机关进行有效查询,这样不仅快捷,还具备较高的准确性,但是需要公证人员对相关手续进行明确办理,以确保查询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是否订立遗嘱

对转继承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被继承人是否对遗嘱进行订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对遗嘱进行订立的情况下,就可以遵照遗嘱中对相关事项进行解决。如果遗嘱中表明被转继承人不具备相应继承权,则不论任何原因,都需要对被继承人自身意愿进行尊重,也就不需要对转继承进行公证了;如果在遗嘱中对转继承人所具备的继承权进行了相应考虑,就需要依据遗嘱内容对转继承进行有效公证。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遗嘱进行订立的情况下,就需要遵照相关法律对转继承状况是否存在进行明确,然后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关程序对转继承公证活动进行开展,但必须确保转继承公证活动具备相应的公平性、真实性、可靠性。

(三)对被继承人意愿进行明确

在对转继承进行公证时,需要对被转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进行有效明确。首先,公证人员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对被转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进行明确,其生前是否存在对财产继承进行放弃的状况,如果有就不会存在转继承的相关问题;其次,如果被转继承人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现出对财产继承进行放弃的意思,同时也没有订立遗嘱,或者是利用其他形式对转继承人自身所具备的继承权进行明确剥夺,就可以认为被转继承人自身的财产可以进行转继承,从而开始对转继承进行有效公证。此外,公证人员需要对转继承人自身的意思以及相应情况进行有效明确,这样才能够对转继承进行综合性公证,为公证的有效性以及全面性提供可靠保障,并对转继承人自身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在公证实务中转继承公证具备较为明显的复杂性,所以对转继承进行公证时,公证人员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内容进行明确掌握,并对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了解,同时需要确切把控当事人自身的主观活动。公证人员还需要在不断的工作中对经验进行积累总结,利用相关理论对自身经验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运用实践对理论进行明确验证。此外,转继承公证活动需要得到社会关注,只有每个人都对其进行重视,才能够为转继承公证活动的良好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并促进其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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