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18-01-23 00:48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教唆犯犯罪集团共犯

金 玄

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来讲,其具有着很强的特殊性,与一般情况下的犯罪中止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别。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进行过程中,由于自己自愿与希望而自己选择放弃犯罪,同时该犯罪的结果并未发生。犯罪中止又分为消极犯罪中止和积极犯罪中止,前者主要指的是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而出现的停止犯罪的现象;而后者则主要指的是一方面要自己停止犯罪,同时要通过一定的行动来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一)简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分析

在我国,狭义的共同犯罪被定义为共同的正犯,而简单共犯则指在实行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每个行为人均是直接正犯。除此之外,帮助犯、教唆犯等也均为共同犯罪的构成元素。

(二)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分析

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来讲,其在方式上主要有四种体现:组织行为,主要指的是在该次犯罪起到组织等作用;实行行为,主要指的是在犯罪的过程中符合客观的条件;教唆行为,主要指的是以劝说或者威胁等方式去唆使别人参与或者实施犯罪活动;帮助行为,主要指的是向相关的犯罪人员提供信息或者工具以协助他人进行犯罪。

1.组织犯的犯罪中止。对于组织犯来讲,在刑法界中,一些学者持有的观点为:在一个犯罪集团内部,其主要的责任在策划与指挥。对于一个犯罪集团来讲,组织犯在这一集团中只是由于分工而确定的,他们所具有的特征主要便是其不会直接的去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去,其主要的责任是为该次犯罪活动进行组织与策划。而就实施的性质可以看出,该点是确定组织犯的重要标准。根据我国的刑法总则可知,对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又进一步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了一般组织犯以及首要的分子。特别是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在对他们进行定罪的时候,是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责进行处罚。而对于其他的一些组织犯来讲,在给他们定罪的时候,则主要是按照他们所组织的犯罪行为来进行定罪的,所以在犯罪中止方面也会有所区别。在一个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的分工十分的明确,所以在该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是不需要参与到实际的犯罪活动中的,不过在对其进行定罪的时候,则需要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所有罪责进行定罪。所以,针对这一类问题,如果其在构成犯罪中止的时候,一方面需要该名犯罪人员完全的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将所有的犯罪行为与集团进行中止;另一方面,也需要该名首要人员将自己所组织建立起来的犯罪集团进行解散,防止该集团内部还有其他的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对于那些正在进行中的犯罪活动来讲,该名首要人员要想中止的话,就需要立刻中止该次犯罪活动,同时将整体犯罪集团进行解散。

2.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对于大陆法系的相关国家来讲,实行犯被称之为正犯,就是指自己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或者以不负刑事责任的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人,后者称为间接正犯。对于实行犯来讲,他们的犯罪中止主要指的是他能够独立的进行中止的判断,这主要是由于其对犯罪的进程能够实现自我控制。针对该情况,也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而对于实施犯罪由多人进行的实行犯来讲,则需要根据犯罪的进行情况而进行判定。

3.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教唆犯主要指的是以教唆的方式去促使他人进行犯罪。对于教唆犯,其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分别是:其一,使用教唆的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其二,被教唆者需要根据教唆去实施犯罪。在教唆犯的犯罪中止中,一方面要求教唆犯首先中止自己的犯罪想法与行为,另一方面,还需要教唆犯去制止被教唆者停止其所进行的犯罪行为,同时避免出现犯罪的结果,现阶段该方面在学术界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来讲,针对这一情况,教唆者需要立刻停止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制止犯罪活动的出现。这主要是因为,对于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来讲,二者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当教唆者完成教唆后,可以认为他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唆者要中止犯罪,就一定要想办法去制止犯罪行为的发展,促使自身的教唆行为失去意义。而能够完成这一情况的唯一作法便是避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可以将教唆犯的中止犯罪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将犯罪行为处于预备时期时,教唆者应当采取积极的方式去制止被教唆者所正在进行的预备行为,并且说服其放弃犯罪的念头;其二,对于已经开始进行犯罪的情况来讲,教唆者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去制止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阻止其继续进行犯罪;其三,如果犯罪行为进行到了实行后的时期,但是结果还未出现的时候,教唆者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采取方法以避免犯罪结果的出现。

4.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帮助犯是相对独立的,实行犯在没有帮助犯的帮助下也能完成犯罪。因此,当帮助犯自主有效地阻止由于自己的帮助行为而出现的犯罪结果,最终造成整体的犯罪计划未出现。这种条件下就能够认定为独立的犯罪中止。由于帮助犯特有的独立性,帮助犯只需消去犯罪计划内自己要执行的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影响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始于实施帮助行为,终于实行犯完成犯罪行为。

三、我国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一)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就现阶段我国的情况来看,针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并未像单独的犯罪中止问题那样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还是需要参照单独犯罪中止情况进行认定。鉴于前文已经探讨过的共同犯罪中止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其中止是不能比照单独犯罪中止来判断与处理的。首先,这样会使得共同犯罪中的所有成员都被捆绑在一起,而对于有些阻止犯罪行为发生的人员来讲,是较为不公平的,出现了极端主义的错误。

其次,对于犯罪活动过程中的所有成员来讲,如果在认定从犯问题的时候将重点放在从属地位的话,该从犯所具有的独立性就会被错误的解读,便会造成:当主犯处于犯罪既遂的情况时,在该犯罪团队中,其他成员即使采取了相应的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手段,其罪行在认定的时候仍然会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最后,固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标准。该点主要指的是:在犯罪活动中的一个共犯,其出现了停止犯罪的想法的时候,并且根据自己的想法去做了。即使是这样,如果犯罪的结果仍然没有发生改变的话,其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中止。由于该规定的存在,对于那些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出现停止犯罪的想法的人员来讲,在中止犯罪方面的积极性也会显著降低。

(二)立法改进措施

1.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中,针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问题中存在着“准中止犯”的说法。该说法的意思指的是:独立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选择了退出犯罪,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方法来阻止出现犯罪的结果,不过该名同犯所采取的行动并未真正的影响到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在刑法上,针对这种情况仍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该说法的存在可以说明现阶段国外许多国家在态度上还是支持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员主动停止犯罪活动这一现象的,同时在认定的时候会采取减轻刑罚的方式来鼓励该做法的出现。因此,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问题,在对同犯的中止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方面可以仍然使用之前的方法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针对同犯的具体情况以及真挚程度,来当作是认定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补充性质的依据。而针对同犯的具体情况来看,其一,可以看该同犯在行动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二,需要认定该同犯是否具有较为强烈的期望去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因此,必须对这两点进行全面考察才能判定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结论。

2.改进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的两种成立犯罪中止的标准,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所谓的主观标准,主要指的便是自动的选择放弃犯罪,针对该标准来讲,较为容易被把握。而对于客观标准来讲,该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质疑。客观标准指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有个别的共犯要想实现犯罪中止的行为,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阻止可能出现的犯罪结果,如果不能达到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情况,就没有办法被认定为犯罪中止。该标准的存在与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别。比如在德国,如果共犯通过个人的努力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就算结果未成功,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认定为是犯罪中止的。因此,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刑法来讲,可以借鉴该内容,做出一个补充的规定,针对那些想要去阻止犯罪结果出现的共犯,即使他们最后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该在认定其主观恶性时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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