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现状与原因

2018-01-23 00:48崔英爱任璐萍崔红日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走私戒毒重量

张 鹏 崔英爱 任璐萍 崔红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吉林 延吉 133000

一、毒品犯罪的现实情况

自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毒品犯罪从数量上增长的趋势越发的猛烈,在我国毒品犯罪的数量也呈“井喷式”疯狂增长,生产加工和贩卖毒品的数量让人毛骨悚然。仅仅云南省一个省,云南省仅1990年一年查货的海洛因犯罪案件竟然高达43期,且每期案件毒品的重量都在万克之上,到了1992年增加为69起,到了1997年仅仅第一个季度万克之上贩毒运毒的案件就高达20起,缴获毒品的重量为585公斤。2001年一年缴获的毒品重量为10吨,成为多年来毒品重量缴获的记录之最,2004年缴获的毒品重量增加为10.6吨,又刷新了毒品重量的记录。i时间到了2005年,全国范围内侦破走私买卖毒品的案件为43000起,2006年为52000起,到了2010年有关毒品的刑事案件飙升为82000起,增长了15.8%。ii2011年我国全国范围内有关毒品经过法院的案件数量为69954件,是一审案件中的8.35%。这其中制毒贩毒、走私、运输毒品案件为59111件,是全部刑事案件的6.19%。2011年判决的犯罪人员中,毒品案件占74670人,是全部生效判决中的7.15%;其中制毒贩毒、走私、运输毒品的人员为64563人,是全部的6.14%,占全部刑事案件中的第五位。iii面临这样严重的形式,必须要从根本上查找毒品泛滥的原因,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同时,真正的掌握和控制吸毒人员的行为和心里,矫正吸毒人员的犯法行为,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二、引发毒品犯罪的具体原因

研究查找毒品泛滥的根源,应该从毒品犯罪的原因和决定贩毒的心理两个方向来着手进行研究。

(一)环境

什么样的犯罪想要形成都离不开具体的环境,一个环境中犯罪的诱导会给其他想要犯罪的人员起到刺激作用,使犯罪的道路变得简单清晰,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受到这个环境的影响。

毒品犯罪的问题一直是我党我国领导人十分重视的问题,随着毒品泛滥日益严重的形势,如何利用社会上方方面面的约束控制毒品泛滥的原因,也暴露出了很大的问题,让不法人员有了可乘之机。第一点就是我国宪法和司法部门都没有对这些年来涌现出的新型毒品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漏洞,让自毒贩毒人员和走私人员有了可乘之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无法对他们进行明确的定罪,使他们对犯罪充满了侥幸心理。第二点就是我国虽然对可以加工为毒品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控制,但许多不法人员从各种渠道搞到

可以加工为毒品的原材料,甚至包括从处方感冒药当中提取。第三点就是城市公安人员,对毒品犯罪的行为执法不严。在城市中,一些娱乐场所为了生意红火,提高业主的收入,对娱乐场所内吸食毒品的情况进行默许的态度,这大大的滋养了毒品犯罪的土壤。最后一点便是戒毒部门的工作效果不够显著,我国控制吸毒人员的办法主要为强制戒毒,多年的工作表明,强制戒毒很难真正的挽救吸毒者,毒品滋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心瘾难戒,如何从根本上去除心瘾应该是戒毒人员下一步该研究的工作。

(二)心理

决定贩毒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经多年的研究工作表明,无外乎有以下四大类。第一种便是合理化,这类人通常会以正当的职业掩盖自己贩毒的行为,以为这样便可以瞒天过海,掩盖自己贩毒的行径。他们把毒品的危害很大一部分归咎到吸食毒品人员本身上面,他们认为如果吸食人员不来购买毒品,自己也不会贩卖毒品,自己只是搬运工,毒品的危害归根结底要算到吸食自身上面。第二种是比你心里,因为毒品犯罪通常是团队行为,在这个集团中大家都在做,自己也就不以为然,看看周围的人觉得自己做的没有什么大不了。第三种是侥幸心理,错误的估计了形势,判断了时局,高估了自己的反侦察能力,大错特错的认为我公安机关不能将贩毒人员全部都成之于法,抱有侥幸心理的从事贩毒活动。最后一种是补偿心理,这类人往往出身贫寒,或者是胆小懦弱,为了向同伴证明自己,或是生活所迫,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以上四种人员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走上了万劫不复的毒品犯罪之路,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精神意志终究没有抵抗过毒品所带来的高额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达成了犯罪的决意。

三、总结

制毒贩毒害人害己,经过上文分析毒品犯罪人员应该及时悬崖勒马,一面走上一条不归之路。我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从心理上和环境上打击贩毒人员,让毒品的危害彻底杜绝于社会,还我国一片净土。

[1]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2004年云南省禁毒工作综述[J].云南警官学院院报,2005(2).

[2]2005年、2006年、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

[3]佟季,闫平超.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2-6-27(6).

[4]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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