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罐装民用液化石油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2018-01-23 00:48吴雪华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
关键词:石油气公共安全化学品

吴雪华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0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做了修改,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国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重点监管,2015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保留了液化石油气条目。该条款所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和其他烷烃,只有该气体成分组成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以被称为液化石油气。我国目前的液化石油气主要是供给民用,所以对气体组成标准没有制定更加细化的配比规则。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中的有效成分比例较低,其危险性低于一般工业产品,对行为人运输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严格标准,审慎认定。

一、犯罪对象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①”《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②液化石油气工业产品纯度没有明确配比标准,一般只有气体组成成分丙烷加丁烷百分比超过百分之六十才可以被称为液化石油气。那么一些由上述气体及他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如何定性呢?对于未列入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又将如何定性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对上述两种情况比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分法》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就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现实生活中常有人为谋财,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运输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驾驶人员对所运输的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成分比例、危险性认识不清。认定罪与非罪应当对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气体组成进行鉴定,对符合危险化学品标准的,才宜认定符合犯罪对象要求。

二、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被区分开来,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同时具有“被刑法所保护”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两种属性。犯罪对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人或物,其也需具有“刑法分则规定”和“犯罪行为对其作用”两种属性。③对于我们所研究的危险驾驶罪来说,其危险驾驶之行为侵犯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安全,之所以称之为“社会公共”,是因为这一危险是不确定性的,每一个不确定的多数人都可能会遇到类似的危险;而之所以称之为“安全”,也有财产安全与生命健康安全两层法益。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在突发危险时,行为人对于所驾驶机动车的去向是不能预料、无法控制的,对于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危害也是无法提前预知的,而原因就在于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随着行驶的大环境而发生改变的不特定多数人。当然不能将这种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一概而论为危险驾驶罪,从上述对于本罪犯罪客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才符合客体要件要求。认定罪与非罪需要确定驾驶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环境和行驶路线、区域,随着驾驶环境的改变,沿行驶路线途经不同区域确实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危胁的,才能认定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三、客观要件

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这一根本利益出发,从保护环境安全这一根本国策出发,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都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运输安全用专门一章来加以规定,内容涉及对于这一化学品的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对运输企业的准入、运输人员的上岗、运输车辆的标准、防护措施和通行区域都相应提出严格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要求。司法实践中处理的运输民用罐装液化石油气的案件,多属于通过道路运输的情况,运输人员均没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其运输行为完全有悖于这一安全管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反规定情形包括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要求,运输车辆对于安全防护措施的采取几乎为零,运输车辆不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从事运输的人员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对突发危险情况根本不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纯粹是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以谋利为目的,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违规进行操作,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而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危及公共安全”:(1)没有取得相关运输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道路上运输该化学品;(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许可证件从事该化学品的运输;(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

四、主观方面

就该罪的主体而论,其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只要其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都有可能违反相关规定运输该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构成本罪。

而该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属于危险犯,根据构成要件所必要的危险程度不同,又可以具体地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所谓抽象的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就意味着抽象危险已产生,抽象危险是立法推定的危险,不需要法官加以判断,只要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危险犯即成立。就本罪名而言,采用“抽象危险犯”显然与之前所分析的客体相悖,而根据刑法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规定,即违反管理规定运输该化学品的行为要求危及公共安全,所以对本罪而言具体危险犯更为适当。具体危险犯其行为需导致具体危险的出现,实害结果未发生是存在着某种行为之外的可以阻止实害结果产生的事由,这种事由具有偶然性。本罪要求的具体危险是危及公共安全,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也不以行为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作为追诉标准,所以行为人违规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多少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作为定罪标准考虑。目前立法上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没有数量标准上的规定,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这一违反规定非法运输该化学品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危及上所论及的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本罪。一旦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④,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爆炸罪等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以处罚更重的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注 释 ]

①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说明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及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危险化学品.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5,61.

④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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