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孔子“礼与刑”的社会思想对当今犯罪治理的启示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礼治仁德罪犯

王 玲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孔子“礼与刑”的社会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分封制的崩溃,社会进入了礼崩乐坏的转型期。“天下无道”、诸侯争霸是对这个时期最好的概括。且随着井田制的瓦解,人们的主动权扩大,思想日趋多样化和利益化,进而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于是,孔子从仁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为国以礼的治国方针,主张通过恢复周礼来缓解社会矛盾,并结合他对于礼治与刑罚的独特见解构造了一个理想社会。孔子“礼与刑”的思想由此形成。

二、孔子“礼与刑”社会思想中“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与刑”是统一于仁德体系中的规范手段

“志士仁人,宁杀身以成仁”、“德不孤,必有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都是孔子倾其一生在倡导和践行的准则。仁与德的思想理念,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也是其治世教人的指导方针,它们在孔子的推行下贯穿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管是社会发展模式、人际关系准则,还是政治统治,在孔子的理想设置中都有它们的身影。而礼与刑,表面看来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其实在孔子的社会构想中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统一于德仁体系之中,是无法完全割裂开来的社会规范手段,它们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之中。在孔子构建的仁德体系中,“礼与刑”有其内在的统一规律。

1.“礼”是仁德体系中的“礼”

在孔子看来,“仁”是“礼治”的基础,“仁”是道德要求,是内在的,“礼”是行为规范,是外在的。在周礼的熏陶以及当时的社会局限影响下,为了构建一个仁和社会,孔子明确提出要按照名分,确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外化的“礼”来实现和践行内在的仁。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能依照礼待人处事,国家能依礼法治国,那么仁也就实现了。因此,礼就自然而然的融入到了仁德体系之中。

2.“刑”是仁德体系中的“刑”

刑罚虽然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统治的手段,但是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障。而在孔子的构想中,他所谓的刑是符合仁德规范的刑,而不是严刑酷罚。有人认为孔子只主张德礼教化,拒绝刑罚,实则不然。他所反对的是严刑,而他所主张的是建立在民众性善懂礼基础上的合法之刑以及必要之刑。也就是说,这种统一于仁德体系中的刑既是为了实现仁与德所实施的必要措施,也是贯彻了仁德方略的合理规范手段。从本质来说就是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因此,在实现仁德的过程中,“刑”也就成为了仁德方针的一部分,在实现仁德之后,刑就成为了仁德之风的保障。这就是孔子思想中的刑,统一于仁德体系中的刑。

3.“礼”“刑”合一,仁德成体

礼与刑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与仁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它们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它们既从属于仁与德,又引导规范着仁与德的发展。因此,礼与刑也就成为了仁德大纲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并在孔子的理想社会模式中熠熠生辉。

(二)礼是刑上之礼,刑是礼治基础上的刑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就是说,用政令去引导,用刑罚去整治,民众虽可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去引导,用礼制去规范,则民众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会内心叹服。有人根据这句话断定孔子只重视德和礼,忽视刑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相反,这句话只能说明孔子更重视礼与德。此外,孔子也曾提出:“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由此可见,孔子所提倡的,是刑罚和政令并用,仁与德共行,当运用德礼教化无法达到治理目的时,即用刑罚。于是,“礼”与“刑”互相贯彻,共同作用于孔子理想中的社会。

1.“礼”是“刑”上之“礼”

从约束作用的角度来说,“礼”对人们有规范作用,符合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某些礼法制度甚至是一种束缚。但“礼”比“刑”高了一个层次,因为“礼”约束人运用的是一种文明的手段,而“刑”约束人更多的运用了刑罚本身的严酷性和惩戒性。

从等级制度的角度来看,孔子所倡导的“礼治”是在嫡庶、长幼、亲疏关系基础上,依靠贵贱、大小、上下的等级区别而形成的礼,且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这种从属于等级制度的“礼”与“刑”共同作用于当时的社会。在孔子的理想构建中,“礼”之所以处于“刑”之上,就是因为“礼”比“刑”更具有先进性:“礼”寓于人们的思想之中,贯彻在人们的行动之中,而“刑”只是一种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后处理的方式,且无法保证惩治后的效果。

因此,“礼”是“刑”上之刑,约束效果更明显,维护等级制度的效力也越大。这也是孔子更加关注礼与德,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限用刑罚的内在原因。

2.“刑”是“礼治”基础上的刑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孔子看来,如果礼乐得不到实施,社会风气不好,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民众就无所适从。从相反的角度来看,如果礼乐得到实施,法官公正执法,刑罚就会得当;刑罚得当,民众就知道该如何行事了。由此可见,孔子思想中的刑是建立在礼治基础之上的刑,礼是刑罚的基础。以下四个方面可做具体论证:

第一,孔子反对严刑酷罚。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从孔子的话语中,我们看到了仁与善,也可以看出,孔子主张齐之以礼,置法以民,站在百姓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刑罚。这是符合礼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文明性与进步性特征的。

第二,从执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孔子所要达到的是“使无讼”的司法愿景。孔子曾自述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希望通过有效治理达到没有诉讼案件的效果,虽然带有夸张的成分,也根本无法实现,但是这一思想的先进性是不可否定的。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执法目的服务于“万般皆为礼”的理想社会,并与仁和社会相适应,与作为社会规范的礼相辅相成。

第三,从司法程序来看,孔子提倡“狱必三讯”,对于三讯的解释,一是根据不同情况定不同程度的罪、施以不同刑罚;二是广泛听取陪审人员的意见,以做出合理的判断。这也是根据“礼治”规范提出并践行的,它促进了案件的合理审讯,是礼治大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从司法主张的角度来看,孔子提倡先教后诛。孔子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经过教育就横加杀戳,叫做暴虐。这是孔子指认的四种恶政之一。先教育,不遵从然后用刑,这也是从“礼”的角度出发,衍生出的仁善之举。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知孔子思想中的刑是与“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一礼治规范相适应的刑,刑罚施用必须与礼治秩序相适应,刑是礼治所体现的文明秩序基础上的刑。礼是刑的基础,又立于刑之上,二者相辅相成。

三、孔子“礼与刑”的社会思想对当代犯罪治理的启示

当犯罪行为出现的时候,刑罚也就随之而来。纵观当今社会,人们犯罪的原因种类多样,各有差异,且在犯罪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罪犯思想认知复杂、罪责意识微弱,服刑改造期间表現出一定的欺骗性、投机性和功利性,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在孔子的“礼与刑”思想体系中,“礼与刑”是统一于仁德体系中的规范手段,礼是刑上之礼,刑是礼治基础上的刑;吸取其“礼治”与刑罚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并折射到现在社会之中,“礼”实际就是以当代的社会治理方式所实现的一种文明秩序和状态。对于如何在监狱必要的刑罚之外,增强犯罪教育治理的有效性、降低社会再犯罪率,我们可以结合上述孔子“礼与刑”的社会思想进行一定思考: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纠正迷失的“自我”

在当代社会,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即为“礼”。而监狱和罪犯原本的生活环境都属于社会的一个分支,可称作小型社会,本文以“监狱社会”和“大众社会”命名。这两个“小型社会”的环境和氛围与犯罪治理和罪犯改造密不可分。

1.晓之以“礼”,净化罪犯心理

在犯罪人员入狱之初,“监狱社会”就要陆续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促使其转变观念,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通过大量的课堂化教育、个案解析、专家讲座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帮助罪犯增强法律意识,使罪犯在这种法律环境中潜移默化的接受法律知识,自觉遵纪守法。在犯罪人员获得刑释,回归“大众社会”之后,要继续延续这种法律氛围。“大众社会”应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除法律知识常规普及外,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有关“犯罪损失”的知识,增强刑释人员生活环境中的法治氛围。

2.动之以情,增铸罪犯明“礼”思维框架

在“监狱社会”中,要适当开展传播礼治文明的课程,应用儒家教育感化的方法带领罪犯学习先进的儒家思想和传统美德。在教材的选择上,应当以《弟子规》、中华传统美德故事这类体现文明秩序以及罪犯学习并践行礼治文明规范等浅显易懂的材料为主,通过温和引导而不是刑罚中的强制方式,帮助他们明荣知耻,接受高尚道德情操的陶冶,净化罪犯心灵,促使其思想真正符合现代社会中“礼”的文明规范和秩序,按照“以礼待人”的方式行事。在刑释人员回归“大众社会”后,还应关注“大众社会”中的人性氛围。即社会要对刑释人员的反社会心理进行修复,通过宣传其他刑释人员成功融入社会的事例以对其进行鼓励与引导,提升他们回归正常生活、构建幸福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塑造法理和仁德氛围,有利于充分发挥文化对罪犯潜移默化的影响力,用良好、健康的监狱主流文化和大众主流文化教育改造犯罪人员,促使其弃恶从善、改邪归正。同时也为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关注顶层设计,“宽恕-管控-支持”三效合一

刑罚具有惩治作用,但根本上还是要促进犯罪人员的转变,推动其积极融入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因此,在政府的顶层设计中,应结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和从前的减刑、刑释经验,努力探索适合国情的、适用于不同类型罪犯的减刑制度和狱后帮扶制度,在保证犯罪人员表现良好、思想道德修养有明显进步的情况下适当减刑,促使犯罪人员在社会人性光辉的宽容和温暖下回归生活正轨。同时,还要加大管控力度,要借助社区管理人员和监狱专访人员的力量,通过思想慰问和定期访问的方式了解罪犯在刑释之后的思想状态和生活状态,对出现问题的人员进行思想矫正,融人性关怀、行为考察与考核为一体,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安定生活。此外,政府也应当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轨道后,为其出狱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出努力,即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给予他们适当的生活和职业帮助,支持他们快速融入社会文明秩序之中。

在必要的监狱刑罚和劳动改造之外,融合适度的

罪犯奖励措施和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宽恕-管控-支持”体系,这符合孔子仁德思想的治理体系,也是关注了“礼”为“刑”之基础的治理思路,有利于从人性关怀的角度促进罪犯融入社会文明秩序之中。

四、结语

对于犯罪人员,他们的犯罪原因和动机多样,而仁爱、善良、文明、道德等美德思维确是罪犯改造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犯罪治理中应当汲取孔子“礼与刑”思想中的积极成分,通过带领罪犯学习以传统美德、伦理思想、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内容的道德知识;学习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实践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律知识;学习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改造手段之一的文化知识,以提升罪犯的道德、法律和文化修养,帮助其寻求新的生活契机,主动融入新生活,提升犯罪治理的有效性。

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时代,孔子依旧坚守心中的仁德理想,追求礼与刑在社会治理中的整合与统一,他将看似矛盾的两种治理手段有机结合,嵌入了那个等级分明的社会。而对于人人平等的当今法治社会,孔子的这一思想仍然具有启发价值。我们应当充分汲取其中的营养并将其运用到社会治理上,取其精华,实现社会的长远健康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培国.孔子的礼治和德治思想浅析[J].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4):36-41.

[2]袁宗建.论法与孔子的礼治思想[J].菏泽师专学报,2001(01):34-36+83.

[3]田鹏程.论儒家思想对罪犯改造的应用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4.

[4]陈薇.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4(07):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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