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与配合问题的思考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救助司法

林 欣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安 355000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得康庄大道,至今已经不知帮助了多少困难群众脱离苦海、重获新生。可以说国家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促进法律的公平公正、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却因为两种制度适用的范围、实施的主体、运用的条件、审查的程序不尽相同,导致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有效衔接和配合,大大影响了两种制度所能发挥的实际功能。只有加快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一体化进程,才能更好的解决现有体制的弊端,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

一、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一)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救助制度,2014年,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以后,就从体制上解决了对困难群众进行司法救助的问题。

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的四项基本原则,司法救助的主要程序是受理、审查司法救助申请,提出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援助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开端是在英国,我国将法律援助真正落实到相关法律制度上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邢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标志着法律援助在我国有了法律依据,2003年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和规定。

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是政府,责任主体是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是通过向符合标准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民事代理以及刑事辩护,让困难群众面对民事、刑事案件是可以得到他们所需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体现我国宪法公平公正原则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一张保护网。

(三)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联系和区别

从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联系上来看,两项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权,都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都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两者还有很多的共同点,例如都是在保护经济有困难的贫困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公民可以平等地站在法庭上,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到非法侵害。要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基本标准也是大致相同的,除了某些特殊案件需要特殊处理外,都是针对经济确有困难、权益受到侵害的贫困公民。一般正常案件中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也是相同的,都是首先要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相关法律机构按照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符合条件即可实施,一般不由相关法律机构主动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法律约束力不同,司法救助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法律援助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第二点是实施主体不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经济资助,由公、检、法三部门办理;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包括专业律师、志愿者、社会团体等。第三点是方式不同,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法律援助是对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辩护书和起诉书等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四点是费用性质不同,司法救助是发放救助金;法律援助是免收各项法律服务费用。

二、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与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体制不利于诉讼

现在我们实行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属于两个体制,两个体制非常不利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一个人同时需要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那么他需要向国家司法救助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然后等待审查程序的结果,两种途径所需的材料、条件、场所不同,不仅相关机构耗费了人力物力,申请人奔波和等待时间也是漫长的。两个体制的不协调使法律帮扶作用被削弱,也影响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对经济困难认定标准不统一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认定标准是不统一的,根据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司法救助的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对公民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双重标准暴露了审判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影响了两种制度发挥为人民服务的功能。

(三)缺乏沟通联系不足,指定辩护人能力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很多方面的沟通交流是缺乏的,沟通联系的不及时、不全面、不充分,影响了两种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与配合问题亟待解决。法院指定辩护人的个人能力、办案质量不能充分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人才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在社会上对于法律援助的宣传不全面,有的知识落后群众还不了解相关政策,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和法律工作者也还远远不够。

三、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与配合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制订相关法律

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联合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国家法律,将两种制度有机结合、有效统一,发挥最大的功效。在这部统一的法律中,应该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制订统一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标准,有些相关部门可以合并,有些多余部门可以考虑撤销,让申请人最快最便捷地获得法律帮扶。建议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审判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增加沟通交流,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与配合。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重大工程,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法律是先行,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应该强化法律援助责任,认真落实援助工作,加大对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困难群众的经费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之中,确保各项必要的办公经费不会短缺。同时也要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扩大相关宣传,建立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到队伍中。组织相关法律培训,增强各援助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立有关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控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有关工作的实行效率和实行质量,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统一受理标准,确立审查原则

只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使用统一的受理标准,才能让受理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得到相应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两者一致的帮助才能让受理人在案件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两者统一标准,可以让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在审判中获得司法救助,让已经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在需要时还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认定,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应该执行不同的标准,保证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公正。确立一个统一的审查原则和程序,一个机构审查通过以后,另一个机构不必再重新审查,避免双重审查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以及避免审查结果不一致带来的尴尬局面,让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真正成为经济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福音。

四、结语

为了有效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与配合我们做了许多探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制订一体化的援助法律,强化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与作用,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对经济困难群众的受理标准,确立严格公平的审查原则。这些措施让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增加互通、合力发功,把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让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传递到每一个中国人的手中,共同实现我们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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