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赃物与赃款的追缴

2018-01-23 01:54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赃物受让人胡某

孙 皓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虚构交易,骗取被害人王某货款40万元及价值4余万元的空调样机1台。犯罪嫌疑人胡某用诈骗所得部分货款40万元购置锅炉一部,用于生产经营;将诈骗所得空调样机以4.2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对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诈骗事实并不知情。后犯罪嫌疑人胡某因诈骗被害人王某一事被公安机关立案,锅炉及空调样机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二、争议问题

在该案件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随案移送的锅炉及空调样机是否应当追缴发生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空调样机是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赃物,应当予以追缴;锅炉是犯罪嫌疑人胡某用诈骗所得赃款40万元购置,亦属于赃物,应当予以追缴。第二种观点认为空调样机虽是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赃物,但经合法交易,物权已发生转移,不当应予以追缴;锅炉是犯罪嫌疑人胡某用诈骗所得赃款购买,并非赃物,不当应予以追缴。

三、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追缴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范围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对盗窃、诈骗所得机动车变卖价款,应当追缴,对不明知是盗窃、诈骗所得机动车而购买的机动车,不应当追缴。根据此规定的解释方法,变卖赃物的非法所得应当追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案例中的情形为受让人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为无过失的善意,受让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取得的情形,可以在赃物犯罪等犯罪中解决,本文暂不讨论。

诈骗犯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在此类案件中,刑法主要保护的法益是犯罪直接指向的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处分的空调是诈骗所得赃物,其出售给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没有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定力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是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取得财产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认为在特定的场合下,牺牲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的利益,以此维护交易秩序。在市场交易中,盗窃物与其他同类财产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一般大众而言,让其判断让与人是否具有真正的权利已属不易,若再让其判断受让物是否是盗窃物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对受让人的一种苛刻要求,对受让人是极不公平的。本案中,受让人李某支付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违法所得赃物的市场对价,对于其与被害人王某之间的犯罪行为并无认识,也无法认识。如果制定规则规定行为人交易物品前需要调查物品是是否犯罪所得,有违市场经济下的交易规律,行为人基于善意取得相关物品,并无过错,因而让其来承担被害人的责任,有失公允。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空调样机,将其列为追缴对象,不甚合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另一部分犯罪所得为货款40万元,其属性为货币。货币本身即为交换而存,对货币信用的保护在被害人或其他被侵害的法益之上,法谚为“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货币的流通性亦是其重要价值,流通性于合法性有冲突时,首先保障其流通性。犯罪嫌疑人用诈骗所得的货币购买锅炉后,货币转移为他人占有,已经不再属于犯罪嫌疑人胡某,此时若再追回货币将严重影响货币的交换功能,超过了诈骗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胡某在诈骗犯罪中获得财产,将所得财产有偿转移给他人,由此所得的财物,并非其实施犯罪的直接利益,但犯罪嫌疑人销售赃物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赃物犯罪,只是因其为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追究销赃罪的刑事责任,对销赃犯罪所得财物,仍可继续追缴。此时将犯罪嫌疑人胡某以货币交换所得的锅炉作为犯罪所得追缴,不但保护了诈骗犯罪的法益要求,而且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胡某以诈骗取得的金钱向他人购买的财物,由于以金钱支付不能构成销赃犯罪,因此不能构成销赃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得利益”是刑法的重要立法精神之一。本案中,锅炉作为犯罪嫌疑人胡某诈骗所得的犯罪利益,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胡某从中获利,应当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予以追缴。

综上,本案中空调样机是犯罪嫌疑人胡某诈骗所得,但其物权已合法转移,李某已经善意取得空调样机的所有权,不应予以追缴;锅炉作为犯罪嫌疑人胡某诈骗所得货币购买物品,是其犯罪利益的具现,应当予以追缴。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1.

[2]郭明瑞,唐明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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