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与民事诉讼结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2018-01-23 01:54邱如岭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诉讼法公证民事

邱如岭

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性质、特点,把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八类,其中第五类为“电子数据”证据。众所周知,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公证行业能否与时俱进,永立潮头,适应时代潮流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时代引发了各行各业激烈震荡,同时也给公证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困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重要吗?在民事诉讼中有用吗?我个人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中所列举“电子数据”证据,将会越来越多被使用,尤其赋予公证效力的“电子数据”证据,将会更广泛在民事诉讼中被采信,这也将为民事诉讼高效、公正结案给予强有力的保障。

一、“电子数据”证据及其特点

“电子数据”即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及网络等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受、存储形成的客观数据资料,包括文字、数字、字母、图形、符号、声音等。顾名思义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就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互联网科技时代的产物,这也是人类生活方式被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改变在诉讼证据应用上的体现,它有以下显著的特点。第一,技术性。电子证据必须依托于电子设备及特定的系统,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可依托的介质越来越丰富,它以网络数字为基础,以数字虚拟化特征区别于其他证据。第二,易灭性。电子证据不论它的存在形式如何,由于它保存在可变更的数据记录介质中,其存储、传输、使用、保管过程中极易遭受到外力及技术上的破坏和篡改。如:使用中的误操作而被破坏,也可能被人为破坏,产生和接触它的人都可能随时、随地、随意对其进行编辑、修改、删除等,稳定性差,易灭失。第三,复合性。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在介质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客观存在与虚拟性并存,全球结成了庞大的信息网,网络广泛应用、内容包罗万象,因此它存在复合性特点。证据信息以网络语言环境表现出的内容一般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表现为图、文、声并茂,以及人机交互处理等。电子证据产生在广泛的人类生活中,往往表现为电子邮件、存储的交易记录、网络中的文件、数码图片等等。第四,复制性。从电子证据存在的形式看,它有可加以复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都可以加以复制和保存。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条文规定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主要采用谁诉讼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只在特别情况下,根据需要查取证据。这一思想弱化了法院职权,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保全证据公证产生巨大影响。

综上所述,从电子证据的显著特点及民事诉讼举证基本原则变革看,公证机关参与电子证据取证并办理保全公证有积极深远意义。一是可以有效阻止电子证据灭失,对定纷止争,快速结案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电子证据最接近客观事实,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有效防止纠纷扩大,最大限度保

护诉讼当事人合法利益。三是由于公证机关普遍的社会公信力,赋予公证效力的电子证据具有显著的优势,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明显提高,实为高效、经济的权利保护方式。

三、民事审判广泛采信公证效力的电子证据是司法制度变革的必然

21世纪是互联互通的网络时代,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络支付等等多元化的电子手段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与此同时新型法律纠纷纷至沓来,法庭审理案件解决纠纷,越来越多需要电子证据加以佐证。公证机关作为合法、权威的证明机构,解放思想,适应潮流,大胆求变,积极介入电子领域开展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支持法庭解决日益凸显的新型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变革的要求。一方面,通过公证人多年的努力,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是社会普遍公认的。如: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的联合通知》中明确指出,在著作权保护中要重视发挥公证证据的作用。明确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表明了公证证据的高效力,说明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采信的可能进一步提高,如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推翻公证证据。三方面,电子证据以网络虚拟等形式存在,其复杂性需要专门的证据人员处理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有义务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予以审查,赋予了公证机构能够专业处理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最能权威认定。因此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公证的电子证据法庭推定其真实、合法,是网络时代科技发展和民事审查制度变革的要求。历史推陈出新,是墨守陈规还是积极应战,司法业界早有共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呈蓬勃发展趋势。但互联网时代,同时也是高技术时代的变革,往往优先于法治的进步,中国公证作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分子,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实务能力,同时不断迎接来自各个领域技术层面的挑战,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从服务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版.

[2]张捷平.浅谈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C].太原城南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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