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索债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8-01-23 02:10俞芳鑫刘珂妤赵振泽朱俊辰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私力罚金债务人

俞芳鑫 刘珂妤 赵振泽 朱俊辰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4006

一、私力索债引发刑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一)罪名

以“讨债”为关键词的刑事案例共有5314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061件,其中,非法拘禁罪1495件,占比48.9%;故意伤害罪1326件,43.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08,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罪1273件。侵犯财产罪1198件,其中,诈骗罪448件;抢劫罪212件;敲诈勒索罪198件;故意毁坏财物罪147件;盗窃罪126件。其中,非法拘禁罪兼犯抢劫罪311例、兼犯盗窃罪283例,兼犯敲诈勒索罪191例,另有兼犯绑架罪、抢夺罪等。

(二)主体

讨债引发的犯罪多样,笔者取8种主要类型的案由就犯罪主体的特征以分析。

主体中特殊的有涉黑的讨债群体,雇佣他人讨债,讨债公司,债权人带亲友一同讨债等。故笔者检索关键词如下:“黑社会”,“雇”,“讨债公司”,“亲戚”,“朋友”。由于不同关键词之间是有案件重合的,即在雇人索债的案件中可能有一部分是涉黑的案件,讨债公司也可能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这在各案由的分类中会具体区分。

涉黑的雇佣讨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案例有0.4%,说明大多数受雇佣的讨债人究其性质并不登于犯罪,只是其行为可能超出法律所能容忍范围。虽该职业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债权人在权衡讨债人索债行为的高效性与公力索债的高成本之间,很可能选择铤而走险。由讨债引发的盗窃罪大多是讨债人自身的行为而少有雇佣关系存在。债权人迫切需要财产却屡追索无果,基于以物抵债的朴素观念选择盗窃。四成的犯罪人选择寻求朋友帮助。为逼迫债务人还款,大多有针对人身的暴力,故由讨债引起的抢劫罪的数量(212件)远多于抢夺罪(2件)。

索债构成过失杀人中有一案为涉黑讨债公司所为。许多案例实际是在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性进程中,因不同程度的暴力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这些案件中雇佣、涉黑的情形较少,多为个人索债时因为情绪激动而过度施暴。35%的债权人会协朋友一同讨债,因为人多势众,债务人的精神控制强。同时,人多便于分头行动,如在向公司法人索债时,对公司债务往来了解的为财务部门及公司的总经理,亦可涉及其他负责人或员工,故需多个索债人负责多个对象。在许多案件中,普通百姓认为雇讨债人或讨债公司这一行为本身合法,实际却是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因为雇佣的讨债人和讨债公司索债时常有暴力行为。债权人大多将这种雇佣关系包装成委托关系或情谊行为来逃避法律的追究。

二、私力索债引发刑事案件的量刑大数据分析

(一)私力索债的量刑概况

笔者搜集了5314起私力索债案例,利用智库统计量刑:8.4%的案件判处6个月;6.4%的案件判处8个月;8.8%的案件判处1年。私力索债的集中量刑区间为12个月,平均量刑为29.57个月。未判处有期徒刑的目标案例中,16.24%的案件判处缓刑,26.53%的案件判处罚金。平均罚金为62369.4元

主刑:a.有期徒刑,445例,88.1%。b.拘役,55例,10.8%。c.无期徒刑,2例,0.4%。d.死缓,1例,0.2%。

缓刑:a.未缓刑,423例,83.8%。b.缓刑,82例,16.2%。

附加刑:a.罚金,136例,26.7%。b.剥夺政治权利,17例,3.4%。c.没收财产,2例,0.4%。

从地域的角度分析:案件分布最密集的为浙江省,省内私力索债案件的主刑平均数为36.9个月;罚金平均数为73312元。其次,较集中分布于福建,湖南,上海,江苏,广东各省,案件数量在28-82的区间内,主刑刑期分布大约在31个月到39个月之间。

(二)私力索债具体罪名的量刑分析

笔者以侵犯人身自由型、侵犯财产型、侵犯生命健康型的分类展开讨论。其中,侵犯人身自由型私力索债案以非法拘禁罪为主;侵犯财产型以抢劫罪为主,兼以绑架罪及敲诈勒索罪;侵犯生命健康型以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为主。

1.侵犯人身自由型

此类私力索债案的典型表现为非法拘禁。在浙江省以及全国其他范围的调研情况看,索债型非法拘禁的案件占比最高可达80%。索债型非法拘禁的集中量刑区间为6个月,平均量刑为14.65个月。量刑集中分布区间为6-8个月,其中,17.69%的案件判处6个月,11.56%的案件判处7个月,10.54%的案件判处8个月。

主刑:a.有期徒刑,241例,81.1%。b.拘役,50例,16.4%。c.管制,3例,1.0%。

缓刑:a.未缓刑,225例,75.8%。b.缓刑,72例,24.2%。

附加刑:a.罚金,27例,9.1%。b.剥夺政治权利,5例,1.7%。

2.侵犯财产型

侵犯财产型的私力索债案件数量较大,范围较广,极具探讨价值。其包含的数个具体罪名都有为数不小的案件数量。其中,构成诈骗罪448起,构成抢劫罪212起,构成敲诈勒索罪198起。

(1)私力索债构成诈骗罪:犯罪集中量刑区间为36个月,8.0%的案件判处缓刑,95.58%的案件判处罚金,平均罚金为109194元。大数据分析显示,其中6.4%判处3年,6.4%判处12年,6.0%判处11年。这一类案件量刑普遍居高。其可能的原因如下:1.犯罪对象为大型企业,公司,犯罪数额较大;2.案由复杂,除却诈骗以外,往往还有故意伤害等其他情节。

(2)私力索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量刑较重。数据显示,此类案件集中量刑区间同样为36个月,平均量刑为72.4个月。7.69%的案件判处缓刑,92.31%的案件判处罚金,平均罚金为11312.5元。集中分布区间在3年,2年及10年。

(3)私力索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类犯罪的集中量刑区间为10个月,平均量刑为33.54个月,相较于前两类犯罪量刑明显偏轻。其中,18.92%的案件判处缓刑,95%的案件判处罚金,平均罚金为19542元。

综观上述三类主要的侵犯财产型私力索债案件,共性如下:

①判处罚金可能性极高

由于自身是侵犯财产型犯罪,罚金的适用具备合理性与普适性,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判处罚金的几率较之其他类别不可同日而语。举例而言,私力索债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罚金的比重分别为95.6%、92.1%和95%。反观私力索债的总括量刑情况,只有26.5%的案件判处了罚金,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罚金比重更低,仅为9.0%。

②判处缓刑几率小

第一部分关于私力索债宏观量刑情况的介绍中已经指出,判处缓刑的比重高达16.24%。而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中判处缓刑的比例也高达了24.2%。然而在侵犯财产型私力索债案件中,却可以明显发现判处缓刑的几率相对较小,如诈骗罪仅有8.0%判处缓刑,抢劫罪仅有7.7%判处缓刑。

③判处有期徒刑刑期长

由于涉案金额大,犯罪性质严重等原因,平均量刑强度较高。具体而言,诈骗罪与抢劫罪的集中量刑区间皆为3年,而私力索债总括的集中量刑区间仅为1年。

3.侵犯生命健康型

此类私力索债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其中,共有1326起故意伤害犯罪,104起故意杀人罪。分析如下:

(1)私力索债构成的故意伤害

量刑集中区间为6个月,8个月,以及1年,计算可知其平均量刑为30.65个月。其中,30.4%的案件判处缓刑,4.6%的案件判处罚金。

(2)私力索债构成的故意杀人

统计数据显示,6.8%的此类案件被判处15年及以上。剩余的集中量刑区间则分布于6个月及1年。有72.8%的此类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0.3%的案件被判处死缓,8.82%判处无期徒刑,1.8%被判处死刑。由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此类犯罪被判处死刑的几率要远大于其他种类私力索债犯罪。

三、特点及原因分析

私力索债较之以诉讼为主的公力救济,方式直接,经济便利,实效性强,当事人直接参与有助于纠纷的快速平息等特点。②当前制度下公力救济的不足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具诉讼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制度上,债权人要经过漫长的诉讼周期,若采取财产保全还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基层的群众之间的小额借款用诉讼途径解决也确实小题大做。况且司法资源有限,法院对证据不足的借贷纠纷往往会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在执行阶段,由于强制执行的制裁种类不齐全,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普遍态度,导致效率较低。③更何况,被执行人不一定有财产可供执行,《风险防范报告》中提到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和丧失还贷能力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占比总计15.6%,而这一类债权最终能获得实现的概率并不大,原告起诉后,往往是诉讼费和债款都打了水漂。有些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所履行的职能,以为只要胜诉就一定能得到全部债款,却遇到这样的困境,笔者在浙江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实习时,也遇到过因为无法强制执行而闹事要求法院给钱的当事人。

私力索债现象普遍存于民事纠纷中。从2011至2015年间人民法院审理排名前五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④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借贷纠纷实际上只是冰山一角。许多债权人由于信赖关系没有事先保留债权凭证,保存不善遗失凭证或者不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而即使起诉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只能通过私力索债。而且,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有时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高利贷,这一类债务的索取通常都不会诉诸公力救济或社会救济,而是亲自登门索债,这也是犯罪行为的导火索。劳动争议纠纷也有可能引发私力索债行为,一些法律意识较淡薄的劳动者们为了索要劳动报酬可能采用较极端的方式。

私力索债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带有暴力的索债行为都应该入刑。徐昕认为私力救济包括了交涉和强制两个方面,虽常含有武力、暴力,但也涵盖了说服和权威。⑤索债中带有适当强制力而形成的精神压力的协商不应被禁止。

四、私力索债刑事风险的对策和对法官裁判的建议

(一)对债权人行为的建议

1.在涉及使用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控制手段行为的剧烈程度,不合适的方法包括关禁闭、捆绑、注射催眠等,应当以软拘禁,即限制债务人的活动范围而非其身体活动,作为主要方式。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笔者以为应当以24小时为限,超出则在时间长度认定上有入罪的风险。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行为的对象和索债之外其他行为是否合情合理。限制人身自由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同时,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确保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安全(不包括意外事件)、基本的饮食需求以及通讯自由等。被他人,尤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警察,劝阻时,应及时停止拘禁行为。

2.在涉及使用强力的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明确,以行为人对债务人的了解,何种程度的行为能够震慑使其屈服,当仅以言辞上的威慑就很可能达到需要的效果时,就绝不能使用暴力。其次,如遇到是较强硬的债务人,使用强力则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这个限度比较模糊,笔者认为行为上不应该使用器械,将肢体冲突作为主要的方式,如推搡等,同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有认识,不能盲目使用暴力导致不可预估的危害结果。最后,债权人应意识到基本的“经济”概念,从主观上,如若债务人真因暴力受损害超过刑法所能容忍的限度,那么对于索债人来说只能是“人财两空”,不仅索债无果,还会身陷囹圄。在行为过程中保持冷静,始终以索回债务为行为目的,事后积极寻求债务人的谅解。

3.在涉及使用扣押财物的方法时,须注意以下方面

索债人要认清债务性质和债务数额,尤其是帮助他人索债的人,如“讨债公司”或债权人亲友等,在行为前必须要明确或有一个底,究竟索取的是合法债务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索取的债务具体数目是多少,不至于在事后陷入被动境地。

进行扣押财物的行为方式上,有秘密窃取和公然夺取两种方式。从后者而言,通常难以避免一定程度的强力,因此必须将此处的强力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且针对的是财物而非债务人人身。此类行为与财产性犯罪区别,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债权人必须在扣押财物之后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债务,并且保留通知的证据。

(二)对于法官司法裁判的建议

1.注意《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使用,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法官机械运用法条,重视分则忽略总则的现象,更有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指出一审法官犯此类错误的先例。因此法官应当适当运用“可罚的违法性”等理论,既要认清行为人行为的“质”,亦要明确其行为的“量”,综合评判其是否入罪。

2.注意《刑法》法条之外,其他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运用及刑法谦抑性,通过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行为规范来洞察国家和法律的态度。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项的规定等。

3.涉及具体刑事案件类型,在定性和量刑上

(1)涉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首先关注限制行为的剧烈程度,如限制的前置行为,限制的过程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其次关注限制自由的时间跨度,仅有的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4小时立案规则。无论是出于情理或法理,就非法拘禁的时间长度,对普通大众的要求不应高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者关注限制行为之外其他的行为合情合理性,如是否限制通讯自由,是否不听他人劝阻甚至一并拘禁等,以作为衡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2)于涉暴行为,注意债权人的处境,如是否陷于极度穷困或走投无路的境地,结合债务人的过错程度,是否是“老赖”以综合评判行为的暴力程度和危害结果。

(3)涉及侵犯财产权利时,关注债务数额大小,结合债权人处境和扣押财物数额大小以评价。同时注意债权人在实施了扣押财物的行为之后,是否有后续的合理通知行为,以判断债权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财产性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结语

主观过错色彩不浓厚的私力索债自助行为,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民刑交接中。笔者运用“元典智库”大数据分析司法现状,以期为司法实务与民间索债人以帮助。私力索债易侵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等权益,主要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刑期均集中于29.57个月,犯罪主体主要涉及黑社会、讨债公司、债权人本人及亲友。索债中,债权人应注意平衡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孰轻孰重,对财产的行为万不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法官,应大胆运用13条但书,不先入为主、轻易入罪,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债权人家境、紧迫性、债务人过错等因素。

[ 注 释 ]

①王慧.从复仇看: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历史演变[Z].人民论坛,2007(3).

②徐昕.论私力救济[D].清华大学硕士论文,2005.

③王金晟,沈惠章.处理涉黑讨债治安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6(7).

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R].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风险防范报告,2016.

⑤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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