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法律问题探讨

2018-01-23 01:54赵兴盛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所有制资本

赵兴盛

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各省根据三中全会的经济发展目标制定经济改革方案,积极引导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但是,实施过程中,混合所有制改革仍然需要在各方面突破法律的挑战。笔者通过阐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界定、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期望探讨出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的对策,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界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国企中引进民间资本从而实现生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能够产生“鲇鱼效应”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混合所有制是指由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成分、国有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给国有企业带来“鲇鱼效应”,高效、快速解决或者缓解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混合所有制改革至今,我们遗憾的发现,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企业,国有企业里国有资产仍占据主导地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体制问题,就需要首先把完全竞争性领域的央企、地方国企母公司改制成为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受阻的原因众多,我们重点解读以下三点:

(一)法律制定的宏观方向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规定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力量,这决定了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基础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必须毫不动摇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在于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根本目的在于巩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程度成为一个问题,而这一切的根源都是经济发展的宏观方向存在不明确性、局部矛盾性的原因。

(二)法律条款存在的问题

国家各执法部门、行政部门由于自身职责不同,会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策略。当前的法律体系尚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一方面,公司法(尤其是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区别对待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界限仍然存在模糊地带,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新规范中,不仅规定了加强保护国有资产的具体法律规定,也从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角度进一步的巩固国有资产的优势地位。就算是刑法的惩罚底线,对“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的行为设定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但在处理非国有资产时却存在区别对待的现象。除此以外,在政府扶持政策、司法援助等方面都存在对公有制经济的“偏袒”的现象。

(三)法律执行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明确规定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法律规定,消除隐形阻碍;但执行过程中,法律执行操作过程中仍存在问题,调查发现,现在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目前这些行业已基本处于饱和状态。市场准入规则仍然不够宽、门槛较高,使得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其他经济领域,比如基础设施等领域。可见,现在仍存在国有资本资源垄断的现象,政策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存在隐形壁垒,而彻底打破资源垄断才是进一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完善的对策

(一)明确法律定义,减少边缘地带违法现象

要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弄清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属性,核心就是要进一步保障民营资本的权利,降低民营资本的准入门槛,确保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首先要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法律界定,比如,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委托的管理中以权谋私如何进行法律判决,这些现象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防止违法分子利用空白区域进行违法活动。

(二)完善法律,加强民营资本的权利保障

政府为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后,国有资本占主导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即使民营资本的地位有所上升,仍然存在国家委任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使得公司董事会成为“傀儡皇帝”的现象。所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利用法律制约股东滥用职权以及国有资本控制股东等。

(三)明确民营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

国务院已拓宽了民营投资的范围,包括铁路、码头、能源、水利以及电信等十六个领域,但各行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所以需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四)统一国内外资本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引进国外资本的时候,可能出现外资企业法律规范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比如,在引入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法人治理结构等多方面与《公司法》有差别,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需要制定新的规定解决这种问题,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五)扩大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领域

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领域的清单,因为中共中央要求实施一致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清单基础上确保各个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因此,需要消除竞争壁垒,为公有制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公平竞争提供平等的制度保障,废除一切不合理、不利于民营资本公平发展的规定,进一步减轻民营资本的负担。

(六)完善投资主体的相关规定

在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创建新型公开透明的公司。但投资主体却成为一个问题,哪些可以投资、如何投资、如何进行权责分配、利益分配都需要明确的规定。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规范,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允许分公司作为投资人授权的股东主体与非公有资金主体进行多方面合作。

(七)制定更加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会增加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出资的成本,从而不利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制定更加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多种形式出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制度,减少甚至免除出资税收以减轻企业负担,甚至应该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组成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制定具体的规定。

四、结语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经过完善相关法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消除潜在的模糊地带,防止违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也防止有关部门由于模糊规定作出不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 参 考 文 献 ]

[1]戴保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探讨[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5.

[2]王军,林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制股东法律规制研究[J].河北法学,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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