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

2018-01-23 02:10李俊雅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位阶法官冲突

李俊雅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界定

(一)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

权利冲突在我们的概念里主要是指两个相同的权利,在某项功能上产生了碰撞,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以至于当事人选择不确定,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关于权利冲突刘作翔教授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权利冲突通常发生于、存在于两造或两造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①。也有不同的学者教授对权利冲突做了不同的定义,他们更偏向于把权利冲突定义为包括道德权利在内的冲突,而普遍的观点是“法定权利不可能相互冲突,因为实在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权利冲突是指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允许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所有的法定权利要服从司法的界定和解释,并且由法院决定特定的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②。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

第一,我国正处于法治发展与法治不完善的阶段。中国的法治和中国的经济一样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随着社会交往的多样性,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会越来越多,种类和内容也会更加繁复,不同的利益导致权利之间的冲突,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而现行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社会人们对权利保护的需要。从我们看到的那些权力冲突的案例来看,法制不完备,不完善是造成的权利冲突占据了很大比重。

第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与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民族众多,各民族之间,各地区之间的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人们的思想观念相差甚远。我国实行法治国家的20多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显著增加,但是在外力的影响下,整个社会出现了权利意识急剧增加的情况,人们对自身权力的保护欲求与当今社会存在的法律形成了一种明显不对等的状态,这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坏事,既增加了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冲突。

二、我国司法活动中的权利冲突现象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出现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之间的私权利之间。私权利主要为姓名权,知识产权等一些形式。比如一款手表,在甲和乙之间产生占有的矛盾,当二人无法举证这块表是谁的时候,就可以用物权法来解决,物权与债权冲突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三、化解权利冲突的司法方法

(一)司法过程中的位阶原则

司法过程中法官常常会面临权利之间的选择,此时到底是对哪个法益优先保护,就需要法官以权利位阶为选择依据,评估权利价值的大小做出选择。价值高的权利首先得到优先保护,特殊权利相较于普通权利也应得到优先保护,普通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则需要法官综合双方的情况做出判断。权利位阶作为一种考量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法益发生冲突时,法官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将矛盾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司法过程中的权利位阶原则也只能提供一种相对具有参考价值的判断依据。

(二)司法过程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缺失可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择使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据此可以对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进行客观衡量,从而做出判决。比例原则的适用不仅在民法和刑法两大主法上适用,在行政法上的表现更为突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这三个原则作为法官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使得权力之间的相互冲突保持一定适当性。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利益出现碰撞,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和法治社会,法官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应该勇敢的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化解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冲突,但也应保持自身的安全,以免卷入权利冲突的矛盾中,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不断涌现的新型纠纷对司法的需求不断攀升,对司法机能的质量也更加严格。但司法制度的供给能力要受到许多限制,纠纷的性质与纠纷的复杂性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势之下,加强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应对挑战之道。

[ 注 释 ]

①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02).

②张平华.权利冲突辩.法律科学[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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